为什么要产权注销?

 

为了达到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净地”

一、关于“净地”的法理基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定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土地在出让前,所有权里应当包含土地使用权,唯有如此,才能出让。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应当是全面的、干净的、没有任何负担所有权(产权干净)。

如果出让前,土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不干净的,即负担有使用权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必须通过收回、征收,或者协商收购,或者土地使用者自愿放弃等手段,使土地使用权回复土地所有权,这在不动产登记上表现为注销登记;

另外,土地现场一定是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现场干净)

二、关于“净地”的具体规定

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条: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

2007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明确要求“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2007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第二条第三款: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

2010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段:不得“毛地”出让。

2012年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可见,“净地”是土地出让的前提,是土地管理工作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构成“净地”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产权干净;二是现场干净。

问题:自行改造的旧改项目用地的出让,是否也必须遵守净地出让的规定?

《闲置土地抗辩之降龙十八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