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文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6月7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发展更具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产业,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彰显中心区“首善文明”,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本措施的基本原则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

  本措施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影视和动漫、演艺和音乐、新媒体和网络文化、文化软件及游戏、数字出版、文化旅游、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及社会组织,属于住宿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及社会组织,属于场馆运营、赛事举办等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等;属于时装、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时尚文化企业。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新落户福田区的企业(机构),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最高1亿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年。

  第四条 总部经济发展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旅游、广告、体育等产业园,鼓励社会物业运营主体打造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楼宇)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广告、体育等产业园区(专业楼宇),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对区级(含)及以上文化、旅游、广告、体育等产业园(专业楼宇),上一年度新成立或从区外引进的规上文化、旅游、广告、体育等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符合条件,依据新落户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档给予园区(专业楼宇)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支持。

  依据上一年度园区(专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经营情况,分档给予园区(专业楼宇)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支持。

  本款政策一年仅可申请一项支持。

  (四)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旅游、广告、体育等产业园(专业楼宇)的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分档给予不超过年租金3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福田保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内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需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产业定位。

  (五)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分档支持,最高支持总额3000万元。支持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所购房屋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政府物业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七)社会物业空间协同支持。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企业给予租金支持,最高500万元/年,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八)城市更新支持。在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满2年的企业,因城市更新导致经营场所挪至福田区其他社会物业的,依条件按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九)产业发展支持。在福田区经营满2年的企业,因产业定位导致经营场所挪至福田区其他社会物业的,依条件按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书面监管协议。

  第六条 文化金融支持

  (一)企业上市支持。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上年度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支持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最高支持15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支持。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给予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50%的支持,最高支持150万元。

  (四)企业融资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引入国有资本、知名投资机构,对上一年度成功引入国有资本、知名机构投资的,且融资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资金给予不超过2%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五)国有资本战略投资支持。支持国有资本投资我区文化创意类企业,对产生实际投资的,依条件给予该项目股权评估费用、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六)文化产业专项基金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按照一年内实缴规模给予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七)文化投资基金项目落户支持。对福田区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投资入股,且在上年度新落户的文化创意类企业,最高按照基金投入资金总额的2%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八)债券融资支持。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按照发行规模的1%,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九)担保费用支持。对福田文化创意类企业通过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担保形式向福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融资的,给予其担保费用最高3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文化保险支持。支持文化创意类企业购买相关保险,对投保经核定的保险险种,给予不超过已付保费30%、最高100万元的保险费用支持。

  (十一)国证香蜜湖文化创意指数创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以“国证香蜜湖文化创意指数”为标的的公募基金产品,单个产品成功发行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七条 高端文化人才支持

  (一)福田英才荟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二)人才住房支持。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综合贡献、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八条 文化设计产业发展支持

  (一)工匠大师引进支持。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工匠大师在福田区落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入驻支持。入驻满一年后,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等总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对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最高给予30万元的支持,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15万元支持。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

  (三)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大赛、中国广告业大奖——长城奖的企业,按所获奖项等级分档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艺术品保管库、保税仓建设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专业的艺术品保管库、保税仓,对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经区政府认可,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五)资质认定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广告等行业一级资质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支持

  给予数字文化行业、直播行业、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包括数字赋能建设支持、原创游戏研发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认定支持、MCN机构经营支持、直播空间建设支持、头部主播引进支持、网络视听建设支持、影视作品播出支持、作品获奖支持、福田元素宣传支持等,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

  第十条 旅游行业发展支持

  (一)住宿业增长支持。对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当年单季经营情况符合条件的住宿业企业,根据季度同比增长率分档,给予单季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住宿业升级改造支持。对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升级改造项目,给予其设备等投资额的2%,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三)旅游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旅游业、住宿业企业及社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旅游产品线上交易平台、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建设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经营拓展支持。对福田区“四上”旅游业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线下直营门店(限在福田总部结算的分支机构),按照其上年度经营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门店最高支持2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

  对福田区“四上”住宿业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线下直营门店(限在福田总部结算的分支机构),按照其上年度经营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门店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对提供酒店管理服务的“四上”住宿业企业,在国内外加盟其酒店管理品牌的门店(限与福田总部签订酒店管理合同),按照其上年度经营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门店最高支持3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一条 规范管理支持

  严格规范开展统计工作,对福田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年度最高30万元一次性支持,可用于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支持。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支持100万元。若举办活动为国际性、全国性重点项目的,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活动主办单位最高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经营贡献支持

  (一)新增入库支持。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经营情况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住宿业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综合贡献支持。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季度增长支持。对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当年单季经营情况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条件分档给予单季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中第五条“产业空间支持”中第一款“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第二款“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第三款“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第七条“高端文化人才支持”;第八条“文化设计产业发展支持”中第一款“工匠大师引进支持”、第二款“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四款“艺术品保管库、保税仓建设支持”;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国际性、全国性重点项目;第十三条“经营贡献支持”中“新增入库支持”不受企业及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第五条“产业空间支持”中第四款“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及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第六条“文化金融支持”中第五款“国有资本战略投资支持”不受经营所在地及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二)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政府物业租赁支持不得同时申请。

  (三)同一作品原则上最多可申请第九条第三款“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中“影视作品播出支持”“影视作品获奖支持”“福田元素宣传支持”的两项支持。

  (四)时尚企业优先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时尚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项目,以上政策未覆盖项目可在本政策中申请。

  (五)数字创意企业优先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以上政策未覆盖项目可在本政策中申请。

  (六)本措施第八条“文化设计产业发展支持”第三款“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第九条“数字创意产业发展支持中”的“作品获奖支持”;第十条“旅游行业发展支持”第一款“住宿业增长支持”;第十三条“经营贡献支持”的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七)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