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解读

—自然资源“双高”示范省建设下“三旧”改造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律房律地  龚军伟

一、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立法背景

(一)土地管理法修订

2019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了《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修订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制度;

二是改革征地制度,将批后实施诸多内容提前至批前完成;

三是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就是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的细化落实。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1986年12月19日,为了结合本地实际更好地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并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而修订,1999年修订时,改名为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本次修订改名为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基本内容

《条例》共9694个字,55个条文,8章。

第一章 附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第五章 建设用地供应和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章到第七章,是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实体内容,六章内容环环相扣,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广东省土地利用现状

(一)总体情况

全省179770多平方公里(26966万亩),其中,耕地2853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10.6%,人均耕地面积仅0.23亩,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5;建设用地3038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11.3%,林地16189万亩,其他用地4886万亩,总体上呈现“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建设”的国土利用现状格局。

我省以不到2%的国土面积贡献了全国11%的国民生产总值,以占全省国土面积11%的建设用地支撑着全省96%的经济总量。

(二)耕地分布情况

从地域分布上看,近7成耕地集中在粤西粤北地区,以湛江、清远、茂名、韶关居多,4个市耕地之和接近全省一半(48%),珠三角和粤东地区耕地偏少。

(三)建设用地分布与利用情况

建设用地总体利用效益好,地均产出为5.1亿元/平方公里,不算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我们土地利用效益是排全国第一,深圳、广州在全国城市中排前两位,但省内区域差异性很大,珠三角地区地均效益是粤北地区的7倍多,土地效益最高的深圳市是梅州市的29倍多。这意味着广东省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强度(效率)非常高。

(四)我省土地利用的特点

可见,在土地利用上,区域不平衡是广东省的极大特点:建设用地主要集中经济发达地区,农用地主要集中在欠发达地区。

需求与供地,区域错配。意味着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用地需求与供给是严重失衡的,这要求必须在节约集约用地上下狠功夫、做大文章!

四、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为旧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三旧”改造的内容

(一)各项建设应当优先使用存量低效建设用地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项建设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稳妥有序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

存量优先,指名了土地利用的方向。这既是保护耕地的需要,也是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需要。

(二)在改造中实现高水平保护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此款统筹兼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与“节约集约用地”,将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完美统一起来,这对于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效率用地,意义重大。竭泽而渔式的利用,最终将无可利用,就此而言,保护是为了促进高效率利用;等、靠、要的静态保护,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就此而言,利用是为了推动高水平保护。

本款还详细列举应当保护的对象,非常具有操作性。

(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旧村改造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引导和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镇工业集聚区等可连片开发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

本条为旧村改造指明了一个与现实旧村改造不同的路径,基于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旧村改造。

目前的旧村改造的底层逻辑是房地产开发,通过大规模房地产开发筹集大规模资金,从而带动旧村的大规模推倒重建,满足村民的高额补偿要求以及开发商的高利润要求。这种以地产开发为底层逻辑的旧村改造模式,在技术上需要将集体建设用地大规模转为国有(方能建设商品住房)。这种模式需要以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以及房价不断上涨为前提。显然,在当下,这个前提已经极度弱化。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可能创新另一种改造模式,集体土地仍然保留集体性质,通过集体土地入市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启动旧村改造。这一方面可以推动实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回复权,避免土地转国有后永远流转出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大拆大建,推动保护与改造的有机统一。

(四)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旧改作了指引性规定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最后一句话规定:“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早在前年就颁布了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并于去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办法》37条7个章节,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三旧改造规划、土地管理等内容。

因此,学习理解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旧改的内容,一定要和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