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的通知

珠土储字〔2021〕3号

 

中心各科室、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土地收储工作,推动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的标准化,现制定我中心土地收储工作标准化流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土地收储准备环节

(一)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对各区提出的拟收储用地、已列入出让计划需收储的用地、市政府工作部署需收储的土地、产权单位提出收储申请的用地以及其他需收储的土地,全部列入土地收储项目库。经办人员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土地收储项目的成熟度并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编制当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市政府进行审批。由于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当年度入库储备土地有规模限制,超出入库规模限制的土地在收储后无法录入该系统,需在报市政府的请示中说明相关情况,该部分土地将按程序办至我中心名下进行入库管理,但不录入监管系统。

(二) 资金预算申报。经办人员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正在进行的拟收储土地收地补偿协商进程对本年度所需收储成本进行估算(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并将预估的土地收储资金计划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如需申报预算资金的则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需申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作为拟收储项目的收储资金来源,经办人员须与市财政局进行沟通,配合准备相关募投材料。申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收储工作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要求的支付期限完成支付。

二、土地收储实施环节

(三) 商请产权单位提交资料。列入土地收储计划的拟收储土地,经办人员须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1.用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如用地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情况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详细说明(加盖公章);

2.产权人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如属产权单位提出收储申请的,还需提交申请书原件。

(四) 开展收地调查。经办人员代中心拟文通过0A商请局属各科室、各单位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收地制度展开收地调查,调查信息主要包括拟收储土地的用地批准、许可、权属、土地和建(构)筑物面积、地价款缴交、土地用途、现行规划用途、土地闲置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现状、查封、抵押等情况。除0A系统外,经办人员还需到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调用地档案,对拟收储土地上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打印存档。

(五) 查询市政设施及开发限制情况。经办人员须现场勘察拟收储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供水、供电、排水、通讯及燃气等市政设施,并代局拟文函请供水、供电、排水、通讯及燃气等部门核查拟收储用地范围内地下市政设施现状情况。如地下存在相关设施的,须由产权人予以迁移。

拟收储用地靠近水库、河流等水利设施的,经办人员须代局拟文向水务部门核查是否涉及水源保护、水库大坝限制开发建设等情况。

(六) 下发收地文件。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收储计划的拟收储土地,如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通过行政收地途径进行收储,经办人员协调所在分局代局拟文下发收地告知书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收地决定书,补偿事宜由我中心负责。如釆取协议收地形式,则由我中心负责直接开展协商收地工作。

(七) 委托开展测绘工作。拟收储用地、地上建筑物等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以产权登记信息为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办人员须委托测绘机构对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青苗(如测绘部门不负责青苗清点业务,也可由经办人员联合产权单位人员共同清点后签字确认)等进行实际测量。

(八) 委托进行价值评估。经办人员根据中心评估相关工作制度通过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及监理机构对拟收储用地(全部项目均需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青苗、搬迁补偿等(部分项目需要)进行价值评估。抽签时必须邀请产权单位派人现场监督并在抽签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后由中心直接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九) 草拟收地(补偿)协议。经办人员根据价值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或政策草拟收地协议(已下发收地决定书则为收地补偿协议),收地(补偿)协议要明确补偿款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交付土地标准和期限、违约责任等。补偿款项须在产权单位将用地清理至“净地"状态并交付土地后再行支付,如涉及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工作的,在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应修复治理工作前,不得支付补偿款项。

草拟收地(补偿)协议后,经办人员根据协议内容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进行相关收地(补偿)协议的审批。协商不成的,将相关问题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研究解决。需要报市政府研究决策的,要代局拟文报请市政府或提交市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研究。

(十)签订保密协议。土地收储协商工作开始前,须与产权人签订保密协议或由产权人出具书面保密承诺书,明确收储过程中的有关补偿标准、具体补偿金额数据、测绘及评估信息等除在政府机关办理手续必须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形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泄露。

(十一)收地(补偿)协议审批。与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收地(补偿)协议审批。首先进行中心内部审批,必须由中心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经中心审批后,提交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补偿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要代局拟文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审核。经市自然资源局或市司法局审核后,经办人员需要代局拟文报市政府进行审批。无需市司法局审核的合同,直接代局拟文报市政府审批。

(十二)签订收地(补偿)协议。收地(补偿)协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与产权人签订收地(补偿)协议。

(十三)交付土地。拟收储土地达到收地(补偿)协议约定的土地交付标准时,由原产权单位向储备中心或市自然资源局(含分局)交付已收储的土地。经办人须现场查勘拟交付土地范围内的清理情况并与产权人签字确认。

(十四)注销土地证件。经办人员须协调产权人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注销手续。其中,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必须由产权人自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可由产权人自行办理,也可视情况在产权人注销产权登记后由经办人直接拟文至相关分局予以注销。

(十五)支付收地补偿款项。产权人交付土地并注销产权登记后,由经办人员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收地补偿款相关手续。

三、储备土地管理环节

(十六)储备土地入库。在原产权单位交付土地后,经办人员须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包括录入储备土地台账、办理产权登记(已纳入出让计划的无需办理)、录入监管系统等,同时将相关资料(包括土规、控规、用地红线图、航拍图、市政设施及开发限制情况等)提供给出让科,由出让科研究列入年度或中长期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十七)储备土地管护。已入库的储备土地,根据中心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落实管护措施。对于需要委托非通过釆购程序确定的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的,在首次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时须报市政府批准。

(十八)储备土地出库。已录入监管系统的储备土地出库只能通过土地供应方式进行出库,即以挂牌出让或划拨的方式进行供地。通过公开挂牌出让供地的,由出让科提供土地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经办人须协调所在分局提供划拨决定书(合同)。取得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合同)后,在监管系统中及时填报出库信息。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储备土地,在出让或划拨前须进行收地。其中,拟进行出让的储备土地由出让科在上报市政府土地出让方案中请示收地事项并代拟收地批复;拟进行划拨的储备土地由所在分局代局拟文将收地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取得市政府批复后,经办人员代局拟文收地决定书收回相关储备土地。收地决定书印发后,经办人员按照业务程序办理相关证书的注销手续。属于公开挂牌出让的,上述注销手续须在挂牌出让交易日前完成。

未办理相关证书登记的储备土地可以直接进行出让或划拨,并在储备土地管理台账中进行出库。

(十九)资料归档。储备土地入库后,经办人员须将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移交综合科保存和管理。如入库储备土地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不动产权证书,相关证书原件须移交综合科保存和管理,复印件放入土地收储档案。土地收储档案移交后有后续资料需放入用地档案的,由经办人员整理完善后再移交给综合科进行保存和管理。

四、其他事项

(二十)做好工作台账。经办人员必须本着积极负责、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本流程开展土地收储工作,并以项目为单位单独建立工作台账,清晰记录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变更事项等。土地收储完成后,工作台账应归入收储项目档案中备查。

(二十一)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未经中心领导批准,经办人员不得将土地收储有关政策内容、补偿标准、具体补偿金额数据、测绘及评估信息等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泄露(土地收储业务环节中必须要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形除外)。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相关信息的,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二十二)流程调整。本流程可根据上位法规、文件、规定的变化或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科室负责人研究提交调整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中心领导批准后颁发执行。

专此通知。

 

 

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

2021年2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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