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项目申报REITs要点

目录

一、产业园公募REITs上市情况

二、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概述

三、发行公募REITs对原始权益人有什么好处

四、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要求

五、产业园公募REITs申报发行流程

六、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一、产业园公募REITs上市情况

2021年5月17日,国内首批9只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项目落地,截至目前,国内共发行公募REITs产品12只。从二级市场看,12只基金整体表现亮眼,为投资者带来不错的收益;从一级市场看,12只基金总发行规模458.12亿元,为原始权益人带来可观的“融资”,有效盘活了存量资产。

其中,已有4只产业园类公募REITs上市,总发行规模99.46亿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资产类型

封闭期

发行规模(亿元)

上市以来涨幅(截至0531)

原始权益人

1

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REIT

仓储物流

50年

58.35

20.75%

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REIT

仓储物流

36年

18.4

26.78%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3

博时招商蛇口产业园REIT

产业园

50年

20.79

28.53%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

东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园REIT

产业园

40年

34.92

14.82%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华安张江光大园REIT

产业园

20年

14.95

18.83%

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光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

建信中关村REIT

产业园

45年

28.8

36.53%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7

中航首钢生物质REIT

环保

21年

13.38

28.14%

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8

富国首创水务REIT

环保

26年

18.5

39.68%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9

浙商证券沪杭甬高速REIT

收费公路

20年

43.6

7.92%

杭州余杭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0

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REIT

收费公路

99年

91.14

-5.38%

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

华夏越秀高速公路REIT

收费公路

50年

21.3

7.65%

越秀(中国)交通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12

华夏中国交建REIT

收费公路

40年

93.99

0.62%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境外REITs市场规模对比,国内REITs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全球REITs市场规模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

地区/国家

市值(亿美元)

占比

全球

29377.5

100.00%

美国

20079.5

68.4

日本

2129.5

7.2

澳大利亚

1417.9

4.8

英国

1243.4

4.2

新加坡

1007.2

3.4

加拿大

974.2

3.3

法国

735.2

2.5

中国香港

395.5

1.3

西班牙

356.7

1

比利时

346.6

1.4


二、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概述

(一)产品定义

从字面意思看,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以不动产为基础的一种信托基金。

从原始权益人(即项目初始产权人)的角度看,基础设施公募REITs是指原始权益人以其持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在运营资产为基础,将其进行证券化处理之后,通过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提前收回存量资产投资的运作模式。事实上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可视为“资产的IPO”,对原始权益人而言是一种融资工具。

依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2020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以下简称《公募REITs指引》)基础设施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全部份额;公募基金通过ABS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间接取得底层资产的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

(二)交易架构

公募REITs交易涉及四个层面,基础设施资产、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公募基金。

第一层,基础设施资产,即原始权益人拟用于发行公募REITs产品的底层资产,如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产业园、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第二层,项目公司层面,项目公司应享有基础设施项目完全的所有权及经营权,一般情况下,原始权益人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将基础设施资产单独装入该项目公司。

第三层,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层面,该专项计划由计划管理人设立,是为了将项目公司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而设立的载体。在公募产品发行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至专项计划。实际操作中,由于专项计划不具备法人资格,一般由专项计划管理人代持项目公司股权。

第四层,基础设施基金层面,公募基金作为募集资金的载体,持有专项计划的全部份额。投资者及原始权益人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公募基金的剩余资金可依法投资于利率债,AAA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

从上述结构来看,实际上,基础设施基金就是在资产支持证券业务(ABS)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募基金这样一层结构。

之所以采取“公募基金+ABS”的结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募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采用此结构则规避了该限制条件,同时又可以实现基础设施项目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

三、发行公募REITs对原始权益人有什么好处

原始权益人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是公募REITs的发起方和资金需求方,也可能是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在公募REITs项目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1.提供权益性融资渠道,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投融资形成良性循环。原始权益人可借公募REITs契机转变商业模式,从“投资-建设”向“投资-建设-退出-投资”的商业模式闭环转换。

2.有助于改善底层资产长周期、高负债、重资产的运营模式,打造“轻重资产分离”的运营管理模式,使公司更加专注于提升资产运营管理能力。

3.响应国家号召,有机会获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或资源倾斜。

四、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要求

(一)适用区域

从2020年40号文到2021年958号文,试点范围区域逐步放宽,从最初仅限制于六大重点区域,扩大到全国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

文号

试点区域

证监发〔2020〕40号

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发改投资〔2021〕958号

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重点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的基础设施项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958号文,国家发改委对产业园公募REITs申报存在特殊要求:

位于发改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

具体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省级开发区。

(二)适用行业

从2020年40号文到2021年958号文,行业范围逐步扩大,最新文件将能源基础设施、水利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旅游基础设施纳入试点行业。

但仍严格限于基础设施行业,明确排除商业、住宅项目,这也是国内公募REITs与国际公募REITs的一大差异。

文号

行业范围

证监发〔2020〕40号

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

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 

1.仓储物流项目。

2.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4.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5.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

6.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

7.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

发改投资〔2021〕958号

不再区分优先支持类和鼓励类行业,且范围扩大:新增能源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水利设施、景区资产等,并将停车场纳入市政基础设施范围。

1. 交通基础设施

2. 能源基础设施

3. 市政基础设施(增加停车场项目

4. 生态环保基础设施

5. 仓储物流基础设施

6. 园区基础设施

7. 新型基础设施

8. 保障性租赁住房

9. 探索在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试点

(1)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

(2)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 级旅游景区等具有较好收益的旅游基础设施。

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

(三)对项目权属的合规性要求

概括来说,项目应当权属清晰,已经履行投资管理、用地、规划、环评等行政审批手续,具备转让条件。

具体要求见2021年958号文的规定:

依据2021年958号文,项目应成熟稳定,满足以下条件:

1.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经营收益权(即不排除租赁用地或物业)。项目公司依法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 的底层资产。

2.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1)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非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

①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 无异议;

②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

③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2)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特许经营权等相关权利到期时将按照特许经营权等协议约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3)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应说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相关股东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2)如相关规定或协议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的,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 无异议,确保项目转让符合相关要求或相关限定具备解除条件。

(3)对PPP(含特许经营)类项目,PPP(含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

(四)对项目运营情况的要求

原则上已运营3年以上,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与市场运营能力,已经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与收益,且不依赖于第三方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则提到,“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

依据《公募REITs指引》、2021年958号文的规定,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营时间: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对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

(2)现金流来源: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

(3)现金流分派率: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五)资金用途导向

国家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最新的2021年958号文则要求90%以上的净回收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

这与国内公募REITs产品设计的初衷是一致的,即: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依据《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1.回收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明确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

2.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3.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重大战略项目、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良性投资循环。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回收资金应明确具体用途,包括具体项目、使用方式和预计使用规模等。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2.90%(含)以上的净回收资金(指扣除用于偿还相关债务、缴纳税费、按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等的资金后的回收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或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

3.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总的来看,国内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是在吸收境外成熟公募REITs产品经验基础上的本土化呈现,有较强的中国特色。

二者从出发点就存在较大的不同,国际公募REITs出发点在于拓宽公众投资渠道,让普通投资者有机会以较小的金额参与到不动产投资领域;而国内公募REITs首要目的在于盘活存量资产,其次才是拓宽投资渠道。这导致了二者在投资的底层资产类别上存在较大差异。另外,法律框架、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的差异,也形成了国内外不同的交易架构。

五、产业园公募REITs申报发行流程

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行,是一个各方合力达成一致目标的过程。

原始权益人

(即项目初始产权人)

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发起人,从项目端发力,首先需要选择符合政策要求的目标项目,并进行资产重组,组建项目公司;其次需要确定具有资质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公募基金发行事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公司,由原始权益人聘请)

从资金端发力,在基金发行阶段,一方面负责组织基础设施项目尽职调查,另一方面负责资金募集和产品发售。

发改委

(包括地方发改委和国家发改委)

政策端及审核端发力,一方面负责制定项目入库及推荐标准,另一方面负责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试点项目库,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项目。

发改委侧重项目筛选准入以及募集资金用途指导。

证监会

政策端及审核端发力,一是制定公募REITs相关规则,规范参与主体履职要求、份额发售、投资运作等,明确审查要求;二是对申请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审核、注册。

证监会侧重REITs项目产品方案审核。

从具体的流程上,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原始权益人根据政策要求梳理资产情况,并聘请中介结构进场尽调形成初步方案。在此过程中,原始权益人需就项目情况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存在多个原始权益人(股东)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内部应形成一致意见。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筛选。原始权益人依据政策规定,选择符合政策要求的基础设施资产,并完成投资管理、用地、规划、环评等行政审批手续,使之符合转让条件。

(2)选聘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3)资产重组。将符合转让条件的资产作价出资,装入原始权益人全资子公司,即项目公司。

(4)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组织各项尽职调查,同时聘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

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基础设施项目、业务参与人(原始权益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

(5)完成相关协议的签订:原始权益人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一般由专项计划管理人代持);基金管理人与专项计划管理人签订专项计划认购协议,约定由公募基金认购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

(6)内部决策。形成原始权益人内部一致意见,取得股东同意转让资产的文件、交易方案、承诺函、募集资金用途等。

(7)外部沟通。提前与各主管部门沟通并取得相关同意文件,如国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土地或转让豁免进场的同意函、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股权转让的同意函等等。外部沟通还包括与发改委、证监会、税务部门等及时提前沟通项目操作方案。

(二)项目准入与推荐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改办投资〔2021〕35号),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原始权益人与地方发改委沟通项目入库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地方发改委上报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具体入库要求由各地制定细则)。

入库项目分为三类:

意向项目

储备项目

存续项目

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符合基础设施REITs发行条件,原始权益人具有发行REITs产品的明确意向。 如所在地区、行业等暂不 属于基础设施REITs试点范围,可单独备注说明。

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己正式启动发行 REITs产品准备工作。比如,已开始目标资产重组工作,或已基本确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或已筹备成立项目公司,或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或有权主管部门同意发行REITs产品等。入库项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和规定。

项目已成功发行REITs产品,设立的基础设施基金进入存续期管。

入库细则由各地自行拟定,目前广东省及广州市未拟定入库细则,仅深圳已公开发布。

依据《深圳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7日)

(一)入库条件

满足基础设施REITs试点行业范围的项目均可申报入库。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包含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3类,本次申报范围为意向项目和储备项目,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意向项目: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符合基础设施REITs发行条件,原始权益人具有发行REITs产品的明确意向。

储备项目: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已正式启动发行REITs产品准备工作。如,已开始目标资产重组工作,或已基本确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或已筹备成立项目公司,或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或有权主管部门同意发行REITs产品等。

(二)入库材料要求

1.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参与主体基本情况、REITs设立方案(如有)、项目合规情况(如有)、募集资金用途情况等

(三)入库方式

对于非跨区的单体资产项目,由原始权益人向资产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对于跨区或跨市打包资产项目,由原始权益人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项目库将按月进行动态更新。各原始权益人可于每月2日前向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拟新增入库项目,并更新已入库项目信息。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拟新增入库项目审核后于每月4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2.原始权益人报送试点项目申报材料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1项目基本情况

(1)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情况等

(2)REITs发行总体方案:包括交易结构、资产管理安排、拟实施步骤及进展情况等

(3)市场机构参与情况: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财务顾问等市场机构情况

(4)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2合规情况

(1)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情况: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情况;

(2)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情况;

(3)筹集资金用途情况:回收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

(4)其他有关情况:属于PPP项目的,说明合规情况、项目收益和收入来源情况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需说明基础资产转让的程序和合规性,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和反馈情况

3证明材料

(1)项目有关材料:与项目产权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相关股东同意转让项目产权的证明文件原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有关材料:项目公司章程复印件;财务报告等

(3)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前出具即可);

(4)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申报材料承诺函

特殊情况: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基础设施REITs 产品的,应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基础设施 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为中央企业的跨地区打包项目,有关中央企业可将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 革委,同时须附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

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收益进行判断。

3.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上报项目申请

(1)省级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项目资料

(2)评审通过后,省级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上报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或为有关中央企业出具意见。

项目申报请示文件或省级发改委为中央企业出具的意见中,需包含“经初步评估,所推荐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试点区域、行业等相关要求,推荐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表述。

4.国家发改委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拟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的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项目时一并将有关项目材料转送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审批与注册

基础设施项目完成下列前期工作后,可开始基金审批与注册工作:

(1)原始权益人已聘请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已聘请符合规定的专业机构提供评估、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对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3)基础设施项目已完成前期申报,已进入国家发改委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的项目名单。

依据《公募REITs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基金审批及注册流程如下:

1.基金上市和专项计划挂牌申请条件确认

(1)基金管理人向交易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市申请;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法律意见书;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等。

(2)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挂牌申请;合规审查意见;专项计划说明书;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等交易文件;法律意见书;项目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尽调报告等。

2.获取交易所上市无异议函

交易所审核并出具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的无异议函和基础设施基金在交易所上市的无异议函,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注册前将无异议函报送至中国证监会。

3.基金注册申请(可与上市申请同步进行。一般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同步开展审核工作。)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注册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专项计划认购协议;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等。

中国证监会出具准予基础设施基金注册的批文。

(四)基金产品发售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份额开始发售。

1.披露材料及路演推介

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确定战略配售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应在后续发售公告中披露。

3.网下询价并定价

公募REITs的定价参照IPO的询价机制,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公募REITs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的,基金管理人或者财务顾问应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基金管理人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发售基础设施基金的材料;

(2)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进行基金发售路演推介;

(3)根据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的书面委托,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询价报价和认购申报;

(4)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

以上1、2、3步可同步进行。

4.网下配售

网下投资者通过沪深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按照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办理网下投资者的网下基金份额的认购和配售,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认购。

5.公众投资者认购

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认购基础设施基金。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公募基金投资的构成比例规定:

6.基金份额回拨

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7.基金份额确认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募REITs指引》的要求确认战略投资者认缴情况(战略配售对象、持有比例、持有期限等要求),以及公众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的最终配售情况,并完成相关募集结束处理。

投资者认购缴款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鉴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8.基金备案与成立

(1)公募基金备案与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的(募集金额≥2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1000人),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专项计划备案与成立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与计划管理人签订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当认购资金总额不低于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发售规模,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设立。

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基金业协会审核如下事项:

①对专项计划管理人对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的承诺进行审核。

②对专项计划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核。

9.原始权益人获得100%股权转让款

计划管理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约定期限内指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将专项计划资金划拨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项目公司的100%的股权。

募集资金扣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中介结构服务费用后的资金,为原始权益人可获得的全部款项。

10.特殊情况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

(2)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部门

分工

省级发改委

1.试点项目储备、遴选与申报工作;

2.根据辖区内原始权益人报送的试点项目申请材料,审核重要手续材料是否齐全且满足试点项目基本条件,对符合相关条件、拟推荐开展试点的项目出具无异议专项意见,并向国家发改委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

国家发改委

1.制定项目入库及推荐标准

2.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专项意见基础上,支持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公募REITs 试点,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项目。

中国证监会

1.制定公募REITs相关规则,规范参与主体履职要求、份额发售、投资运作等,明确审查要求;

2.对申请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审核、注册;

3.指导各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公募REITs 的业务过程监管。

证券交易所

1.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及基金上市审查制度,制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上市、交易、收购、信息披露、退市等具体业务规则,强化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自律管理;

2.审核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提出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

证券业协会

按照自律规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并实施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

对基础设施基金人员管理、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六、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2020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航。

目前已形成“顶层设计+配套规则”的政策体系。

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简称“40号文”)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2020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简称《公募REITs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

发改委

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简称“586号文”)

关于做好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年9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简称958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1048号)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2〕53号)

财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21年2月)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2021年2月)

《关于开展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13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月29日发布)

两大交易所文件(上证所、深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证发〔2021〕9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1〕10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上证发〔2022〕8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上证函〔2021〕89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2号——存续业务》(上证函〔2021〕10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指南第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上证函〔2021〕88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上〔2021〕14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证上〔2021〕14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深证上〔2021〕14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深证上〔2022〕53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深证上〔2021〕45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2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深证上〔2021〕45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3号——交易业务》(深证上〔2021〕60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4号——存续期业务办理》(深证上〔2021〕692号)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文件

广州市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措施》(穗发改〔2021〕89号)

广州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3月)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

要点回顾:

1、交易架构

2、产品要点

3、申报发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