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抗辩之9大招式

黄文军

写在前面:对原告出招的分析

第一招 期间届满抗辩

第二招 效力抗辩

第三招 违约程度抗辩

第四招 责任顺位抗辩

第五招 履行抗辩

第六招 可预见性抗辩

第七招 止损义务抗辩

第八招 双方违约、过失相抵抗辩

第九招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写在最后:九种招式之逻辑关系

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任何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约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要避免成为违约方,但如果违约已成事实,如何尽量维持合同履行或降低赔偿数额呢?我们从违约方责任抗辩方式角度切入来探讨这个问题。

写在前面:对原告出招的分析

开始探讨应对方式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原告的出招。违约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尽管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无外乎两大类:

(一)往解除合同方向进行的,包括:

1. 判决解除合同(确认合同解除);

2. 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或已交付的标的物;

3. 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4. 赔偿损失。

(二)往继续履行方向进行的,包括:

1.判决继续履行(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请求交付标的物、卖方请求支付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整改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等);

2.支付逾期履行、瑕疵履行违约金;

3.赔偿损失。

我们可以对照任何一份我们手上有的原告的民事起诉状,都可以一一与上述我们归纳的诉请进行对应。当然,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我们必然可以从原告的举证不足、所主张的损失不合理(按照具有一般经验法则的理性人的标准判断)等角度进行抗辩,本文暂对此不予探讨。见招拆招,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进行了九种抗辩招式的分析。

第一招 期间届满抗辩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民事权利属性的不同,法律设置了不同的权利行使期间,故作为被告一方,首先可以对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已经过了行使期间进行核实,如相应期间届满,即可提出期间届满抗辩。对于期间届满抗辩成立的,可直接达到原告相关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抗辩效果,可谓以一敌百。

(一)诉讼时效

债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限制,违约之诉为债权之诉,违约责任抗辩的第一大招就是:诉讼时效抗辩。法律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1. 普通诉讼时效:3年(《民法典》第188条)

2. 特别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民法典594条》)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审查诉讼时效,抗辩方需要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除斥期间(《民法典》第199条)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只需单方行使就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权利。《民法典》对除斥期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

1.撤销权  当事人约定期间→1年→5年最长保护期(《民法典》第152条,541条)

2.解除权  当事人约定期间→1年/经催告后合理期限(《民法典》564条)

3.检验权  当事人约定期间→2年(《民法典》621条)

4.领取提存权  5年(《民法典》574条)

5.受遗赠权  60日(《民法典》1124条

(三)保证期间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受保证期限限制,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仍未对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的,相应权利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保证期间有了较大的调整,首先以当事人约定期间为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民法典》第692条)

第二招 效力抗辩

在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时,其前提条件是合同有效且生效。如相应的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如合同无效、未生效或者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时,被告一方可通过效力抗辩进行有力反击,合同效力被否定之后,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即不获支持。

(一)无效

1.合同无效

合同有效必须满足三要件,三要件缺一不可,那么反向归类,合同无效就是指不具备三要件中任何一个要件情形。

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143、144、145,171条)

(2)意思表示真实;(《民法典》146条、154条)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153条)

相应的,如不具备第一个要件。被告方可抗辩称合同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签订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故合同无效;或者抗辩称行为人无权代理,合同对法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不具备第二个要件。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甲方向某项目投资,每年按照投资款的30%获取收益,这就是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如甲方起诉请求乙方按该标准支付投资收益。乙方可以抗辩称双方投资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为无效,无需按照该协议标准履行。当然,根据民法典146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虚假通谋的意思表示无效,但还是要审查双方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的,借款人还是应该偿还借款本金,只是要对利息标准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如不具备第三个要件,被告方可抗辩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九民纪要》第30条进行了综合性规定。

2.合同条款无效

(1)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民法典》第497条)

(2)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506条)

需要注意的是:

1. 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都无效,只有明显不公平,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才无效;

2. 部分合同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未生效

合同一般是成立即生效,但在两种特别的情况下,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合同才生效。

1.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民法典》502条)

2.当事人约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相应的,如原告所依据的合同尚未满足相应条件,被告可抗辩主张合同尚未生效,相应条款尚不具有约束力。(《民法典》158~160条)

(三)合同可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 

1. 重大误解(《民法典》188条)

2. 被欺诈(《民法典》148条,149条)

3. 被胁迫(《民法典》第150条)

4. 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九民纪要》规定,撤销权可以通过答辩方式行使。

第三招 违约程度抗辩

违约行为根据其程度,可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守约方才具有合同解除权。(《民法典》562、563条)

例如,我们曾代理过某住建局与某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某公司主张住建局拟交付的安置房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请求全部按照市场价赔偿。

该案一审已经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由该住建局按照全部物业的市场价赔偿该公司1.6亿元。我们代理二审时,通过列表进行多维度分析比对,主张绝大部分物业已经符合约定标准,不构成根本违约。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抗辩主张,改判住建局仅就不符合标准部分物业赔偿6000万,为该公司挽回了一个亿的损失。

可见,在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希望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形下,违约程度抗辩是比较有力的一种抗辩方式:抗辩成立后,可以起到合同继续履行、大幅降低赔偿额的诉讼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守约方并非必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九民纪要》规定,仍旧要对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进行审查。

第四招 责任顺位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前述三个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并列关系,而是有递进顺位: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履行维修义务or支付维修费用之争。

法院通常认为,发包方有通知承包方维修的义务,如没有通知维修(采取补救措施)就直接请求赔偿维修费用(赔偿损失)是不予支持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遵循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补救,如无相应现实基础才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责任顺位的。

适用场景:在原告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但要求被告赔偿高额损失时,被告可从相应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或可采取补救措施角度来进行抗辩,抗辩成立的,可达到大幅降低赔偿额的效果。

第五招 履行抗辩

履行抗辩适用于双务合同,也就是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被请求履行一方可以对方未履行故不可要求己方履行为由进行抗辩,也可以对方丧失履约能力未提供担保为由进行抗辩。

履行抗辩包括: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民法典》525条)

2. 先履行抗辩权→对方先履行的(《民法典》526条)

3. 不安抗辩权→己方先履行的(《民法典》第527.528条)

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比较严格,只有在确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时候,才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一旦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就应该恢复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招 可预见性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预期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故,原告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数额,系受合同签订时原告可预见范围限制的。对于原告提出预期利益损失的,被告可以相应损失已超过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对超过部分不予赔偿的方式进行抗辩。

例如:如果乘客向航空公司购买了机票,准备飞往外地进行商务合同谈判,但因为航班延误,产生了食宿损失,并错失了可赚取1亿元利润的商务合作机会,其请求航空公司赔偿食宿损失和1亿元,航空公司可如何抗辩?

这就是典型的可以适用预期利益可预见性抗辩的案例。航空公司可抗辩称,食宿损失属于比较固定和明确的损失,但商务合同利润损失与航班延误缺乏必然的联系,不属于航空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不予赔偿。

第七招 止损义务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593条高级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虽然在诉讼中守约方占据法律制高点,但守约方同样有法定的止损义务,如因未履行止损义务放任损失扩大,扩大的违约方不予赔偿。

以我们曾代理过一个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

基本案情:承租方违约提前搬离、出租方一年后才接收,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年的租金损失。

裁判要旨:承租方房屋租金支付至2020年12月3日,应从该日期开始计算三个月合理期限的租金损失赔偿给出租方。对出租方要求的剩余9个月的租金损失,属于出租方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接收房屋进行止损所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

就前述租赁合同纠纷再展开来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新冠疫情的重大影响,实体经营者往往难以为继,提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退租的情形较为常见。此时,守约方固然可以租赁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支付租金,但作为违约方的承租人,继续经营往往面临更多的亏损,是否有止损和救济渠道呢?

《九民纪要》第48条已经就违约方起诉解除进行了具体规定:

《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九民纪要》该条规定应予以正确把握:

1.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仅仅发出解除通知无法起到解除合同的效果,而仅能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2.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即违约方主观上非故意违约,客观上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是违反诚信原则,只有在符合前述严格条件的基础上,才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3.根据《民法典》第565条 “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应尽早向人民法院起诉,尽早起诉可尽早止损。

第八招 双方违约、过失相抵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适用场景:前述规定第一款即对应双方违约,第二款对应过失相抵。也就是在提起诉讼的一方也存在违约行为,或虽未构成违约但对损失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的,应诉一方可以此为由要求其也承担违约责任或减少违约赔偿数额。

司法判例: (2021)粤06民终4120号案

基本事实:B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将质押车辆出售给A, A明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仍购买。后车辆被质权人取走,A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购车款。

裁判要旨:案涉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判令解除,A支付的购车款405000元应当作为其受到的损失,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B作为二手车交易从业者,应对相关行业信息和交易风险更为了解,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应负主要责任;A明知该车辆为质押车,存在权利瑕疵,对案涉合同的解除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合同性质及双方过错程度,并结合A实际使用案涉车辆情况,本院酌定该损失由B承担70%、A承担30%,故B应返还购车款的70%即283500元予A。

第九招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应对特殊情形的抗辩方式,视相应特殊情形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可达到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重新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效果。

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社会异常(疫情、战争、罢工)。(《民法典》第180、590条)

情势变更一般表现为:意外事件、经济形势急剧变化、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民法典》第533条)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非常严苛,根据《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规定,各级法院适用情势变更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最高院审核。

写在最后:九种招式之逻辑关系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今天讨论的违约责任抗辩的九大招式,相互之间是有逻辑关系的,不是完全并列。

第1招和第2招属于“釜底抽薪式”抗辩。期间届满和效力瑕疵,可完全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3招是针对解除合同的请求。因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合同不解除,继续履行。

第4招是针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先适用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只有不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才适用赔偿损失。

第5招是针对履行顺序的抗辩。你方不履行也不可要求我方履行,虽然我应先履行但我方不安,要求提供担保后才履行。

第6第8招属于“减损式”抗辩,虽然违约已成事实,但力求降低违约损害赔偿数额。

第9招属于“特殊式”抗辩,适用于因特殊原因造成明显结果不公的情形。

违约责任抗辩九大招式,总有一款适合你!限于篇幅无法面面俱到和更加深入,欢迎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