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海区城市更新配套政策,规范和加快旧城镇旧村居改造,稳步推进广东省城乡发展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我局起草了《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联动改造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权公开交易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社会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2年4月8日前提交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计划规划科。具体途径有:

邮寄或直接送达至: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8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计划规划科;邮政编码:528000;

联系电话:86315117。请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有关规定,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及上述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也请一并反馈。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2022年3月28日

1、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联动改造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2、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3、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权公开交易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改造权公开交易方案

附件2:土地改造协议(参考模板)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南海区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土地连片开发,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

〔2020〕1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等省、市关于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的规定,结合南海实际,按照“双方自愿、凭证调整、面积相等”的原则,就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指的是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之间或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之间的空间位置互换。

第三条 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空间位置调整地块双方或一方已认定为城市更新项目调整,并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南海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非“三旧”地块之间,也可参照“三旧”本操作细则进行。

(二)空间位置调整地块如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则单元计划已获得批准。

(三)空间位置调整地块双方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空间位置调整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应已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应已取得使用权证书);

(五)空间位置调整地块无抵押、预查封、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

(六)空间位置调整地块原则上应满足净地条件,如有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人须承诺放弃对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权利。

(七)空间位置调整地块属国有资产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取得表决同意的会议及公示情况说明材料;属国有储备用地的,应取得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的书面同意。

(八)集体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的,应先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或变更后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的空间位置调整手续。

第四条除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涉及地块的性质发生改变以外,国有与国有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空间位置调整均不改变地块的性质,只是权属人所属地块在空间位置上的调整。

第五条 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申报表》(附件3-1);

(二)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文件或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文件(过渡期项目);

(三)经空间位置调整双方按规定表决同意或书面同意的土地空间位置调整方案(附件3-2);

(四)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收件要求提供);

(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会议及公示情况说明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涉国有资产主体的,应附主管部门同意空间位置调整的书面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附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表决意见(本款所列材料根据空间位置调整双方的具体情况提供);

(七)空间位置调整地块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空间位置调整地块的规划意见,内容至少包括土地用途;

(九)空间位置调整地块的位置示意图(底图为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须包括空间位置调整双方地块);

(十)若涉及国有资产性质的土地或国有储备土地空间位置调整,须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

如果属于南海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非“三旧”地块之间空间位置调整,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表格可直接修改使用,其他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方面的材料免于提供,但需要出具位于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同上。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为原件。

第六条 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空间位置调整双方按上述第五条向镇(街道)城市更新机构提交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申请材料,镇(街道)城市更新机构初审后报镇政府(街道办),由镇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并盖章后将材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二)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重点审查是否已认定为城市更新项目、是否已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范围(或者是否已经纳入南海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情况、地块权属清晰状况等;区农业农村局重点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区财政局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土地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以及空间位置调整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区住建局审核地上建筑物的属性以及是否可以带建筑物空间位置调整;区税务局重点审查地块空间位置调整的应纳(免)税情况。联合审核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可以不征求区财政局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意见,不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可以不征求区住建局意见,若涉及其他主管部门事权的也应当征求该主管部门意见。

(三)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对符合政策规定,且部门一致同意的,分别在地方主要报纸、地方政府网站、土地所在村(居)委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宣传栏公示5个工作日。

对有部门存在异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公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终止空间位置调整。

审核一致同意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根据区政府的审批意见对申请人作出批复,出具同意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的批文(附件3-3)。南海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非“三旧”地块之间空间位置调整,参照本条款报批。

第七条 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双方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同意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的批文和经空间位置调整双方按规定表决同意或书面同意的土地空间位置调整方案等要求,签订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协议(附件3-4)。

第八条 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双方凭空间位置调整批文、土地空间位置调整方案、土地空间位置调整协议及其他材料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还须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九条 对于建设用地空间位置调整,在办理税务业务时,南海区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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