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东府函〔2022〕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避免造成M0项目管理上的空白期,经研究,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新的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出台的,延期自动终止。延长有效期期间,原则上不接受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认定申请,确有必要申请认定的项目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受理。

  附件: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