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龙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东石府〔2021〕23号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龙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4日

石龙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参照《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1〕28号),结合《石龙镇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东石委〔2021〕16号)和石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石龙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向镇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部门预算管理;涉密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程序报批。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项目代码制度。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申办各项审批手续。

第四条市、镇共同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下(不含50%)的,由镇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职责。

涉及中央、省、市共同出资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镇经济发展局是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镇财政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协助经济发展局审查项目估算,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镇教育、公安、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中心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决策审批

第六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凡使用镇财政性资金(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纳入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库。

项目库分为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和正式项目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相关规划要求,围绕镇委、镇政府工作部署,提出本领域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前期策划经镇党委会议讨论同意的项目,自动进入储备项目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同意后,自动转入预备项目库;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复同意后自动转入正式项目库。

纳入国家、省和市专项规划、镇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包括每年党代会、人大会议工作报告中的政府投资项目,自动纳入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项目报批前必须经镇党委会议通过,经镇党委会议通过同意实施的项目,直接进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书。

第九条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镇经济发展局审批。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财政分局、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同步组织开展投资估算评审等评估论证工作。

项目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济发展局报分管领导签批后批复;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经济发展局审核报分管领导、镇长签批后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按规定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林)预审或选址意见书,或需取得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不需办理规划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林)的意见或出具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规划无不同意见的复函。

第十条合并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审批部门。

1.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改扩建和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环境治理类项目;

3.以设备采购、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采购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4.不改变主体结构、不改变主要使用功能、不涉及用地红线调整以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维修、修复或改造项目。

涉及原址修复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检测或评估报告提出的修复工程项目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

投资概算经财政分局评审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其分管领导签批后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其分管领导、镇长签批后批复。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类型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项目所属行业分别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房建类及其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经济发展局审批。概算审批前,应报财政分局进行投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概算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单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经济发展局不再单独核准。其中,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项目单位可先行按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审批部门不再单独核准。

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等,依法需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要提供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出部分在300万元或10%以内(不含300万元或10%)的,项目单位报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经财政分局评审后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复;超出部分在300万元或10%以上(含300万元或10%)的,项目单位报镇党委会议审议批准、经财政分局评审后报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在不突破政府批复的投资规模(概算)的前提下,凡项目工程设计或工程实施发生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报审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一)变更部分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后,征求经济发展局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复;

(二)变更部分造价在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的,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后,征求经济发展局意见并报镇党委会议通过后批复。

第十四条财政分局每年在基建预算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财政分局负责统筹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要求,组织所辖领域相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库中选取下年度需使用镇财政资金的项目,提出下年度财政资金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政分局。

财政分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资金情况,联合经济发展局统筹研究和形成下年度投资计划资金规模,对各部门提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与平衡,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镇政府。

第十六条以下项目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一)续建项目;

(二)结算项目;

(三)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四)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库或镇委、镇政府明确实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年度投资计划要与镇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分局通过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与财政预算申报协同实施方式,对接和落实各行业、各部门以及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以下方式明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由镇工程建设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实施代理建设的,按照代建制有关规定实施,积极推进社会代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项目,经镇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四)经镇政府批准,可委托镇工程建设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概算调增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300万元或10%(不含300万元或10%)的,项目单位报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经财政分局评审后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300万元或10%(含300万元或10%)的,项目单位报镇党委会议审议批准、经财政分局评审后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第五章项目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经济发展局负责对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财政分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龙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法》(东石府〔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龙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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