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纠纷受理问题的通知
粤高法〔2021〕126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三旧”改造中涉及旧村庄改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现就此类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村庄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指,所在村庄已被依法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市场改造主体依照改造方案与房屋权利人就相关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问题所签订的协议。
二、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市场改造主体与房屋权利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所引发的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7 号)中规定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市场改造主体与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应由批准改造或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先行解决,法院不予受理。
四、经行政机关批准确定的改造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市场改造主体)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强制拆除或采取其他手段毁损房屋所引发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受案法院可列对改造主体推进改造项目负有指导、监管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为被告,不能确定相应部门的,则以作出批准确定改造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五、我院粤高法〔2017〕148号《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通知》不适用于"三旧"改造有关争议。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可参照本通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以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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