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夜间建筑施工许可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实际,现制定本通用规范。

一、夜间施工申请条件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因下列生产 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不含抢险、抢修作 业),需在夜间(当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四)特殊需要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五)军事、保密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

(六)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因特殊需要的施工

等。

二、夜间施工审批流程

(一)申请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应当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提交如下材料:

1.《武汉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审批表》);

2.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承转 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施工许可)和《施工合同》复印 件;

3.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4.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共同盖章);

5.属于生产工艺要求的,应提供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出具的该项工程属于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属于特殊需要且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6.拟向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居民告知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公告》(见附件 2);

7.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书(需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见附件 3);

首次申请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上述各项;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上述第 1、5、6、7 等 4 项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后,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立即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书面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补正材料通知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审批表》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材料后,应视情况到施工现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或者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中写明审批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在《审批表》中注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提出申辩的,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解答。

三、合理控制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一)同一工地连续夜间施工不得超过 3 天,连续两次

取得许可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 24 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工

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 12 天。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且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市 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可适当延长许可时间,但 必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同一工地不同施工单位,应由项目业主协调统筹申请夜间施工作业时间。

(四)同一区域邻近的几个工地,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筹审批。

(五)因保障中高考、市级以上大型活动需要实施限批的,按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的要求执行。

(六)审批部门可根据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建议,对长期 噪声严重扰民的建筑工地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管理。

四、公示要求

(一)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决定作出后,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于当日 17:00 前通过网络或其它有效方式,将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并及时通报给辖区城管部门。

(二)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提前 1 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和周边主要居民点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 中区域公告附近居民。

五、其他说明

该规范为通用规范,各区行政审批局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1.武汉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表(样表,各 审批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2.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公告(各审批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3.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书(样式)

附件 1

武汉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表(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审批部门受理时间: 审批文号:

工程名称

工地地址

建设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理由:□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

因生产工艺要求夜间施工作业的详情:

拟使用的施工作业设备及数量

因特殊需要的夜间施工作业的详情:

施工作业的内容

拟使用的施工作业设备及数量

拟连续施工作业的时间

拟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设置围挡□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降噪屏□其它措施

工地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小区)名称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施工许可证与施工合同复印件;

□工地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物图示;

□施工单位拟向附近居民公告的式样;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市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书面文件)。

审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意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进行

(工程名与施工内容)的夜间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 1 天在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和周边主

要居民点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公告附近居民。

生产工艺、施工内容与申请不相符的,此审批无效。

审批机关(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或审批的理由:□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不全□特殊时期限批规定□其它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于夜间施工前 3 个工作日以上申报。

2.此表原件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以备城管部门核查;现场无此表,视同未经审批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 告附近居民。”

4.《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2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公告(样式)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工程因生产工艺/特殊需要(需 注明)的原因,拟于□月□日□时至□月□日□时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此夜间施工作业活动已于□月□日经□□□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批准文号为□□。

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可能给您带来不便,我单位将尽力减轻影响,并在区级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完工。感谢你们的理解与支持!

如您有任何其它疑问,请拨打我单位施工负责人□□ 的电话□□(需为移动电话)。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 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 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本公告应在工地附近可能受到施工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居民区、工地现场施工铭牌中的告示栏予以发布。

附件 3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书(样式)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在夜间施工期间降低噪声、扬尘等污染,减少对 周边居民的影响,做到以下要求:

(一)不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 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不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轻卸轻放。

(二)拆除建(构)筑物的,破损混凝土构件、基坑混 凝土支撑,不使用夯锤、气压镐头机械,不采用爆破拆除, 采用低音机械设备和工艺实施拆除或切割等作业。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不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三)不在施工现场或加工作业区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不进行钢(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业,采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

(四)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 5 米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

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 15 米时,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设置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声屏的围挡重新进行抗风计

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五)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不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 艺,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

(六)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笛。

(七)施工过程中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

(八)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 22:00 时至次晨 6:00 时的时间段内不实施混凝土浇捣。

(九)在施工现场不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 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 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不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十)……

(十一)……

(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措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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