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

粤自然资发〔202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加强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范围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用地应当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拟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用地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

二、方案的编制

(一)编制主体。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含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县级行政区作为最小单元进行编制,其中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可以将4个以上镇(街道)所在区域为单位进行编制。跨县域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年编制一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除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外,各类开发区、功能区、双边合作平台、示范区、自贸区、国家新区管理机构等不作为方案编制主体。

(二)方案内容。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3)成片开发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情况;

(4)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含年度土地征收计划);

(5)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6)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5)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2.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可包含多个拟征收地块,拟征收地块面积不得小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面积的60%。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3.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地应统筹安排项目的开发时序,确保拟征收地块的征地实施工作按期完成。年度实施计划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求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实施前,已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并已与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不再就成片开发方案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专家论证。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库,有关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产生。

(五)无需编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

1.在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范围内,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40%,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及相关规定,“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办理集体土地完善征收审批、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或“三地”及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办理征收审批的,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一)(二)(三)(四)款情形依法征收土地并安排安置地、留用地的,可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三、方案的审批

(一)审批主体。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跨县(市、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委托具体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材料。

1.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图件等);

2.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及采纳情况;

3.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有关材料;

4.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有关材料;

5.不存在本通知第五点规定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情形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流程。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审批申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流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申请审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市级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调整要求

(一)确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成片开发方案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调整后方案中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要求、涉及调整地块征求意见情况等应符合自然资规〔2020〕5号文规定。涉及调整地块在不改变成片开发范围、仅改变成片开发时序安排的,或者取消尚未开展的成片开发计划且取消后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仍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征求意见。

五、不得批准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2.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或土地闲置率(指已认定为闲置土地加上疑似闲置土地占已供应土地面积的比率)大于5%的;

3.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土地闲置率大于5%、综合容积率小于0.5;

4.编制主体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新区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两种及以上的: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地闲置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建设用地地均GDP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5.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土地征收实施计划的,不得批准新的成片开发方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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