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政函〔2015〕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着力改善我市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三改一拆”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棚户区改造工作与建设“美丽杭州”以及守住守好民生保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条“底线”相结合,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坚持节能节地环保和绿色低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着力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需求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基础设施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政策、资金的协调支持力度,强化属地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的主体责任;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引导有实力、信誉好的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3.以人为本,彰显特色。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结合杭州城市定位,坚持改造与整治相结合,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4.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改造,注重棚户区改造区域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建设,形成配套功能齐全、服务设施完善的安置房小区。
  二、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改造目标。在2013年全面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基础上,至2017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不少于7.5万户(含城市危旧房改造3.2万户、城中村改造4万户、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0.3万户),安置房开工建设不少于10万套,基本实现棚户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改造内容。
  1.城市危旧房改造。对我市国有土地上以低层和多层住宅为主、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区域内,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住宅进行改造。
  2.城中村改造。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居相对集中、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基础设施薄弱、与周边环境和城市发展规划不相适应的农居点区块进行改造。
  3.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对我市国有企业所属土地上,结构简易、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使用功能不完善、建筑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不健全的集中连片和非成片住房进行改造。
  棚户区改造应明确界定标准,具体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分别制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改造方式。
  1.拆除新建。对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或群众改造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房屋予以征收拆除,通过新建安置房实物或货币方式安置。
  2.综合整治。对因规划限制、资金筹措平衡等原因,近期难以征收拆除的棚户区房屋,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重点,结合现状实施综合整治(包括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及环境综合整治等)。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1.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2.落实属地资金筹措。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从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和提取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对部分改造需求迫切且改造难度大、资金区域内平衡缺口较大的城中村、危旧房重点改造项目,在按照既有政策落实资金平衡地块和出让金返还的基础上,可由改造责任主体对项目改造方案、资金测算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或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研究决策。
  3.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棚户区改造市级统贷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或软贷款。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对贷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督查,加快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贷款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作用。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PPP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优先保障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市级做地主体和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控制其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规模。
  (三)实施税费减免。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单位与住户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其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提高审批效率。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五)鼓励货币安置。加强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精神,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棚户区改造征迁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推行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所节约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照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可按财政部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科学制定改造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住保房管、国资、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市及区、县(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改造规模和改造时序。要根据被征收(补偿)人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安置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居民生活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二)不断提升安置房品质。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广绿色建筑,落实节能节地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逐步提高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安置房项目比重。注重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与安置房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并按规定同步交付使用。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将地域文化特征融入拆迁安置房项目的设计和建造过程。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领导。市级层面已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组织体系,为推进棚户区改造提供组织保障。
  (二)健全推进机制。建立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研究决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牵头实施部门例会、通报、巡查等制度,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建立专门机构,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政策措施,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市建委和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报送棚户区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补偿)和安置房建设、分配使用等进展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市级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打包立项审批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打包立项审批工作。
  市建委负责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市住房保管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等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改造项目实施;负责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需求摸底工作,组织市发改、财政、规划、住保房管等相关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单位对申报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和融资额度进行审查,做好项目推荐等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政策,明确改造主体、所需资金来源、补助方式等;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纳入全市的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推进实施;负责制订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的年度计划并推进实施。
  市国资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负责建立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专项工作督导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改造规划和计划并推进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各区、县(市)规划部门开展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迁及安置的年度计划并推进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项目主体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市级“统贷平台”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等工作,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
  市物价、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城管、消防、人力社保、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各建设责任主体的年度考核。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国资委、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会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市级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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