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

武政规〔20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步伐,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

(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取得改造规划方案和成本核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2年内完成整村土地征收,3年内完成整村还建房建设的要求,制订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市级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在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审定的“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包含“城中村”综合改造按计划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改造后不遗留集体土地等内容的承诺函。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复但没完成改造工作任务的项目,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完成全部任务的时限要求,于2013年4月底之前制订完成“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拒绝腾退房屋及占用土地的,依法实行强制腾退。具体工作程序由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整村推进。确需分期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按要求进度完成后续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工作的承诺函。在不改变已批准开发建设总规模的前提下,由市国土规划局综合分析项目各方面工作进度,在确保还建房建设用地和控制用地征收工作进度优先于开发项目审批进度的前提下,分期办理供地及项目审批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市国土规划局另行研究制定。

(二)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配套的还建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重大项目临时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2013年5月1日起,凡没有取得临时施工许可或者临时施工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的还建房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城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竞得人抓紧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对恶意囤积土地,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市国土规划局依法予以处理。

三、保障项目建设资金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参与“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竞投者所提交的保证金不得低于项目挂牌起始价的30%,具体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规划局确定。

四、严肃查处违法建设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于2013年4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审批及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对于已经建设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的规划(建筑)方案进行建设的还建房建设项目,市、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先行停止建设,并商请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可按照审定的规划(建筑)方案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后用于其他项目的还建安置或者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凡获得过奖励还建面积而进行违法建设的,还要同额扣减已获奖励的还建面积。对于参与违法建设的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由市建设、房管等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市、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加大违法建设的控管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考评。

五、妥善做好控制用地(含储备用地)交接及监管工作

(一)全部拆除控制用地上的房屋,完成土地实物交接,经当事各方书面确认后,才能进行整村拆除验收,并办理后续开发项目和还建房奖励面积审批手续。本意见印发实施之前已挂牌出让并经整村拆除验收的改造项目,应当于2013年5月底之前完成控制用地移交工作。控制用地征收需支付给原村集体的补偿费,可通过增加村集体产业用地上的建设规模或者其他补偿予以解决。本意见印发实施之后,控制用地征收需支付给原村集体的补偿费计入综合改造成本。

(二)控制用地按照下列原则交接管理:控制用地使用单位明确并可以及时接收使用的,该地块直接移交给使用单位承接办理用地手续,并负责后续管理;控制用地使用单位不明确,或者使用单位明确但暂不需要使用土地的,该控制用地交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用作临时绿化或者修建临时简易停车场。独立成宗的停车场用地交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管理。使用单位需要使用该土地时,提前2个月向控管该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单位提出使用土地的要求,并支付土地储备成本、临时绿化和停车场的建设及维护管理费后,再按照规定使用该土地。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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