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调配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开更新〔2021〕20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调配工作指引》已经 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调配工作指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府〔2020〕6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旧村改造项目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调配事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旧村改造项目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已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或已纳入区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计划的旧村改造项目,因改造用地不规整,确需通过土地整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改造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实施调配。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调出地块,是指符合标图建库条件,复垦为农用地后可调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的地块。
本指引所称调入地块,是指土地利用现状确定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或者按规定倒推为非建设用地,拟用于建设的地块。
不符合标图建库条件的地块,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调出工作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调出地块与调入地块,原则上应在同一行政村(或转制社区)范围内,如不在同一行政村(或转制社区)的,应征求调出地块行政村(或转制社区)的同意。
第六条 调入地块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要求,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线调整,同时依据部、省相关文件要求需做好过渡期内现有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三、调配要求
第七条 因地制宜对调出地块实施复垦,条件允许的优先复垦为耕地,且复垦为耕地的面积和等别不得低于调入地块占用耕地的面积和等别,否则不予通过复垦验收。
第八条 调出地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复垦并通过复垦验收的,调出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可安排用于调入地块,按规定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后一并实施改造。
第九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调配如有节余,节余部分由区统筹安排。
四、工作程序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旧村庄更新改造方案(含土地整备)。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出地块复垦验收,审查报批调入地块的规模落实方案并在区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衔接,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配,复垦项目开展,做好已复垦土地后期管护。
旧村改造主体负责旧村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调配城乡建设用地的旧村改造项目由改造主体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垦立项,同时上报经区城市更新局初审的复垦方案等申请材料。复垦方案通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旧村庄更新改造方案在符合其它审查要点的前提下,可采取“先批复改造方案后实施复垦”的审批模式。
第十二条 调出地块未完成复垦验收但调入地块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可按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将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复垦周转指标落到调入地块,先行为改造主体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同时要求改造主体出具1年内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的承诺函和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的额度,按调出地块的复垦面积,单位价格不低于省公布的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200%设定。
第十三条 调出地块未完成复垦验收但调入地块为急需立即开展建设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按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区政府申请同意先行使用跨省域增减挂带规模指标等区级预留规模落到调入地块。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先行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改造主体的预留规模使用方案,同时由改造主体出具1年内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合格的承诺函和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的额度,按调出地块的复垦面积,单位价格不低于省公布的复垦增减挂带规模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200%设定。
第十四条 按本文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的项目,调出地块在限定期限内复垦验收合格,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由区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如未在限定期限内复垦验收合格的,暂停核发项目融资区预售证,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十五条 调配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指标的成本费用,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复垦为非耕地的农用地时,亩均复垦成本按3万元核定;复垦为耕地的,亩均复垦成本按6万元核定。
第十六条 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现城乡建设用地调配的,参照《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粤国土资规划发字〔2012〕6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复垦地块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4〕36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5〕48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职权委托下放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以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实现城乡建设用地调配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源规字〔2018〕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划发〔2018〕1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修改和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审查标准化手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28号)、《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2年。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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