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制度创新

一、弱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一)“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不再作为“三旧”改造的审批依据

1、《管理办法则》之前比较强调“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地位

首先,78号文规定“……,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大都将“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作为审批改造方案的依据之一。

其次,71号文规定:“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在各地旧改管理制度中,“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历史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地位重要,未纳入专项规划,则不得审批。

2、《管理办法》大大弱化“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作用,不再将其作为旧改的依据。

《管理办法》第九条:“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二)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不是必选动作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三)“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不具有独立价值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限内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的重点区域、改造目标等内容,并与国土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向上必须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向下必须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施。(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可见,“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不仅不是必需,即使编制了,也仅仅是实施“三旧”改造的辅助手段,不是依据。

(四)总结

《管理办法》正本清源,取消了“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等规划新概念的表述,回复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二、 “三旧”改造单元与国土空间规划

(一)划定“三旧”改造单元: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需要划定改造单元;

(二) 在“三旧”改造单元内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改造单元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模式、公共设施、利益平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一个改造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三旧”改造项目。

有些市规定一个改造单元一个项目,与《管理办法》有冲突。

(四)总结

以“三旧”改造单元为纽带,将旧改的实际需要与规划法统筹兼顾起来、有机结合起来。奠定了存量土地空间详细规划制度的基石。

三、单个地块规划权的下放

(一)规划权下放的必要性:

规划管控权一般集中在市一级,区一级一般没有审批权。

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比起新增建设用地要复杂得多,必须赋予属地政府灵活处置的权力。

于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下放一定的规划权力给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下放的内容:

“可以对改造单元范围内单个地块的规划布局、用地功能、建设指标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三)下放程序:

四、 “三旧”改造规划管控体系

《管理办法》第二章五个条文层层递进,清晰地勾勒出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的规划管控体系。

通过这种设计,将旧改的规划需求天衣无缝嵌于现行规划法律制度中,既有坚实的上位法基础与依据,又能很好兼顾旧改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