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的用地类型

一、“三旧”改造的三类用地

第一次系统明确了旧改的用地类型,不限于“三旧”用地,也不限于“三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什么是“三旧”用地?

“三旧”用地是指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房屋占用的土地,符合标图入库条件,可以直接标图入库,是旧改项目的主体地块。

三、什么是“三地”?

(一)“三地”的定义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三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二)认定“三地”的条件

1、无法单独标图入库;

2、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

3、符合规划;

4、比例不能太高:10%、20%;

5、需要整体利用

四、什么是其他用地?

(一)“其他用地”定义: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其他用地是指除“三地”以外,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

(二)认定其他用地的条件

1、无法单独标图入库;

2、存在于旧村改造项目;

3、属于村的权属;

4、符合规划;

5、成片改造需要纳入旧改整体利用。

(三)“其他用地”类型:

1、用于经济平衡的村内土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第3、18条。

2、征地留用地: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第16条。

3、邻近的国有土地、政府储备用地: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第15条规定收购邻近的国有土地,以及与集体建设用地置换的政府储备用地,具有“其他用地”的实际功能,但不在村的权属范围内,所以,严格地讲,还不算是“其他用地”。

(四)“其他用地”的用途限制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

(五)如何突破“其他用地”的用途限制?

1、土地置换: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第9条:支持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

揭阳案例。其他用地与“三旧”用地之间的置换。

2、征地留用地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留用地落地兑现工作意见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19]3号)鼓励征地留用地纳入旧村改造范围。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16条规定:其(留用地)具体地块建设用途可以结合城中村改造需要统筹研究确定(住宅、商业、商务、科技创新或工业等),供地方式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办理。

五、“三旧”改造用地均可以协议出让

(一)协议出让为原则,公开竞价出让为例外

“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划拨或者依法应当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均可以协议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是指:政府收储的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非经营性性用地,划拨或协议出让。

可见:所有“旧改用地”均可以协议出让供地,甚至是划拨,可以根据改造需要分期、分片供地。

(二)协议出让的受让方必须符合条件

协议出让的受让方必须是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

1、旧厂房、旧村庄自行改造的,协议出让给产权人;

2、旧村庄合作改造的:公开招商+协议出让

公开招商招选的是土地整理人+投资人+融资地块受让人

3、旧城镇改造:捆绑招标+政府征收+协议出让

广州市的南洋电器厂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拆补偿安置投资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一次招标、三位一体。

实际上,这种做法并非《管理办法》的创新,早在《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78号文)中就有明确规定,见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