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一、参与利益分配的主体
二、政府地价计收;
自行改造的协议出让适用以下两个公式计收地价(见《管理办法》23条):
地价=市场评估价-改造成本。
改造成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例外:工改工,提高容积率,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计收地价。(见《管理办法》24条)
三、原产权人补偿安置;
(一)政府主导的(公益)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政府征收、收回、收购土地及房屋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二)市场主导的自行改造项目,按照协商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情形以外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按照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问题:先协商后征收的项目,前后补偿标准可能不一样,如何对待?
(三)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经营性项目,实行出让收入分成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旧”用地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改造利益平衡需要,将扣除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费用以及计提资金后的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或者土地公开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补偿给“三旧”用地原权利人。
四、公益献地
(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明确“三旧”改造公益性用地比例、规模等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二)3号文的规定
《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公益用地移交,一般存在旧城镇、旧厂房改造项目中,《管理办法》并未作此限制。
(三)各地的规定
各市大都规定公益献地不低于15%。公益移交超出15%的部分,大多数地方都会给予容积率补偿。
总的容积率=基础容积率+补偿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