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法治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全文4520个字

二、《管理办法》的法治意义

(一)《管理办法》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是我省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律。

《管理办法》比起以往的78号文、96号文、3号文、71号文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要高,属于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应当作为依法行政的直接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审判的参照《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

《管理办法》为行政机关设定了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责任),赋予了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权利,即政府如不依此行政,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此起诉。也就是说,《管理办法》也是人民群众监督依此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

(二)《管理办法》有利于扫除一切犹疑不定,为大胆作为、改革创新保驾护航。

《管理办法》之前由于协议出让、实物地价、地价返还、引进社会资金土地一级整理等“三旧”改造创新举措与传统的土地管理制度有冲突,导致部分地区领导担心行政风险而不敢为,也为一些领导不想作为提供了借口,从而,导致“三旧”改造执行力度打折扣。

《管理办法》实施后,一切观望、等待与犹疑不定,已成为不必要,过去所担心的问题已经上升为立法,具有法律效力,是必须做的行为。相反,再不敢为、不想为可能要被问责,来自上级的问责、来自老百姓的问责。

我国的法律体系

三、如何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

清理现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与279号令不一致的,尽快作出修改与调整。

问题一: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十二条,一个“三旧”改造单元可以有多个项目,地方可以规定一个单元一个项目吗?

问题二: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十五条,改造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可以行使这个职权吗?

问题三:地市级地方性法规可否规定与省级政府规章与有冲突的内容?

《立法法》第72条第3款: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