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各分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1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指南》)要求,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将调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进展和成效,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 2-3 年开展一次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二、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重点监管单位监管
(一)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如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应要求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隐患排查指南》要求开展排查。
(二)因企业停产暂时移出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珠海市奕豪电镀五金有限公司”“珠海裕华聚酯有限公司”“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以下工作:
一是2021年5月20日前按规范提供企业停产证明、相关照片等报市局备案;
二是加强对上述三家企业的管理,一旦存在复工复产情况应及时重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三是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辖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是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尽快开展隐患排查工作,2021年底前24家重点监管单位(附件2)按照《隐患排查指南》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填报《珠海市____区(功能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进展调度表》,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填写隐患排查进展明细表,并报市生态环境局自然与土壤科。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pdf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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