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区属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深龙国资规〔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区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务招待管理,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广东省国资委、财政厅《广东省省属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和市国资委、财政局《深圳市市属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出资设立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区属企业在境内开展商务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接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区属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六条 区属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区属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不得违规打高尔夫球。

  第七条 区属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高于500元。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和业务实际情况,分级分档确定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与商务活动不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用餐。

  第九条 区属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清单包括报销单、发票、事前审批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人数、接待时间、陪同人数)。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十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二条 商务招待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不得安排入住名胜风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内,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三条 区属企业因商务招待活动或外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

  第十四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所属各级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之间开展商务交流活动,安排企业内部用餐招待,各项标准应从严把握。区属企业之间、区属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本规定未予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还应当符合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二十二条 对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开展商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区属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要发挥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监事会应将商务招待费用报销纳入公司财务检查重点内容,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监管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二十六条 区属企业商务招待情况应当采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内部公告或企业官网公示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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