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旧村庄更新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招商文件

(参考范本)

 

根据省、市、区城市更新有关政策规定及经番禺区人民政府审核公布的番禺区     镇(街)        村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在番禺区城市更新局和       镇(街)的指导下,结合本村实际,现就本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事宜制定本招商文件。

一、本项目基本情况

(一)“本项目”是指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村旧村改造项目。(如有曾用名,需说明)

(二)本项目位于番禺区      镇(街)          村,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总人口为     人,改造范围的总用地面积为       公顷,其中           (各用地性质的描述)。

(三)本项目推进情况(项目纳入计划情况、方案编制及审批等进展情况)。

(四)本项目的改造方式为                ;改造模式为                  

(五)本项目的基础数据,见附件1:       村基础数据调查成果。

(六)              (番禺区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本村,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已为本项目垫付了部分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费用类别):片区策划方案费     万元,基础数据调查费     万元,控规调整编制费    万元(含三评费),融资地块地价评估费    万元(含公证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     万元。上述费用总额约为    万元,须由本次招商确定的竞得合作企业负责返还。该部分费用将纳入本项目改造成本。

      (番禺区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本村,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已垫付            

   万元,预计需要继续支付     资金      万元,根据《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等政策规定,该部分费用不能纳入本项目改造成本,须由本次招商确定的竞得合作企业负责承担。

上述费用合计    万元,最终以《归还垫付款通知书》结算确认的实际金额为准,均由本次招商确定的竞得合作企业在收到《归还垫付款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分别支付给区、镇(街)两级人民政府、本村或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

(七)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部分数据及信息为本招商文件制定前获得,以最终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确认的数据及信息为准。

(八)根据《广州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番禺区委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旧村改造项目的竞得企业需负责承担部分本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改造费用(按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改造费用提取    %,该费用可纳入改造成本),但不得因此减少或损害村集体和村民获得补偿的利益。

(九)其它需补充的内容。

二、参与竞选企业资格条件的设定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本村对参与竞选企业设定资格条件如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企业或其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1%以上的关联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或以上资质(即具备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资质证书为准)。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累计规划核实或竣工验收超过      万平方米(不少于300万平方米,按规划核实证明材料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申请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1%以上的关联公司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计入该申请企业数据范围,但同一项目数据不得重复计算)。

(三)企业总资产不低于     亿元(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不低于300亿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    亿元(不少于50亿元)且剔除预收款的资产负债率不得大于70%。(以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或上市公司年报为准)

(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亿元(不少于5亿元,以验资报告为准)。

(五)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为准,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及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为准,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六)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并对拟引入企业的产业类型、行业地位、数量及效益要求作出不低于《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1〕1号)第八条和我区相关规定的具体承诺。(提供书面承诺文件)

(七)本项目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申请参与,联合体中的成员不超过2个,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竞选,联合体各方共同向村集体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作为竞投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为《合作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成员均为房地产企业的,需同时具备本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突出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的非房地产企业参与组成联合体的,该成员方无需响应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不接受在我区同时开展(从表决确认为合作企业时起至完成整村复建安置房建设时止)超过5个以上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的企业或联合体企业申请。

(八)参与竞选企业必须承诺其提交的资格条件资料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及欺骗性行为,否则,本村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审核确认、当选为候选合作企业、当选为竞得合作企业的权利。

(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方式、程序

本项目将委托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定,下同)以公开招商方式择优确定竞得合作企业。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商文件表决及公开。

1.本招商文件经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本村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召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成员大会应当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2.本招商文件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本村将自表决之日起5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公开表决结果和招商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接受村民监督。

(二)发布公告,接受报名。

1.本村自招商文件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与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中心组织实施本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事宜。

2.自上述第1项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在 [交易服务机构平台名称]  公开发布招商公告,接受参与竞选企业报名。公告时限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招商未成的,第二次公告时限为  日(不得少于20日)。

3.报名参与竞选的企业,应在报名截止日17:00时(以到账为准)前交纳竞选保证金     亿元至本村按照《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明确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竞投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番农函〔2021〕12 号)要求设定的保证金监控账户。未交纳竞选保证金的,不予资格审核、确认。

竞得合作企业将在签订《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村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详见附件3)时签署《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保证金监管协议》,见附件2),将竞选保证金本息转化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息在实施方案批复后本息转为复建安置资金;未竞得本项目的其他报名企业,其交纳的竞选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村将在向竞得合作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还。

4.除前述资格条件所需证明及承诺材料外,报名参与竞选的企业还须提交单独装订及密封的《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村旧村更新改造项目方案》,内容必须包括更新改造思路、初步方案及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权益分配与整体包租方案等。材料提交、装订及密封的具体要求以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发布的要求为准。

5.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对报名规则有其他技术性要求的,按其发布的要求执行。

(三)资格审核和确认。

1.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接受本村的委托,成立候选合作企业资格审核确认组,依据设定的资格条件,组织对报名参与竞选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确认。

2.资格审核确认日为报名截止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

3.资格审核确认组原则由7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2人(专家成员由交易服务机构从政府设立的城市更新专家库中抽取)、区城市更新部门代表1人、属地镇(街)代表1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3人(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其它成员代表组成,如项目包括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代表人数可适当增加)。本村成员代表名单由本村在开展资格审核确认前一天确定。

4.资格审核、确认采用多数表决制,即经资格审核确认组全体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该报名主体获得候选合作企业资格。

资格审核确认完成后,资格审核确认组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形成《候选合作企业资格确认名单》,作为下一阶段候选合作企业现场宣讲的顺序。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获本村授权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前宣布《候选合作企业资格确认名单》。同时,本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候选合作企业资格确认名单》

5.报名参与竞选的企业以及通过资格审核、确认的候选合作企业均达到1个以上(含1个)的,本次公开引入合作企业活动有效,否则本次活动宣告终止。

(四)表决确定竞得合作企业。

1.候选合作企业资格审核确认日当日,本村召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中选的合作企业。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前,对各候选合作企业提交的《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村旧村更新改造项目方案》现场拆封,各候选合作企业均应到场。

3.各候选合作企业按《候选合作企业资格确认名单》顺序宣讲。候选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只能对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净资产、信用记录及状况)、竞争优势以及本企业提交的《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村旧村更新改造项目方案》进行宣讲,不得与其提交的上述项目方案存在实质性偏离,不得对其他候选合作企业及其竞选事宜进行评论,一经发现,本村有权在现场以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方式取消其候选资格。每一候选合作企业宣讲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期间其他候选合作企业应予离场回避。

4.全部候选合作企业宣讲结束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将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候选合作企业进行表决。如候选企业只有1家,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的,确认为合作企业。如候选企业超过1家,则选取得票最高且票数超过到会代表2/3的企业为合作企业。

具体的投票规则如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各村自行确定。)

(五)表决结果公示和确认。

1.本村将于表决选定竞得合作企业之日起5日内,在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公告表决结果。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具体以公示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本村对公示过程、公示结果将记录(拍照)存档,也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2.本村将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会同 [交易服务机构名称]  向竞得合作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抄送番禺区城市更新局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合作改造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不多于30日),本村与竞得合作企业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抄送番禺区城市更新局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违背《合作框架协议》的前提下,本村和竞得合作企业可就本项目的具体合作改造事宜签署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合作框架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一)改造项目合作机制

1.竞得合作企业应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多于30日),注册设立1家独立核算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如联合体企业竞得的,由联合体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设立后,本项目招商文件及《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应由竞得合作企业享有、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可由该公司代为履行。

2.本项目合作改造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上述全资子公司可单独或与本村共同设立1家或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分别承接具体改造地块的开发、建设、运营等事宜,该等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本村、竞得合作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与该等项目公司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合作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3.上述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均须在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并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及本村确认,不得变更股东、转让或质押股权。

4.《合作框架协议》履行过程中,上述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的行为视同为竞得合作企业的履约行为,竞得合作企业不因上述公司的设立而免除《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任何法律责任,并对上述公司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权利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诉讼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改造项目合作内容及双方权责

1.合作企业协助本村按以下时间节点工作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    月内(不超过24个月)完成本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   月内 (不超过12个月)启动复建安置房开工建设,    月内(不超过36个月)完成复建安置房竣工验收。(其中列入五年行动方案的南浦东乡村、南浦西二村、韦涌村须于2022年底前启动复建安置房开工建设,大洲村须于2025年底前启动复建安置房开工,请项目属地镇街指导村集体按此时间节点要求,合理设定上述时间节点要求)

2.本村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复建安置房及应分配的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

(2)对于竞得合作企业包租本村应分配部分的已建成集体复建经济物业,本村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

(3)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开展各项表决工作,并向竞得合作企业或项目公司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的表决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4)本村应与竞得合作企业根据政府部门对本项目实施的批复情况及村民表决情况共同开展村民住宅的拆迁工作,由本村、村民住宅被拆迁人与竞得合作企业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本村应积极协助竞得合作企业完成以本村名义实施的改造方案、规划、土地转性等各种审批手续以及拆迁、建设等工作,与竞得合作企业共同完成清理、解除本村与物业或用地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项目土地相邻方的矛盾及纠纷,尽力排除阻碍本项目改造建设、开发的干扰因素;负责复建安置房的分配及拆迁补偿款、房屋搬迁费、临迁费、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等费用的分发工作;负责完成安置房的分配等其他相关工作。

(6)本村应积极协助竞得合作企业依法取得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竞得合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竞得合作企业负责项目改造涉及的拆迁安置、建设开发、经营管理等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临迁费、补偿费、拆运费、建安费、融资地块土地出让金等。

本项目合作改造前期垫付费用合计    万元,以《归还垫付款通知书》结算确认为准,竞得合作企业应在收到《归还垫付款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分别支付给区、镇(街)两级人民政府、本村或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否则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合作资格并且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中已作规定,但可能不足以完全覆盖的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赔偿款、补偿款或违约金等,符合本村与竞得合作企业双方认可的补偿方案或双方另行协商确认的,由竞得合作企业承担。

(2)竞得合作企业受本村委托具体实施本项目改造范围内的动迁工作,并保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完成动迁工作,尽量避免因此所产生的对抗性矛盾和纠纷。

(3)竞得合作企业承诺保障本村在改造期间改造范围内村集体物业经济收入不减少。

(4)竞得合作企业承诺将按照我区有关迁入产业项目公司的指引要求在项目启动拆迁前落实不少于一个产业项目公司注册或迁入改造项目属地镇(街)。

(5)竞得合作企业应当遵循经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及规划文件完成安置住宅复建地块、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及融资地块及纳入改造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划要求及约定的工程质量、交付标准及交付条件完成复建安置房、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以及相应配套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含地下空间部分)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向本村交付。

①竞得合作企业应于安置住宅复建地块的《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 36 个月内完成安置住宅复建地块上本村或本村村民复建安置房(含相应公建配套设施及地下停车位,如涉及超高层建筑,则超高层建筑的交付时间由本村与竞得合作企业另行约定)的建设并交付本村或本村村民使用;交付时必须已办理竣工验收、达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交付条件以及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标准按双方另行确认的样板房标准执行)。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复建安置地块分期建设的,各期复建安置房的交付周期分别自该期的《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竞得合作企业未能按上述约定交付的复建安置房面积,需自迟延之日起至满足交付条件之日止,在上一年临时安置费的基础上逐年递增 10% 。

②本村或本村村民享有复建安置房的所有权。竞得合作企业应自交付复建安置房之日起 2 年内协助本村将复建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含土地出让金)办理至本村或本村村民名下。

③竞得合作企业应于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6 个月内完成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的建设(含相应公建配套设施及地下停车位,如涉及超高层建筑,则超高层建筑的交付时间由本村与竞得合作企业另行约定),并将本村应分得物业交付给本村,交付时必须已办理竣工验收、达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交付条件及约定的交付标准(以满足招商运营为基本条件,由双方另行确认)。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分期建设的,各期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的交付周期分别自该期《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6)竞得合作企业应负责本村分得的复建经济物业的整体包租。具体的包租租金标准、租期等由本村与竞得合作企业在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取得竣工验收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该补充协议作为《合作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7)竞得合作企业应负责复建经济物业的开发运营,自村集体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 20 年内,改造后的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具体的产业及纳税强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①引进的招商项目应符合番禺区的产业发展导向政策以及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本项目的片区策划方案、实施方案中关于产业发展的要求,优先引进符合本项目发展目标和产业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

②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的产业及纳税强度要求应符合《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产业引进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即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满2年之日起,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     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类非制造业业态的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     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制造用途的按用地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村集体复建经济物业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满4年之日起,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     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类非制造业业态的按建筑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     元/平方米;工业物业用于工业制造用途的按用地面积核算纳税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该标准为最低标准,相关内容应根据《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产业引进工作指导意见》进行更新与细化)。

(8)竞得合作企业不得将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上正在开发建设的物业以及建成物业进行抵押融资。

(9)竞得合作企业依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享有本项目融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业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地块上分配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有)。

融资地块由竞得合作企业自行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竞得合作企业自行承担。建设融资区时,应按照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区建筑面积和融资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先行完成复建安置区的建设。

若融资地块中涉及产业用地,其开发运营的产业及纳税强度要求应按照前述第(7)项执行。

(10)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分期开发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医院、护理站、托育机构等设施(如有),应当优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11)竞得合作企业应于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且生效后,按照市、区有关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要求缴存、使用复建安置资金。

(12)竞得合作企业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和承诺书。

承诺书应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不低于《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及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引入指定系列榜单企业,且引入企业的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经济指标满足要求,保证项目建成后产业导入有实质性成效;竞得合作企业应按照优质中学和三级医院规划配建学校和医院及其配套设施(如有),并按要求引入教育、医疗资源。

具体产业导入及教育、医疗资源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13)竞得合作企业应与拟引入的产业企业签订引入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通过竞得合作企业引进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设立或迁入项目公司(或其他运作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市内、区内迁入,不含房地产企业)。

(三)违约责任

1.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根本性违约:

(1)竞得合作企业收到《合作改造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因自身原因未能与本村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保证金监管协议》的;

(2)合作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复建安置资金或出具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

(3)合作企业在改造有效期内擅自终止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4)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行业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5)因人力、物力、资金不到位等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合作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

发生前述任一情形,经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经村集体依程序决策后,村集体可以按合作协议终止和竞得合作企业的合作,或者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和属地镇(街)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竞得合作企业对本项目已经投入的成本符合《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规定的,由本项目后续接手的开发企业或区政府指定部门予以合理补偿。不符合旧村改造成本测算的费用支出,由竞得合作企业自行承担。在履行合作协议期间,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旧村改造强制退出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合作企业不按照承诺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引入产业资源,或者改造项目引进产业竣工投产后,经区产业部门核实产出效益指标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由竞得合作企业按纳税差额向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缴交。

3.合作企业不按照承诺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引入教育、医疗等资源,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引入的教育、医疗等资源经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由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规定处理。

(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未尽事宜详见《合作框架协议》

五、其他

(一)本招商文件所称“本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均指“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本招商文件所涉及各事项进行整体表决。

(三)本招商文件经市或区审核同意并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四)除指明的工作日外,本招商文件所称“日”为日历日;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以上”等未特别注明时均含本数(级);所称“元”,是基于人民币为本位币。

(五)其他需要解释的内容。

 

附件:

       1.       村旧村改造范围的基础数据成果

       2.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样本)

       3.广州市番禺区       镇(街)       村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样本)

 

                     【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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