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旧村更新改造项目“三地”
认定报批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南沙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中心
2020年10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推进南沙区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土地整备和用地报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办理“三地”认定报批工作的基本要求、准备资料及办理流程,并为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粵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粵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及配套文件(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三旧"改造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19〕189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用地报批工作的函》(穗更新函〔2018〕84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沙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穗规划资源南规字〔2019〕1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各相关部门职责,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南沙区内实施方案已批复或策划方案已过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旧村更新改造项目。
(三)适用对象
本工作指引用于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中心指导用地单位开“三地”认定报批的材料整理和组卷工作,并便于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前期准备工作
旧村更新改造项目需通过基础信息核查、土地确权及土地整备方案的编制,制定“三地”的认定方案,并明确“三地”(含超标“三地”)的面积和范围。
说明:“三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分隔(割)、包围、楔入或者夹杂于其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单块面积小于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面积(不含“三地”)的1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特殊情况的,单块面积大于3亩,或累计面积超过项目主体地块面积(不含“三地”)的10%,且原则上不超过20%的,称为超标“三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
(二)“三地”认定报批
1、基本要求
(1)已根据省、市、区的相关政策明确需认定的“三地"(含超标“三地”)的面积和范围,并完成勘测定界工作;
(2)所有的材料需一并组卷一并报批;
(3)已完成土地确权,土地整备方案已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初步审核通过。
2、报批材料
(1)关于“三地”(含超标“三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况说明;
(2)关于旧村庄“三地”(含超标“三地”)认定的请示;
(3)权属证明材料及建设拟征(占)用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现状影像图;
(5)改造实施方案(附实施方案批文和成果文本);
(6)土地整备方案;
(7)“三地”(含超标“三地”)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用地范围界址图;
(8)申报用地的电子红线(.dwg格式)、坐标文件(.txt格式)。
3、办理流程
(1)“三地”认定报批办理流程
1)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申请开展“三地”认定报批工作;
2)由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中心指导,用地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组卷完成后由用地单位将资料提交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审核确认后呈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批复。
(2)超标“三地”认定报批办理流程
1)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申请开展超标“三地”认定报批工作;
2)由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中心指导,用地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组卷完成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
4)区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后续办理流程参照广州市相关工作指引执行。
4、后续工作
“三地”(含超标“三地”)认定报批完成后,可开展图斑补录和相关用地报批手续。
三、附则
(一)如省、市、区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本工作指引由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三地”认定报批流程图
2.“三地”认定报批材料汇总表
3.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材料(模板)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模板)
项目名称:XX 单位:公顷
序号 | 权属性质 (1) | 土地权利人 (2) | 土地证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 (3) | 宗地号 (不动产单元号) (4) | 宗地土地总面积 (5) | 拟征(占)土地面积 (6) | 备注 (7)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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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计 | |||||||
国有 | |||||||
面积小计 | |||||||
面积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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