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改革与创新成果(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府办函〔202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管理工作规程》《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成果技术准则》是2020年新修订的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度改革与创新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维护等工作,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与《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配套使用,适用于佛山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编制单元对建设地区的用地主导功能、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规划,是地块开发细则制定的依据。

第四条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分层编制、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动态维护”的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制定,将发展底线与公共利益落实至空间,指导地块开发细则的制定;地块开发细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控制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深化和优化,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筑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块开发细则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市自然资源局及各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应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的负责人,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提供支持和协助,依据部门职责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编制单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单位资质和诚信管理参考,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编制单元所属的责任规划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技术协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管理的经费足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规划成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编制单元为基本单位,确需调整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可优化编制范围。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根据《佛山市规划编制计划管理暂行工作规程》进行上报审批。城市中心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会同区政府、管委会等机构联合编制。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编制计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编制范围、基础数据、专项规划等内容,明确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六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内需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原则上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应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同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指定场所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市自然资源局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具备规划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相关部门、专家及公众意见、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指定场所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块开发细则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在佛山市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批准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编制规划条件论证报告,提出规划条件草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规划条件草案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指定场所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三)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局将草案、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线性工程(道路交通、轨道、市政工程等)规划条件论证和工程规划方案可合并审议,如涉及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条件论证经批准后视为对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规划条件的编制内容、深度参照《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成果技术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现状保留或尚未按规划用地性质实施的已建建设用地,经研究确因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消防安全、完善配套等进行局部改造的,须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论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在实施管理中确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按法定程序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可分为修编、局部调整、技术修正和动态维护。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编制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一)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编制单元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或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对编制单元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对编制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建设容量等控制要求进行重大改变的;

(四)在实施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缺陷,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范围占原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50%以上的;

(六)经市自然资源局评估应当修改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前,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编制专题报告对修编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审批程序按本规程第三章执行。

第三十条 在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

(一)在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局部调整地块的土地使用兼容性和兼容比例、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的;

(二)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落实控制线管控要求或进一步深化和优化地块控制要求的;

(三)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提高开发强度或在产保区范

围内将非产业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的;

(四)在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空间、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设容量的;

(五)因道路交通、轨道、市政、河流等工程实施,需要局部微调道路红线、蓝线、绿线、棕线、生态控制线等规划控制线和地块用地边界的;

(六)在不影响道路结构且满足城市道路间距等要求的前提下,街坊内单条城市支路的走向、宽度调整的;

(七)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技术修正方案,以论证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二)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一)因地形图、土地权属、现状建设等基础数据不准确、缺失或笔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更正的;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入库维护、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进行数据规整和信息完善的;

(三)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审查,确认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除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外的其他情形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以街坊为基本单位;

(二)在满足编制单元总体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遵循“有增有减、总量控制”的原则,街坊的控制指标和内容在街坊之间或街坊内各地块之间综合平衡。

第三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评估,经同意后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审批程序按本规程第三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棕线、城市紫线、生态控制线等控制线调整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同步编制、合并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审批、修改和维护等工作,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与《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成果技术准则》配套使用,适用于佛山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地块开发细则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地块开发细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对规划地块进行细分,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控制要求。

第四条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分层编制、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动态维护”的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制定,将发展底线与公共利益落实至空间,指导地块开发细则的制定;地块开发细则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深化和优化,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筑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块开发细则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地块开发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编制单位的地块开发细则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单位资质和诚信管理参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地块开发细则的行政措施实施,对违反地块开发细则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地块开发细则编制、修改和管理的经费足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审批和规划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

第九条 地块开发细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满足编制单元和街坊总体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落实和深化地块具体控制要求。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应以街坊为基本单位,包括以下情形:

(一)符合街坊的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等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遵循“有增有减、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具体控制要求的;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条文控制和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

(三)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落实控制线管控要求或进一步深化和优化地块控制要求的;

(四)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提高开发强度或在产保区范围内将非产业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的;

(五)在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空间、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设容量的;

(六)因道路交通、轨道、市政、河流等工程实施,需要局部微调道路红线、蓝线、绿线、棕线、生态控制线等规划控制线和地块用地边界的;

(七)在不影响道路结构且满足城市道路间距等要求的前提下,街坊内单条城市支路的走向、宽度调整的;

(八)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地块开发细则可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改造更新计划等需求动态开展编制。

第十一条 一般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由自然资源分局或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构联合编制。特定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或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机构联合编制。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编制计划的地块开发细则提供规划编制范围、基础数据、专项规划等内容,明确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地块开发细则应当委托具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内需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原则上应与地块开发细则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纳入地块开发细则的相关指标中。

第三章 地块开发细则的审批

第十五条 地块开发细则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同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地块开发细则草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指定场所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一般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由自然资源分局组织草案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通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符合性审查。特定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草案审查,并将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地块开发细则经批准实施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将

地块开发细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地块开发细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一般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应在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地块开发细则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地块开发细则的实施和修改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开发细则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块开发细则的动态评估和维护机制,定期对已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不得随意修改,在实施管理中确需对已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执行。地块开发细则修改可分为修编和动态维护。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细则修改原则上不得修改已出让或划拨的地块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已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的强制性内容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

(一)因地形图、土地权属、现状建设等基础数据不准确、

缺失或笔误对地块开发细则进行更正的;

(二)在地块开发细则的入库维护、信息化管理过程中,根据信息化管理相关办法,对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成果进行数据规整和信息完善的;

(三)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除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以外的其他情形为地块开发细则的修编,审批程序按照本规程第三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审查,确认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一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和审批效率,适应信息化管理的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准则。

1.2适用范围

凡在佛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准则执行。

1.3其他要求

佛山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1.4解释权

本准则的解释权属市自然资源局。

2 编制体系

2.1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镇建设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以编制单元为基本单位,确需调整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可优化编制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以街坊为基本单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和动态维护的编制范围根据实际调整情况划定。

编制单元的划定及编码按《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方案》执行。确需调整单元界线和编码的,应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

编制单元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与行政管理界线范围协调;②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高快速路、主干路、河流、铁路等);③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如考虑城市更新区域、TOD综合开发区域的整体性;④与相关部门管理界线协调,如中小学学区、历史文化街区;⑤适度的用地规模。一般情况下,老区的编制单元的用地规模为1一3平方公里,以居住、商业服务业为主导功能的新区的编制单元的用地规模为3-5平方公里,以工业、物流业、非建设用地为主导功能的新区的编制单元的用地规模为3-10平方公里;⑥适度的居住人口规模。编制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为3-5万人。

2.2编码体系-

为加强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管理,适应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码体系要求如下:

由6级11位编码组成,即:

行政区代码:2位,以2个英文字母为代码;禅城区代码为CC,南海区代码为NH,顺德区代码为SD,三水区代码为SS,高明区代码为GM;

片区代码:1位,以1个英文字母为代码;片区代码从A起顺序编码;

功能区代码:2位,以01-99中的数字为代码;功能区代码从01起顺序编码;

编制单元代码:2位,以01—99中的数字为代码;编制单元代码从01起顺序编码;

街坊代码:2位,以01-99中的数字为代码;街区代码从01起顺序编码;

地块代码:2位,以01-99中的数字为代码;地块代码从01起顺序编码。

2.3 控制模式

针对强制性内容控制的不同要求,在强制性内容控制模式中分别釆取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和条文控制等方式进行规划控制。通过控制模式实现明确的控制内容强化刚性,不明确的控制内容预留弹性。

实线控制:是指强制性内容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等作出刚性规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虚线控制:是指强制性内容的位置、建设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在地块细分或下位规划落实时对强制性内容的边界可略作调整。

点位控制:是指在保证设施规模前提下,在地块细分或下位规划落实时对强制性内容的位置可在同一街坊内进行调整。

指标控制:是指强制性内容的控制指标不得改变,在地块细分或下位规划进一步落实控制要求。

条文控制:是指以条文的形式对强制性内容提出控制通则,在地块细分或下位规划进一步落实控制要求。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3.1成果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构成。

法定文件应充分考虑资源保护和利用、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同时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3.2编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确定街坊的划分,指导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编制单元为基本规划范围。为保证重点地区的整体统筹,若涉及2个及以上的编制单元时,宜同步开展相关编制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对编制单元的道路系统、轨道交通等综合交通规划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编制单元的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棕线、生态控制线等规划控制线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编制单元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分布和规模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编制单元的特殊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设计、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等方面提出控制要求。

3.3 法定文件

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

3.3.1法定文本

法定文本是指规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

3.3.1.1总则

规划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范围、生效日期及其他事项。

3.3.1.2发展目标与发展规模

确定编制单元的发展目标、主导功能,以及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等指标。

3.3.1.3街坊划分及编码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编制单元划分为若干个街坊。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②与行政管理界线范围协调;③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④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以300-500米服务半径为宜;⑤适度的用地规模。一般情况下,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街坊的用地规模为20—50公顷,以工业、仓储物流为主导功能的街坊的用地规模为40—100公顷。⑥适度的居住人口规模。一般情况下,以居住为主导功能的街坊的居住人口规模为0.5-1.5万人。

街坊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地块。对于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和近期开发意向不明确的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在地块开发细则中可根据土地权属、开发建设或管理需要对地块进行再次细分或调整,但应保持街坊内居住人口规模和住宅建设总量不增加,配套设施规模不减少。

为方便表示,地块编码可釆用编制单元代码一街坊代码一地块代码三级。

3.3.1.4土地使用

确定各街坊的主导功能。

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土地使用性质是根据地块的功能定位确定主要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兼容性是确定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范围或适宜建设要求。

为提高规划可操作性和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混合用地管控。混合用地的类型、表达形式、管制要求按《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混合使用指引》执行.原则上,在满足街坊居住人口规模不增加、功能布局相协调的前提下,混合用地中的具体用地使用性质可在地块细分中确定。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居住功能以及居住用地兼容商业

功能的兼容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计容建筑面积的20%,其他情况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执行。

3.3.1.5土地开发强度和控制指标

确定各街坊的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等指标。上述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在地块开发细则中应严格遵守,是配套设施的设置依据。

独立用地的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宜确定强制性指标(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指导性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和规划管理指标(建设状态、控制模式和控制级别等)。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在符合街坊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在地块开发细则中进一步分解地块控制指标。

若无特殊要求,停车配建指标、建筑物间距和退让、地块出入口、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等执行。

现状保留或尚未按规划用地性质实施的已建建设用地,经研究确因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消防安全、完善配套等进行局部改造的,须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规划管理。

3.3.1.6综合交通

3.3.1.6综合交通

(1)道路系统。确定道路等级和体系、.道路红线及标准横断面红线宽度、交叉口、立体过街通道的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城市道路规划应遵循窄马路、密路网的理念,支路间距应控制在150米至250米之间,次干路和支路网的密度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轨道交通。确定轨道交通的类型、线路走向、站场位置等控制要求。

3.3.1.7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分为区域统筹、镇街、单元社区、基层社区四级控制级别,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各个级别配套设施的配置方案,配套设施控制级别体系具体详见附录四。

(1)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2)交通设施。确定交通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3)市政公用设施。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4)城市安全设施。确定城市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3.3.1.8规划控制线

(1)城市蓝线。确定城市蓝线的划定对象、划定标准和控制范围,以及主要水域的管控要求。

(2)城市绿线.确定城市绿线的类型、等级、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公园绿地的控制级别分为城市公园(用地规模2公顷及以上)、社区公园(用地规模在500平方米至2公顷之间)、街头游园(用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开放公园绿地的设置要求及人均公园绿地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3)城市紫线。确定城市紫线的类型、等级、控制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建筑控制地带)和控制要求。

(4)城市黄线。确定市政廊道(高压电力廊道、微波通道、综合管廊等)、重要市政管道(原水管、污水总管、燃气长输管线等)、轨道交通保护区、独立用地及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管控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和城市轨道特别保护区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控制。

(5)城市棕线。确定城市棕线的等级、控制范围(产业发展保护区、产保区产业用地)和控制要求。

(6)生态控制线。确定生态控制线的范围、控制等级和控制要求。

3.3.1.9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根据编制区的具体情况,视实际需要对特殊用地、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开发、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1)特殊用地。确定特殊用地的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2)城市设计。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确定编制区的空间结构形态、高度分区与开敞空间等内容,并提出有关城市设计控制要求。

(3)地下空间开发。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区域和控制要求。

(4)海绵城市。确定海绵城市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和控制要求。海绵城市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按《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等执行。

(5)环境保护。确定水环境(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气环境(包括通风廊道)、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6)城市安全。确定特别危险物仓储、防洪工程、排涝工程、抗震工程等方面的防护对象、防护标准和控制要求。

(7)城市更新。落实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3.3.2法定图则

法定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图则应由图、表、备注和图纸信息组成。

3.3.2.1图

含编制单元的区域位置图、街坊划分及编码图、土地利用规

划图、图例、比例尺和风玫瑰等信息。

其中土地利用规划图应以编制单元为界,将法定文本中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综合交通、配套设施、规划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等强制性控制内容集中标示在一张有效的地形图上,图纸应符合《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街坊和地块划分:明确编制单元范围,确定街坊及地块的划分和编码。

(2)土地利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混合使用指引》,

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用统一标准底色表示;落实地块的建设状态标示,以及公益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名称标示。

(3)综合交通:标示道路红线、道路交叉口形式、主要道路名称、轨道交通类型、线路、站场和保护控制线。

(4)规划控制线:标示各类规划控制线及主要的管控对象名称。

(5)其他必要的规划图表达内容,如其他规划控制要求、宽度标注、坐标标注。

3.3.2.2表

包括“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街坊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配套设施一览表”、“土地利用规划构成表”和备注。

(1)“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应反映编制单元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包括目标功能(发展目标、主导功能)、发展规模(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综合交通(道路系统、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生态控制线)、单元社区级及以上以及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的种类和规模,以及特殊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设计、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表3-1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示例)

(2)“街坊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应反映各街坊的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及地块的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规划管控要求。一般情况下,地块的强制性指标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绿地率、配套设施、城市设计要求等;地块的指导性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兼容比例、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备注明确的非强制性内容等;地块的规划管控要求包括地块编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等。

表3-2 街坊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示例)

(3)“配套设施一览表”应反映各街坊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安全等各类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要求。明确设施块编码、位置、数量、规模、建设状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等。

表3-3 设施规划一览表

(4)“土地利用规划汇总表”应将单元内的各类用地进行分类统计、汇总的表格。

3.3.2.3备注

备注应以条文形式注明其他必要的说明。

3.3.2.4图纸信息

图纸信息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制单元编码、组织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批文号、签发日期、编制单位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盖章)。

3.4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技术图纸、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控制线落实及调整专题报告、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城市设计篇章、

公众参与报告等。

3.4.1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编制区现状的分析、规划方案的论述和规划内容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4.1.1前言

说明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

3.4.1.2规划依据与原则

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他依据,规划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

3.4.1.3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

简述编制区自然、历史、地理、人口、经济等现状情况,分析评价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并提出相应的规划对策。

3.4.1.4目标功能和发展规模

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编制区的发展条件,确定编制区的发展目标、主导功能,并确定规划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包含居住人口规模和就业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

3.4.1.5用地布局

分析影响编制区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阐述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基本思路及规划方案;确定各类用地的布

局、规模及规划要求;编制规划用地汇总表,已细分地块的用地性质应以小类、中类为主。

3.4.1.6街坊及地块划分

根据编制区街坊和地块划分的要求,明确街坊和地块划分的依据、原则和方法,确定街坊及地块的划分和编码。

3.4.1.7街坊及地块控制

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编制区内各街坊和地块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控制指标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论证。

3.4.1.8交通系统规划

评价道路交通现状;预测发展需求;核实和落实上层次规划的控制要求;结合交通影响评价制定交通组织原则和交通发展对策,合理组织内外交通系统;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3.4.1.9道路竖向规划

评价自然地形现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和防洪排涝的要求,确定道路控制点标高及地块控制标高。

3.4.1.10绿地系统规划

评价绿地系统现状;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预测发展需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阐述绿地系统规划原则;确定绿地的种类和规模,明确其空间布局和建设要求。

3.4.1.11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评价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预测发展需求;核实和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3.4.1.12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给水工程规划:评价给水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预测用水量;确定给水系统的形式;确定给水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2)雨水工程规划:评价雨水工程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排水体制、暴雨强度计算公式和雨水工程建设标准;确定雨水系统的建设要求。

(3)污水工程规划:评价排污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预测污水量;确定污水系统的形式;确定排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4)防洪排涝工程规划:评价防洪排涝工程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防洪排涝标准;确定防洪排涝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5)供电工程规划:评价供电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电力负荷;确定电源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面积;确定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和位置;确定中、高压配电网线路的路径和电缆通道的宽度控制要求。

(6)通信工程规划:评价电信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预测指标,预测各类通信量需求;确定通信机房等通信设施的容量、规模及用地面积;确定有线电视、网络系统等通信传输线路和接入网干线的布设要求;阐述微波通道的宽度控制和建筑限高要求;确定邮政局所得位置和用地面积。

(7)燃气工程规划:评价燃气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气源类型、用气量指标、供气方式,预测用气量;确定燃气储备站、调压站的位置、规模及用地面积;确定高、中压燃气管网压力级制及布设和安全要求。

(8)环卫设施规划:评价环卫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环卫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9)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评价工程管线综合的现状,统筹安排编制区城市道路上各类工程管线的布设方式和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3.4.1.13其他

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特殊用地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综合防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海绵城市规划、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等章节内容。

3.4.2技术图纸

技术图纸是指说明规划意图的相关图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域位置图

标示编制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土地利用现状图

标示现状用地的种类和界线。

(3)现状用地权属图

标示各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利用性质和界线。

(4)土地利用规划图

标示规划用地的性质、界线、配套设施以及建设状态。

(5)街坊划分编码索引图

标明街坊划分的界线及编码。

(6)道路系统规划图

标明城市各级道路的平面、断面;标明各级道路交叉口及控制点坐标;标明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立体过街通道位置;标明铁路、公路、港口、空港、客运站、货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标明城市轨道交通站场、公交站场、广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城市重要交通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范围。

(7)道路竖向规划图

标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及控制点标高;标明各级道路坡向及坡度;标明必要的地块控制标高。

(8)蓝绿系统规划图

标明水域、城市蓝线和各类绿地、绿线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9)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标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10)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包括给水工程规划图、雨水工程规划图、污水工程规划图、供电工程规划图、通信工程规划图、燃气工程规划图、环保环卫设施规划图、管线综合规划图。

(11)其他规划图

对于一些特定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图、环境保护规划图、海绵城市规划图等。

3.4.3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吿。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及建议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评价结论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优化。

3.4.4规划控制线落实及调整专题报告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涉及对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棕线、生态控制线的落实、深化完善或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相应的规划控制线落实及调整专题报告。该专题主要包括文字说明和相关图表,具体编制要求按相关要求执行。涉及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应满足以下相关要求。

3.4.4.1文字说明主要内容

(1)原规划控制线控制情况

对原规划控制线的控制情况进行说明,针对调整对象重点说明原规划控制线的类型、等级、总量、范围,是否涉及现状建设等。

(2)调整的必要性和原则

分析对原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原因、必要性以及调整的原则、依据等。

(3)本次规划控制线调整置换方案

根据可行、同质、优化等原则,对片区内的规划控制线的调整置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说明。

3.4.4.2图表

(1)规划控制线调整前后对比附图

(2)规划控制线调整前后对比附表

3.4.4.3附件

凡涉及规划控制线调整的规划方案均应在成果中提供附件。附件由调整前后的图件和附表组成,供数据校对、验收和入库使用。附件需提供电子文档,附表格式为WORD,图纸提交AutoCAD图形数据(*.DWG格式),必须确保绿地边界闭合;如有ArcGISMXD文件及MDB数据可一并提供。

3.4.5规划环境影响篇章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分析依据、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及评价。规划要以环境影响篇章为依据,充分考虑污染源的影响,并分析规划在用地布局、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合理性,提出优化规划方案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等内容。

编制内容和深度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等执行。

3.4.6城市设计篇章

城市设计篇章应提出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并附表达城市设计意图的缩图。城市设计篇章的编制内容和管控要素及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设计导则》执行。单独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成果文本等同于城市设计篇章可直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3.4.7公众参与报告

公众参与报告是对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公众对规划的主要意见以及对公众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编制过程。

(2)各阶段方案示意图。

(3)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及回复。

部门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4)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

序号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5)草案公示意见及回复。

(6)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与意见回复。

委员

意见

是否釆纳

说明

 

 

 

 

 

 

 

 

(7)其他相关文件。

4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成果要求

4.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成果要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致。

4.2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成果由技术文件和调整前后法定图则构成。

技术文件应充分阐述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成果内容应包括说明书、公众参与报告及必要的技术图纸。

若调整方案涉及规划控制线调整、城市设计重点地区、交通敏感地区,或存在环境影响风险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编制相关专题或篇章的要求。

成果编制要求可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订的相关要求,宜适当简化。

4.3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成果由调整说明报告和调整方案则构成。调整说明报告应阐述动态维护原因、方案结论等内容。成果编制要求可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相关要求,应适当简化。

5 其他要求

5.1成果入库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电子数据除了包括法定文件、技术文件外,数据格式应符合《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此外,为实现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检测平台、规划一张图平台数据互通,应另提供法定图则、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街坊和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土地利用规划构成表、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道路规划一览表、绿地规划一览表等。

附件:1.用词说明

2.名词解释

3.计算规定

4.配套设施控制级别体系表

附件1

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釆用“严禁气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釆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釆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件2

名词解释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地块开发细则。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为依据,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经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作为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3.城镇建设用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HU)和镇建设用地(H12)的统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4.编制单元。

指由城市干道或自然界线划分的、功能相对一致、具有一定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的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编制单元为基本范围开展编制。

5.街坊。

指由城市主次干道或自然界线划分的、功能相对一致、具有一定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的规划单元。地块开发细则以街坊为载体,通过进一步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强制性及指导性指标。

6.地块。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城市用地单元。

7.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8.绿地率。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9.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

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是指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用地的总和。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独立用地的服务设施用地(R22)等,以及以配套设施为主导功能的混合开发用地或对城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用地。

10,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

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是指以赢利为目的,建造建筑物及其相应设施的用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以及《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规定的混合用地。

11.其他的建设用地。

其他的建设用地是指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建设用地(H13)、村庄建设用地(H14)、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困)、采矿用地(H5)、其他建设用地(H9).其他的建设用地非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的重点对象。

12.非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Ei)、农林用地(E2)、其他非建设用地(E9)o其中,滩涂按其他非建设用地(E9)控制。

13.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为保护与控制城市规划确定的水库、河道、河涌、湿地等城市河流水系(城市地表水体)、水源工程和水利工程,以及为满足城市河流水系整治、绿化、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地域界线。

14.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公园

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开放的公园绿地,以及位于建成区内具备公园服务功能的非建设用地。

15.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界线。

16.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7.城市棕线。

城市棕线是指产业发展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产业发展保护区是为保障佛山市产业用地总规模,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实行控制和管理的区域。

18.生态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附件3

计算规定

1.街坊用地面积。

街坊用地面积以周边城市道路中线、河流等自然边界为界限计算。

2.地块用地面积。

为地块净用地面积,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

3.规划居住人口规模。

规划居住人口规模计算方式: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宅面积。人均住宅面积按40平方米/人计算。

附件4


 

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成果技术准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地块开发细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准则。

1.2适用范围

凡在佛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编制地块开发细则,应遵照本准则执行。

1.3其他要求

佛山市编制地块开发细则除遵守本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1.4解释权

本准则的解释权属市自然资源局。

2 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成果要求

2.1成果构成

地块开发细则编制的成果包括说明书、细分图则和公众参与报告等,涉及交通敏感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或存在环境影响风险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编制相关专章或篇章的要求。

2.2编制要求

地块开发细则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地块开发细则应以街坊为基本规划范围,按照编制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对地块进行细分,并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包括细分后地块的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规划管控要求。地块的强制性指标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含用地分类代码)、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绿地率、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的种类和规模、城市设计要求和备注明确的强制性内容等;地块的指导性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兼容比例、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备注明确的非强制性内容等;地块的规划管控要求包括地块编码、建设状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等。

地块开发细则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编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地块控制的强制性指标。

2.3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地块细分的背景、现状和规划内容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3.1规划概况

说明规划背景、规划范围、区位条件、现状情况等。

2.3.2规划依据和原则

说明编制的依据和原则,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他依据,规划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说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对规划范围的要求。

2.3.3具体控制要求

确定地块的开发目标和模式,研究确定地块细分后的道路交通、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性及兼容比例)、使用强度控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配套设施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城市设计要求等规划内容。

若无特殊要求,停车配建指标、建筑物间距和退让、地块出入口、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等执行.

2.3.4符合性说明

地块开发细则应提交符合性说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要求和落实情况予以说明。

2.4地块开发细则图则

地块开发细则图则是反映地块细分的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是规划图,以街坊(可包含多个街坊)为单位,将地块划分、土地利用、综合交通、配套设施、规划控制线以及其他规划控制内容集中标示在一张有效的地形图上;二是插图,包括区域位置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三是以表、备注的形式表达细分地块的控制要求;四是图纸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街坊编码、组织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审批情况、编制单位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盖章)等。

2.5交通影响评价专章

地块开发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同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专章,编制内容和深度参照《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等执行。交通影响评价专章的评价结论及建议应纳入地块开发细则,地块开发细则应依据评价结论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优化。

2.6城市设计篇章

地块开发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同时编制城市设计编章。城市

设计篇章应提出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并附表达城市设计意图的缩图。城市设计篇章的编制内容和管控要素及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设计导则》执行。单独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成果文本等同于城市设计篇章可直接纳入地块开发细则。

2.7规划环境影响篇章

地块开发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同时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分析依据、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及评价。规划要以环境影响篇章为依据,充分考虑污染源的影响,并分析规划在用地布局、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合理性,提出优化规划方案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等内容。

编制内容和深度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等执行。

2.8公众参与报告

公众参与报告是对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公众对规划的主要意见以及对公众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编制过程。

(2)各阶段方案示意图。

(3)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及回复。

部门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4)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

序号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5)草案公示意见及回复。

(6)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与意见回复(仅特定地区需要提供)。

(7)其他相关文件。

3 地块开发细则修改的成果要求

3.1地块开发细则修编的成果要求

地块开发细则修编的成果要求与参照地块开发细则。

3.2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的成果要求

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的成果由调整说明报告和调整方案构成。调整说明报告应阐述动态维护的原因、方案结论等内容。成果编制要求可参考地块开发细则编制的相关要求,应适当简化。

4 其他要求

4.1成果入库标准

地块开发细则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电子数据除了包括说明书、细分图则和附件外,数据格式参照《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执行.此外,为实现与地块开发细则符合性审查平台、规划一张图平台数据互通,应另提供图则、街坊控制要求一览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土地利用规划构成表、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道路规划一览表、绿地规划一览表等。

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审批、修改和维护等工作,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佛山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与《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成果技术准则》配套使用,适用于佛山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地块开发细则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地块开发细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对规划地块进行细分,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控制要求。

第四条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分层编制、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动态维护”的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制定,将发展底线与公共利益落实至空间,指导地块开发细则的制定;地块开发细则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深化和优化,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筑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块开发细则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程执行情况和地块开发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编制单位的地块开发细则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单位资质和诚信管理参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地块开发细则的行政措施实施,对违反地块开发细则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地块开发细则编制、修改和管理的经费足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审批和规划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

第九条 地块开发细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满足编制单元和街坊总体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落实和深化地块具体控制要求。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应以街坊为基本单位,包括以下情形:

(一)符合街坊的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等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遵循“有增有减、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具体控制要求的;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条文控制和其他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地块控制要求的;

(三)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落实控制线管控要求或进一步深化和优化地块控制要求的;

(四)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提高开发强度或在产保区范围内将非产业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的;

(五)在不涉及周边重大利害关系,符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空间、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设容量的;

(六)因道路交通、轨道、市政、河流等工程实施,需要局部微调道路红线、蓝线、绿线、棕线、生态控制线等规划控制线和地块用地边界的;

(七)在不影响道路结构且满足城市道路间距等要求的前提下,街坊内单条城市支路的走向、宽度调整的;

(八)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地块开发细则可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改造更新计划等需求动态开展编制。

第十一条 一般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由自然资源分局或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机构联合编制。特定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或会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机构联合编制。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编制计划的地块开发细则提供规划编制范围、基础数据、专项规划等内容,明确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地块开发细则应当委托具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内需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原则上应与地块开发细则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纳入地块开发细则的相关指标中。

第三章 地块开发细则的审批

第十五条 地块开发细则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同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地块开发细则草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指定场所或新闻媒体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必要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一般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由自然资源分局组织草案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通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符合性审查。特定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草案审查,并将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可以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地块开发细则经批准实施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将

地块开发细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地块开发细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一般地区的地块开发细则应在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地块开发细则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地块开发细则的实施和修改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开发细则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块开发细则的动态评估和维护机制,定期对已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不得随意修改,在实施管理中确需对已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执行。地块开发细则修改可分为修编和动态维护。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细则修改原则上不得修改已出让或划拨的地块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已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的强制性内容原则不变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

(一)因地形图、土地权属、现状建设等基础数据不准确、

缺失或笔误对地块开发细则进行更正的;

(二)在地块开发细则的入库维护、信息化管理过程中,根据信息化管理相关办法,对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成果进行数据规整和信息完善的;

(三)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除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以外的其他情形为地块开发细则的修编,审批程序按照本规程第三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审查,确认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纳入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准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一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和审批效率,适应信息化管理的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准则。

1.2适用范围

凡在佛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准则执行。

1.3其他要求

佛山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1.4解释权

本准则的解释权属市自然资源局。

2 编制体系

2.1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镇建设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以编制单元为基本单位,确需调整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可优化编制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应以街坊为基本单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和动态维护的编制范围根据实际调整情况划定。

编制单元的划定及编码按《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方案》执行。确需调整单元界线和编码的,应经市自然资源局同意。

编制单元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与行政管理界线范围协调;②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高快速路、主干路、河流、铁路等);③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如考虑城市更新区域、TOD综合开发区域的整体性;④与相关部门管理界线协调,如中小学学区、历史文化街区;⑤适度的用地规模。一般情况下,老区的编制单元的用地规模为1一3平方公里,以居住、商业服务业为主导功能的新区的编制单元的用地规模为3-5平方公里,以工业、物流业、非建设用地为主导功能的新区的编制单元的用地规模为3-10平方公里;⑥适度的居住人口规模。编制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为3-5万人。

2.2编码体系-

为加强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统一管理,适应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需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码体系要求如下:

由6级11位编码组成,即:

行政区代码:2位,以2个英文字母为代码;禅城区代码为CC,南海区代码为NH,顺德区代码为SD,三水区代码为SS,高明区代码为GM;

片区代码:1位,以1个英文字母为代码;片区代码从A起顺序编码;

功能区代码:2位,以01-99中的数字为代码;功能区代码从01起顺序编码;

编制单元代码:2位,以01—99中的数字为代码;编制单元代码从01起顺序编码;

街坊代码:2位,以01-99中的数字为代码;街区代码从01起顺序编码;

地块代码:2位,以01-99中的数字为代码;地块代码从01起顺序编码。

2.3 控制模式

针对强制性内容控制的不同要求,在强制性内容控制模式中分别釆取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指标控制和条文控制等方式进行规划控制。通过控制模式实现明确的控制内容强化刚性,不明确的控制内容预留弹性。

实线控制:是指强制性内容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等作出刚性规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虚线控制:是指强制性内容的位置、建设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在地块细分或下位规划落实时对强制性内容的边界可略作调整。

点位控制:是指在保证设施规模前提下,在地块细分或下位规划落实时对强制性内容的位置可在同一街坊内进行调整。

指标控制:是指强制性内容的控制指标不得改变,在地块细分或下位规划进一步落实控制要求。

条文控制:是指以条文的形式对强制性内容提出控制通则,在地块细分或下位规划进一步落实控制要求。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要求

3.1成果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构成。

法定文件应充分考虑资源保护和利用、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同时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3.2编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确定街坊的划分,指导地块开发细则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编制单元为基本规划范围。为保证重点地区的整体统筹,若涉及2个及以上的编制单元时,宜同步开展相关编制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对编制单元的道路系统、轨道交通等综合交通规划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编制单元的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城市棕线、生态控制线等规划控制线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编制单元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分布和规模提出强制性要求;对编制单元的特殊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设计、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等方面提出控制要求。

3.3 法定文件

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

3.3.1法定文本

法定文本是指规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

3.3.1.1总则

规划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范围、生效日期及其他事项。

3.3.1.2发展目标与发展规模

确定编制单元的发展目标、主导功能,以及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等指标。

3.3.1.3街坊划分及编码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将编制单元划分为若干个街坊。街坊划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①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主次干路、河流、铁路等);②与行政管理界线范围协调;③土地使用功能的内在关联性;④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以300-500米服务半径为宜;⑤适度的用地规模。一般情况下,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街坊的用地规模为20—50公顷,以工业、仓储物流为主导功能的街坊的用地规模为40—100公顷。⑥适度的居住人口规模。一般情况下,以居住为主导功能的街坊的居住人口规模为0.5-1.5万人。

街坊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地块。对于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和近期开发意向不明确的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在地块开发细则中可根据土地权属、开发建设或管理需要对地块进行再次细分或调整,但应保持街坊内居住人口规模和住宅建设总量不增加,配套设施规模不减少。

为方便表示,地块编码可釆用编制单元代码一街坊代码一地块代码三级。

3.3.1.4土地使用

确定各街坊的主导功能。

确定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土地使用性质是根据地块的功能定位确定主要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兼容性是确定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范围或适宜建设要求。

为提高规划可操作性和增强土地使用的弹性,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混合用地管控。混合用地的类型、表达形式、管制要求按《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混合使用指引》执行.原则上,在满足街坊居住人口规模不增加、功能布局相协调的前提下,混合用地中的具体用地使用性质可在地块细分中确定。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居住功能以及居住用地兼容商业

功能的兼容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计容建筑面积的20%,其他情况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执行。

3.3.1.5土地开发强度和控制指标

确定各街坊的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等指标。上述指标为上限控制指标,在地块开发细则中应严格遵守,是配套设施的设置依据。

独立用地的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宜确定强制性指标(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指导性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和规划管理指标(建设状态、控制模式和控制级别等)。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在符合街坊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在地块开发细则中进一步分解地块控制指标。

若无特殊要求,停车配建指标、建筑物间距和退让、地块出入口、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等执行。

现状保留或尚未按规划用地性质实施的已建建设用地,经研究确因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消防安全、完善配套等进行局部改造的,须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规划管理。

3.3.1.6综合交通

3.3.1.6综合交通

(1)道路系统。确定道路等级和体系、.道路红线及标准横断面红线宽度、交叉口、立体过街通道的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城市道路规划应遵循窄马路、密路网的理念,支路间距应控制在150米至250米之间,次干路和支路网的密度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轨道交通。确定轨道交通的类型、线路走向、站场位置等控制要求。

3.3.1.7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分为区域统筹、镇街、单元社区、基层社区四级控制级别,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各个级别配套设施的配置方案,配套设施控制级别体系具体详见附录四。

(1)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2)交通设施。确定交通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3)市政公用设施。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4)城市安全设施。确定城市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3.3.1.8规划控制线

(1)城市蓝线。确定城市蓝线的划定对象、划定标准和控制范围,以及主要水域的管控要求。

(2)城市绿线.确定城市绿线的类型、等级、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公园绿地的控制级别分为城市公园(用地规模2公顷及以上)、社区公园(用地规模在500平方米至2公顷之间)、街头游园(用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开放公园绿地的设置要求及人均公园绿地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3)城市紫线。确定城市紫线的类型、等级、控制范围(核心保护范围、建筑控制地带)和控制要求。

(4)城市黄线。确定市政廊道(高压电力廊道、微波通道、综合管廊等)、重要市政管道(原水管、污水总管、燃气长输管线等)、轨道交通保护区、独立用地及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管控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和城市轨道特别保护区按《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控制。

(5)城市棕线。确定城市棕线的等级、控制范围(产业发展保护区、产保区产业用地)和控制要求。

(6)生态控制线。确定生态控制线的范围、控制等级和控制要求。

3.3.1.9其他规划控制要求

根据编制区的具体情况,视实际需要对特殊用地、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开发、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等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1)特殊用地。确定特殊用地的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2)城市设计。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确定编制区的空间结构形态、高度分区与开敞空间等内容,并提出有关城市设计控制要求。

(3)地下空间开发。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区域和控制要求。

(4)海绵城市。确定海绵城市规划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和控制要求。海绵城市的编制内容和深度按《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等执行。

(5)环境保护。确定水环境(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大气环境(包括通风廊道)、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6)城市安全。确定特别危险物仓储、防洪工程、排涝工程、抗震工程等方面的防护对象、防护标准和控制要求。

(7)城市更新。落实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3.3.2法定图则

法定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图则应由图、表、备注和图纸信息组成。

3.3.2.1图

含编制单元的区域位置图、街坊划分及编码图、土地利用规

划图、图例、比例尺和风玫瑰等信息。

其中土地利用规划图应以编制单元为界,将法定文本中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综合交通、配套设施、规划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等强制性控制内容集中标示在一张有效的地形图上,图纸应符合《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街坊和地块划分:明确编制单元范围,确定街坊及地块的划分和编码。

(2)土地利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混合使用指引》,

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用统一标准底色表示;落实地块的建设状态标示,以及公益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名称标示。

(3)综合交通:标示道路红线、道路交叉口形式、主要道路名称、轨道交通类型、线路、站场和保护控制线。

(4)规划控制线:标示各类规划控制线及主要的管控对象名称。

(5)其他必要的规划图表达内容,如其他规划控制要求、宽度标注、坐标标注。

3.3.2.2表

包括“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街坊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配套设施一览表”、“土地利用规划构成表”和备注。

(1)“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应反映编制单元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包括目标功能(发展目标、主导功能)、发展规模(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综合交通(道路系统、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生态控制线)、单元社区级及以上以及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的种类和规模,以及特殊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设计、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表3-1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示例)

(2)“街坊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应反映各街坊的主导功能、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及地块的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规划管控要求。一般情况下,地块的强制性指标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绿地率、配套设施、城市设计要求等;地块的指导性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兼容比例、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备注明确的非强制性内容等;地块的规划管控要求包括地块编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等。

表3-2 街坊和地块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示例)

(3)“配套设施一览表”应反映各街坊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安全等各类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要求。明确设施块编码、位置、数量、规模、建设状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等。

表3-3 设施规划一览表

(4)“土地利用规划汇总表”应将单元内的各类用地进行分类统计、汇总的表格。

3.3.2.3备注

备注应以条文形式注明其他必要的说明。

3.3.2.4图纸信息

图纸信息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制单元编码、组织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批文号、签发日期、编制单位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盖章)。

3.4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技术图纸、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控制线落实及调整专题报告、规划环境影响篇章、城市设计篇章、

公众参与报告等。

3.4.1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编制区现状的分析、规划方案的论述和规划内容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4.1.1前言

说明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

3.4.1.2规划依据与原则

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他依据,规划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

3.4.1.3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

简述编制区自然、历史、地理、人口、经济等现状情况,分析评价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并提出相应的规划对策。

3.4.1.4目标功能和发展规模

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编制区的发展条件,确定编制区的发展目标、主导功能,并确定规划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包含居住人口规模和就业人口规模)、住宅建筑规模。

3.4.1.5用地布局

分析影响编制区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阐述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基本思路及规划方案;确定各类用地的布

局、规模及规划要求;编制规划用地汇总表,已细分地块的用地性质应以小类、中类为主。

3.4.1.6街坊及地块划分

根据编制区街坊和地块划分的要求,明确街坊和地块划分的依据、原则和方法,确定街坊及地块的划分和编码。

3.4.1.7街坊及地块控制

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编制区内各街坊和地块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控制指标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论证。

3.4.1.8交通系统规划

评价道路交通现状;预测发展需求;核实和落实上层次规划的控制要求;结合交通影响评价制定交通组织原则和交通发展对策,合理组织内外交通系统;确定各类交通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3.4.1.9道路竖向规划

评价自然地形现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和防洪排涝的要求,确定道路控制点标高及地块控制标高。

3.4.1.10绿地系统规划

评价绿地系统现状;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预测发展需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阐述绿地系统规划原则;确定绿地的种类和规模,明确其空间布局和建设要求。

3.4.1.11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评价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预测发展需求;核实和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3.4.1.12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给水工程规划:评价给水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预测用水量;确定给水系统的形式;确定给水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2)雨水工程规划:评价雨水工程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排水体制、暴雨强度计算公式和雨水工程建设标准;确定雨水系统的建设要求。

(3)污水工程规划:评价排污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预测污水量;确定污水系统的形式;确定排污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4)防洪排涝工程规划:评价防洪排涝工程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防洪排涝标准;确定防洪排涝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5)供电工程规划:评价供电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电力负荷;确定电源容量、数量、位置及用地面积;确定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和位置;确定中、高压配电网线路的路径和电缆通道的宽度控制要求。

(6)通信工程规划:评价电信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预测指标,预测各类通信量需求;确定通信机房等通信设施的容量、规模及用地面积;确定有线电视、网络系统等通信传输线路和接入网干线的布设要求;阐述微波通道的宽度控制和建筑限高要求;确定邮政局所得位置和用地面积。

(7)燃气工程规划:评价燃气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气源类型、用气量指标、供气方式,预测用气量;确定燃气储备站、调压站的位置、规模及用地面积;确定高、中压燃气管网压力级制及布设和安全要求。

(8)环卫设施规划:评价环卫设施现状;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确定环卫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规模、配置要求、控制模式、控制级别、建设状态等控制要求。

(9)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评价工程管线综合的现状,统筹安排编制区城市道路上各类工程管线的布设方式和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关系.

3.4.1.13其他

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特殊用地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综合防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海绵城市规划、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等章节内容。

3.4.2技术图纸

技术图纸是指说明规划意图的相关图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域位置图

标示编制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土地利用现状图

标示现状用地的种类和界线。

(3)现状用地权属图

标示各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利用性质和界线。

(4)土地利用规划图

标示规划用地的性质、界线、配套设施以及建设状态。

(5)街坊划分编码索引图

标明街坊划分的界线及编码。

(6)道路系统规划图

标明城市各级道路的平面、断面;标明各级道路交叉口及控制点坐标;标明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立体过街通道位置;标明铁路、公路、港口、空港、客运站、货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标明城市轨道交通站场、公交站场、广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城市重要交通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范围。

(7)道路竖向规划图

标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及控制点标高;标明各级道路坡向及坡度;标明必要的地块控制标高。

(8)蓝绿系统规划图

标明水域、城市蓝线和各类绿地、绿线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9)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标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10)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包括给水工程规划图、雨水工程规划图、污水工程规划图、供电工程规划图、通信工程规划图、燃气工程规划图、环保环卫设施规划图、管线综合规划图。

(11)其他规划图

对于一些特定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可增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图、环境保护规划图、海绵城市规划图等。

3.4.3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吿。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及建议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评价结论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优化。

3.4.4规划控制线落实及调整专题报告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涉及对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城市棕线、生态控制线的落实、深化完善或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编制相应的规划控制线落实及调整专题报告。该专题主要包括文字说明和相关图表,具体编制要求按相关要求执行。涉及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应满足以下相关要求。

3.4.4.1文字说明主要内容

(1)原规划控制线控制情况

对原规划控制线的控制情况进行说明,针对调整对象重点说明原规划控制线的类型、等级、总量、范围,是否涉及现状建设等。

(2)调整的必要性和原则

分析对原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原因、必要性以及调整的原则、依据等。

(3)本次规划控制线调整置换方案

根据可行、同质、优化等原则,对片区内的规划控制线的调整置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说明。

3.4.4.2图表

(1)规划控制线调整前后对比附图

(2)规划控制线调整前后对比附表

3.4.4.3附件

凡涉及规划控制线调整的规划方案均应在成果中提供附件。附件由调整前后的图件和附表组成,供数据校对、验收和入库使用。附件需提供电子文档,附表格式为WORD,图纸提交AutoCAD图形数据(*.DWG格式),必须确保绿地边界闭合;如有ArcGISMXD文件及MDB数据可一并提供。

3.4.5规划环境影响篇章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分析依据、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及评价。规划要以环境影响篇章为依据,充分考虑污染源的影响,并分析规划在用地布局、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合理性,提出优化规划方案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等内容。

编制内容和深度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等执行。

3.4.6城市设计篇章

城市设计篇章应提出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并附表达城市设计意图的缩图。城市设计篇章的编制内容和管控要素及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设计导则》执行。单独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成果文本等同于城市设计篇章可直接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3.4.7公众参与报告

公众参与报告是对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公众对规划的主要意见以及对公众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编制过程。

(2)各阶段方案示意图。

(3)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及回复。

部门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4)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

序号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5)草案公示意见及回复。

(6)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与意见回复。

委员

意见

是否釆纳

说明

 

 

 

 

 

 

 

 

(7)其他相关文件。

4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成果要求

4.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成果要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致。

4.2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的成果由技术文件和调整前后法定图则构成。

技术文件应充分阐述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成果内容应包括说明书、公众参与报告及必要的技术图纸。

若调整方案涉及规划控制线调整、城市设计重点地区、交通敏感地区,或存在环境影响风险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编制相关专题或篇章的要求。

成果编制要求可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订的相关要求,宜适当简化。

4.3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成果由调整说明报告和调整方案则构成。调整说明报告应阐述动态维护原因、方案结论等内容。成果编制要求可参考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相关要求,应适当简化。

5 其他要求

5.1成果入库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电子数据除了包括法定文件、技术文件外,数据格式应符合《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此外,为实现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检测平台、规划一张图平台数据互通,应另提供法定图则、编制单元控制要求一览表、街坊和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土地利用规划构成表、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道路规划一览表、绿地规划一览表等。

附件:1.用词说明

2.名词解释

3.计算规定

4.配套设施控制级别体系表

附件1

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釆用“严禁气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釆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釆用“宜”;反面词釆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件2

名词解释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地块开发细则。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为依据,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经批准的地块开发细则作为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3.城镇建设用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HU)和镇建设用地(H12)的统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4.编制单元。

指由城市干道或自然界线划分的、功能相对一致、具有一定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的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编制单元为基本范围开展编制。

5.街坊。

指由城市主次干道或自然界线划分的、功能相对一致、具有一定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的规划单元。地块开发细则以街坊为载体,通过进一步划分地块全面表达规划确定的各类强制性及指导性指标。

6.地块。

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规定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划分的城市用地单元。

7.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8.绿地率。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9.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

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是指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用地的总和。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独立用地的服务设施用地(R22)等,以及以配套设施为主导功能的混合开发用地或对城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用地。

10,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

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是指以赢利为目的,建造建筑物及其相应设施的用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以及《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混合使用指引》规定的混合用地。

11.其他的建设用地。

其他的建设用地是指公益性城镇建设用地、经营性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建设用地(H13)、村庄建设用地(H14)、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困)、采矿用地(H5)、其他建设用地(H9).其他的建设用地非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的重点对象。

12.非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Ei)、农林用地(E2)、其他非建设用地(E9)o其中,滩涂按其他非建设用地(E9)控制。

13.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为保护与控制城市规划确定的水库、河道、河涌、湿地等城市河流水系(城市地表水体)、水源工程和水利工程,以及为满足城市河流水系整治、绿化、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地域界线。

14.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公园

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开放的公园绿地,以及位于建成区内具备公园服务功能的非建设用地。

15.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佛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界线。

16.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7.城市棕线。

城市棕线是指产业发展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产业发展保护区是为保障佛山市产业用地总规模,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实行控制和管理的区域。

18.生态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附件3

计算规定

1.街坊用地面积。

街坊用地面积以周边城市道路中线、河流等自然边界为界限计算。

2.地块用地面积。

为地块净用地面积,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地块边界为界限。

3.规划居住人口规模。

规划居住人口规模计算方式: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宅面积。人均住宅面积按40平方米/人计算。

附件4


 

佛山市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成果技术准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地块开发细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准则。

1.2适用范围

凡在佛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编制地块开发细则,应遵照本准则执行。

1.3其他要求

佛山市编制地块开发细则除遵守本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1.4解释权

本准则的解释权属市自然资源局。

2 地块开发细则编制成果要求

2.1成果构成

地块开发细则编制的成果包括说明书、细分图则和公众参与报告等,涉及交通敏感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或存在环境影响风险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编制相关专章或篇章的要求。

2.2编制要求

地块开发细则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地块开发细则应以街坊为基本规划范围,按照编制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对地块进行细分,并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包括细分后地块的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规划管控要求。地块的强制性指标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含用地分类代码)、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绿地率、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的种类和规模、城市设计要求和备注明确的强制性内容等;地块的指导性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兼容比例、用地面积兼容比例、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和备注明确的非强制性内容等;地块的规划管控要求包括地块编码、建设状态、控制模式、控制级别等。

地块开发细则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编制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地块控制的强制性指标。

2.3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地块细分的背景、现状和规划内容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3.1规划概况

说明规划背景、规划范围、区位条件、现状情况等。

2.3.2规划依据和原则

说明编制的依据和原则,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他依据,规划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等。说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对规划范围的要求。

2.3.3具体控制要求

确定地块的开发目标和模式,研究确定地块细分后的道路交通、用地性质(包括用地兼容性及兼容比例)、使用强度控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配套设施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城市安全设施)、城市设计要求等规划内容。

若无特殊要求,停车配建指标、建筑物间距和退让、地块出入口、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绿色屋顶率、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导则》等执行.

2.3.4符合性说明

地块开发细则应提交符合性说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要求和落实情况予以说明。

2.4地块开发细则图则

地块开发细则图则是反映地块细分的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关表格,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是规划图,以街坊(可包含多个街坊)为单位,将地块划分、土地利用、综合交通、配套设施、规划控制线以及其他规划控制内容集中标示在一张有效的地形图上;二是插图,包括区域位置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三是以表、备注的形式表达细分地块的控制要求;四是图纸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街坊编码、组织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审批情况、编制单位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盖章)等。

2.5交通影响评价专章

地块开发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同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专章,编制内容和深度参照《佛山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与管理办法》等执行。交通影响评价专章的评价结论及建议应纳入地块开发细则,地块开发细则应依据评价结论和建议进行调整和优化。

2.6城市设计篇章

地块开发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同时编制城市设计编章。城市

设计篇章应提出城市设计管控要素的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并附表达城市设计意图的缩图。城市设计篇章的编制内容和管控要素及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设计导则》执行。单独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成果文本等同于城市设计篇章可直接纳入地块开发细则。

2.7规划环境影响篇章

地块开发细则可根据实际需要同时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分析依据、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及评价。规划要以环境影响篇章为依据,充分考虑污染源的影响,并分析规划在用地布局、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合理性,提出优化规划方案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等内容。

编制内容和深度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等执行。

2.8公众参与报告

公众参与报告是对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公众对规划的主要意见以及对公众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编制过程。

(2)各阶段方案示意图。

(3)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及回复。

部门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4)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

序号

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5)草案公示意见及回复。

(6)佛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决议与意见回复(仅特定地区需要提供)。

(7)其他相关文件。

3 地块开发细则修改的成果要求

3.1地块开发细则修编的成果要求

地块开发细则修编的成果要求与参照地块开发细则。

3.2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的成果要求

地块开发细则动态维护的成果由调整说明报告和调整方案构成。调整说明报告应阐述动态维护的原因、方案结论等内容。成果编制要求可参考地块开发细则编制的相关要求,应适当简化。

4 其他要求

4.1成果入库标准

地块开发细则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电子数据除了包括说明书、细分图则和附件外,数据格式参照《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数据成果标准》执行.此外,为实现与地块开发细则符合性审查平台、规划一张图平台数据互通,应另提供图则、街坊控制要求一览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土地利用规划构成表、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道路规划一览表、绿地规划一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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