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

加强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建设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加强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建设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反映。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番禺区加强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准保护区建设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20〕83号)的有关要求,确保我区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标准和质量不降低、水质持续改善,结合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合理管控建设开发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明确未来发展方向

  准保护区以城市建设、房地产建设、公共设施配套、生态建设、文化教育,以及商贸、旅游、酒店、创意产业等第三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

  (二)规范工业项目发展

  在准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由区政府严格把关。原有合法工业用地可维持工业用途,但必须符合准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建设轻污染、少污染的工业项目,鼓励原有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转换为非工业用地或M0、M1工业用地。

  (三)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准保护区采取优化城市产业及布局、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等措施,确保准保护区涉及的沙湾水道水质持续改善。对于准保护区划定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环境准入,发展轻污染、无污染行业;对于准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通过合理引导,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工业用地项目准入

  1.在2020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前已存在的具有工业用途的土地或厂房可依法办理项目环保等有关证照手续持证经营。另外,根据对准保护区原有企业的摸查情况,结合我区产业现状,木材加工及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等占比最大的5类产业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予以继续准入。

  2.准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禁止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型依照附件2执行)。

  3.鼓励准保护区内村级工业园和工业企业等进行升级改造,向低消耗、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园区)及总部基地等转型,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同行业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逐步入园集聚发展。

  (二)非工业用地项目准入

  非工业用地不允许审批和建设工业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划定后新建、扩建、改建的非工业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房地产、商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具体依照附件3执行。

  (三)涉堤岸水岸项目准入要求

  准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设混凝土装卸码头、砂石码头堆场、游艇停泊码头、水上加油站、水上娱乐设施等对水源二级保护区水体造成污染影响的项目或设施。

  (四)完善准保护区污水管网

  准保护区范围内,应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实现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没有完善污水管网或污水不能进入管网集中处理的,各部门不得审批任何建设项目。

  (五)优化调整准保护区城乡规划

  通过规划引导,合理调控准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将准保护区整体控制为低强度开发区。优化调整准保护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水体的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预留河道管理和保护的范围,沙湾水道两岸滨江带用地优先用于建造城市绿地、滨水景观带、碧道、廊道及生态修复。严格管制水域岸线用途,改善岸线景观,提升生态功能。

  四、其他事项

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工作方案,按照各自职能对建设项目的引进和审批工作严格把关。

  附件:

1.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优化图

2.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产业类型

3.准保护区范围非工业用地内允许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附件1:


附件2

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产业类型

序号

行业类别

具体建设项目内容

1

医药制造业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

2

化工行业

单纯混合和分装除外。

3

造纸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4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

制革、毛皮鞣制。

5

纺织业及纺织服装、服饰业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6

染料产品制造

7

炼焦

8

炼硫

9

炼砷

10

炼油

11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

电镀;专业表面处理项目(包括金属的酸洗磷化、锌的铬酸盐钝化、铝及铝合金的阳极氧化、铝的表面铬酸盐转化、不锈钢酸洗、专业喷漆或喷粉加工等);新产生或排放铬、镉、铅、汞及类金属砷等严控重金属污染物。

12

农药制造

13

电子设备制造业

含有蚀刻、沉铜、电镀等工序的印刷电路板项目;小型、零散分布的含有洗版、磨板工序的电路板印刷项目。

14

食品制造业

利用鱼粉、虾、墨鱼胶及其他容易产生恶臭的物质为原料生产饲料的项目。

1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产生恶臭气味和粉尘污染的玻璃钢及其制品项目。

16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利用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废旧电线等固体废物进行简易加工生产的项目;新建的废旧塑料基地项目。

17

落后产能项目

使用转炉、电炉、工频炉、中频炉等生产“地条钢”的落后产能项目。

18

产生恶臭气味的项目

表面喷涂、制鞋、印刷(全部使用水性油墨的除外)、倒模、注塑、橡胶加工、有喷漆工序的家具制造业等有机废气为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其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车间与敏感点距离不足50米或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距离敏感点距离不足100米的项目;其他产生恶臭气味(如香精、橡胶及橡胶制品、炼胶硫化等)的项目,其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车间与周围环境敏感区的距离小于100米的。

19

其他

国家或省、市要求的其他禁止审批行业类别涉及的工业项目;转运、贮存、处置番禺辖区内并不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广州市定点规划需要番禺区内建设的除外)项目。


附件3

准保护区范围非工业用地内允许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

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序号

行业类别

具体建设项目内容

一、公共设施管理业

1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

社区、居民小区、农村规划配套的生活垃圾中转站。

2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配套的沼气池、化粪池。

3

市政设施、公共健身设施

市政设施(消防栓、水泵、路灯等)安装、维修、维护,户外广告牌(箱)、护栏、无障碍设施、公共健身设施的安装与维护。

4

交通、安保设施

公交中途站、公共充电桩、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交通标志、监控设施、安保设施安装维护。

5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6

雨水设施

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公共雨水设施。

二、房地产

7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

三、研究和试验发展

8

专业实验室

不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不涉及转基因实验室。

9

研发基地

不涉及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

四、专业技术服务业

10

动物医院

五、卫生

11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

1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14

批发、零售市场

1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16

体育场、体育馆

17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18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19

旅游开发

20

影视基地建设

21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22

加油、加气站

23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不含喷漆工序。

24

设备、设施、装置、软件系统购置,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

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5

居民服务设施

健身房、棋牌室、茶艺室、理发店、美容店、推拿按摩店、书店、花店、摄影店、服装店、杂货店、音像店、彩票销售店、缝纫店、复印打字店、擦鞋店、零售杂货店、网吧、游戏机室、废品回收站、个体家用电器维修场所、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维修场所。

26

亲水平台建设

七、水利

27

水利工程

堤防、水闸、泵站、河涌整治等水利建设工程。

八、农业、林业、渔业

28

农业垦殖

29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30

经济林基地项目

31

淡水养殖

利用池塘或鱼塘进行淡水鱼养殖的。

32

农林绿化工程

森林碳汇、林分改造、生态景观林带以及乡村绿化美化工程,植被修复,湿地修复项目,立体绿化、公共绿地。

33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消防蓄水池、扑火通道、暸望台、防火隔离带、防火线、防火警示牌、防火检查站。

34

林业园林配套设施

不涉及发酵工艺且用于林业园林科研发、植物培育研究、绿色废弃物处理的温室大棚(农用大棚);风景名胜区围墙、挡土墙、亭、廊等园林配套设施。

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35

等级公路

36

新建、增建铁路

37

改建铁路

38

城市轨道交通

39

城市道路

40

城市桥梁、隧道

41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42

仓储

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危险品、危险废物储存。

十、其他

4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村级公路;村镇道路硬化。

44

扶贫建设工程

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

45

“万里碧道”、绿道、古驿道、栈道、漫步道建设项目

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

4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47

清洁能源改造工程

65吨/小时以下的锅炉改使用天然气,不涉及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布局变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备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发布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建设项目名录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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