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批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批领域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月21日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批领域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穗建改〔2020〕14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埔建[2020]12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切实便民利民,结合我区实际,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的能力,制定优化消防审批若干措施如下:

一、工厂、仓库等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消防备案与竣工联合验收合并办理

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投资占主导的,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建、扩建普通仓库和厂房,且不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相关建设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实行消防备案与竣工联合验收合并办理。

建设单位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网址:http://Lhsp.gzonline.gov.cn/),直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含消防备案专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程质量检查与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并执行,不再单独对消防备案进行抽查。

二、推行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工程、城市更新项目及筹建项目“容缺”受理和消防审批“预审、预验”服务

国家、省、市、区内重点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及筹建项目,且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对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但暂未取得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凭建设单位承诺可容缺受理“预审”,先行根据消防技术规范出具预审咨询意见,待工程取得规划许可后,可申请换取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推行重点项目“预验”服务。重点项目已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未完工前申请“预验”,组织由验收部门人员参与的现场初验,及时发现现场问题并落实整改,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次合格率。

三、压缩城市更新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批时限

对区城市更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前介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设计审查审批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缩为6个工作日,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

四、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范围

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十二类情形特殊建设工程属于必审必验的范围。新、改、扩建项目申报规模未超过住建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第(一)至(六)项相应类型总建筑面积限额,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类型申报。

五、进一步明确工艺设施设备安装、更换、维护活动消防审批

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工艺设施设备安装、更换、维护活动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范畴,不需要进行消防审批。

六、既有建设项目场所名称、安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变更无需重新申请消防审批

已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后投入使用、营业的场所(如宾馆、饭店、商场、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工厂、仓库等),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或更名后仅进行简单翻新,没有降低原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改变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且符合现行消防规范及技术标准要求的,无需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七、进一步明确同等效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范围

以下资料均可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同等效力规划许可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与本次申报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一致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附件;

(三)与本次申报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一致的规划复函、规划调整意见及附件或经规划部门认定无需重新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四)与本次申报建设工程使用功能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文件(如房产证)及附件(图);

(五)中国融通集团南方公司管理军队资产可提供军产证或军队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经营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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