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2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1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18〕43号)精神,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企业融资效率,支持和服务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政府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为惠州市范围内有转贷融资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授信条件的实体经济企业(涉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项目等除外)提供便利、高效的转贷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

  (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和具备持续发展能力(产销正常、产品服务有市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企业。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且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承诺保证专项资金安全。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总规模10亿元,分期筹资。首期由市国资委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1亿元,并由其发起成立新公司作为专项资金的筹资及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必要时市财政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视当年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给予合理支持。如财政参与出资,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完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建立由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组成的惠州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协调企业转贷等工作。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办法有关合作银行的条件、义务、资金使用流程、原则、综合费率、风险监管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当通过合作协议予以确认。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惠州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贷款授信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惠州市辖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

  (二)与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专项资金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资金运营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条 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初审。合作银行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判定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符合则合作银行出具《承诺函》,并把企业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运营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运营机构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及合作银行的《承诺函》后,对企业申请要求和银行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 划拨。运营机构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手续。

  第十四条 收回。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专项资金和应支付的资金服务费一并划转至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第十五条 归档。专项资金回收后,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单笔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使用专项资金不超过2次、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由运营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优先、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决定扶持企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服务费标准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可持续运营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5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3‰;超过5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35‰,除此之外,运营机构不得附加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列会计账目核算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

  专项资金的收益在扣除专项资金运营支出费用(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税费等)后,按20%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专项资金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运行和合作银行等相关情况;专项资金出现风险事件或资金总额出现异常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运营机构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使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银行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资金及费用全额归还的,对相关银行给予预警提示1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同一银行在顺延年度内有2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银行在顺延年度内有3次预警提示的,暂停与该银行合作12个月。运营机构有权利依照合作协议,停止与违规银行合作。如专项资金发生损失,运营机构启动追偿机制,并将上述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运营机构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按照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企业致使企业不敢使用专项资金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要求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承担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等清偿责任。

  (四)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专项资金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运营机构24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及其同一控制人名下关联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并有权对相关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时将上述情况纳入相关的行业及银行的征信系统,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惩诫力度。

  (五)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专项资金的,运营机构将不再受理该企业及其同一控制人名下关联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停止运营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后,做好清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启动修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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