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建城规〔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工作,适应国家、省、市上位法律、法规变化,进一步简化、整合行政审批制度,在《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2006版)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2006版)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废止,不再适用。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4日

珠海市园林绿化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增强公众绿化意识,丰富园林绿化建设、管养形式,巩固和发展园林绿化建设成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林绿化认建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负责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市、区(功能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归属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认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功能区)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归属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工作。

第四条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园林绿化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五条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绿地及其附着物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认建认养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

社会公布,一般为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

第七条 认建认养内容:

(一)认建内容:园林绿化建设或改造工程。

(二)认养内容:绿地及苗木养护,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苗木、园林绿化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八条认建认养形式:

(一)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第七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二)认建绿地的,认建人可在认建地点按程序建设,园林绿化认建的建设项目竣工后,认建人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备案,完成后移交属地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管理,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属地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养护费用,并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不再向认建人另行收取费用;也可在选择认建地点后,经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认养园林绿化的,认养人在选择认养内容后,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或捐赠物,委托属地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认建认养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园林绿化认建认养协议,

明确责任和权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实施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向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步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与申请方协商确认。

(三)由受理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实施协议书,并进行公告。

(四)按照认建认养协议要求,双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五)实施完毕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验收备案或养护确认。

第十一条多人申请认建认养同一块绿地的,需实行公开竞投,由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认建认养人。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十二条认建认养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费用标准。认建公共绿地应当执行“绿色图章”程序。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认建工程应自认建协议签订起两年内完成,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园林绿化认养期限一般1~3年,最低不少于1年,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在认养期内,由于市政设施等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或树木回迁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如认养对象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或迁移的,可协商终止认养或变更认养的园林绿化,认养期按照实际累计计算。

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核意见前应充分校核拟认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发展计划,对未来5年内有明确绿地性质变更和征占用计划的公共绿地,不接受认建。在认建期内,如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需要导致认建绿地用地性质变更、被征占用等情况,致使认建活动无法完成或立牌、冠名期限不足,可协商终止认建、变更认建对象或立牌、冠名对象,立牌、冠名标准要求酌情降低,立牌、冠名期按照实际累计计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认建认养资金由市、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照事权归属负责收取,并开设专户自行核算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认建认养范围、内容和相关规定使用捐赠资金。

由认建认养活动产生的财政预算外行政管理成本纳入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畴。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认建认养人交纳的资金及其利息,包括未签订认建认养协议而捐赠的资金及其利息,均应作为园林绿化认建认养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认建认养资金应接受以下监督:

(一)认建认养人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进行查询;

(二)资金使用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三)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七条认建认养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认建认养人还享有立牌纪念或冠名的权利。对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出资10万元以上的,在其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范围内,可享有绿地内立牌权;对个人出资10万元以上、单位出资100万元以上,且能完成绿地建设的,可享有绿地冠名权。

认建绿地的,立牌纪念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对认养绿地的,立牌或冠名期为认养期。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由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制作、设置和维护,标志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费用从园林绿化建设和园林绿化养护经费列支,协议到期后应及时移除标志牌。

第十八条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并接受相应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对认建认养园林绿化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未履行认建认养协议责任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有权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对警告而未能改正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认建认养协议。

认建认养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协议。对无故不履行协议的,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组织实施部门告知当事人终止协议,并可另行安排认建认养人。

第二十条认建认养园林绿化产权按照事权归属市或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公益属性,不得进行未经许可的商业经营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圈占绿地及其附着物。

第二十一条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类别及规模,适时对认建认养人实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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