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端府函〔2020〕1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建设,切实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6〕630号),以及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用途

用于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肇庆市端州区祥和产业园通用厂房配套建设项目范围内(具体为房屋征收决定批复范围,以有资质单位测绘范围为准)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三、征收及实施主体

(一)征收主体: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主体:端州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根据项目所处辖区,具体由端州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睦岗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

征收补偿以房地产权证记载内容为依据,在建设工程通告发布前已发生的房地产权变更和发布后发生的房屋继承,尚未办妥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由业权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办理;其他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或产权未经确认的,由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土地、房屋档案记载资料审核确认。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在本方案正式公告之日起十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征收实施主体(单位)作出确认,否则视为放弃,征收实施单位将按本征收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货币补偿。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及方案。

1.房屋价值的补偿。

(1)对于住宅的补偿标准,根据住宅的套内面积,如属于纯一层平房,补偿面积按1:1.2确定,属于二层以上(含二层)的住宅,补偿面积按1:1确定,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套内面积销售成交均价确定,即5800元/平方米(含地价、房价、奖励款)。对于办公用房、厂房、商铺等非住宅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2)装修费:500元/平方米(按套内面积计算)。

(3)产权调换补偿标准。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区政府提供端州城区范围内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作等值调换,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商铺、办公用房、厂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水电安装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500元。

(3)厨房设施费: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

(4)电话、有线电视、网络迁移费: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

(5)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如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参照各类房屋市场租金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对合法经营的商户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征收决定作出前一年内月平均税后利润计算(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其他补偿规定。

1.有报建手续且未超期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普通建筑400元/平方米、有装修的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也可通过对建筑物的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参照本条第三款征收奖励条款确定)。

2.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如属历史上形成并经协商当事人愿意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拆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及奖励(具体参照本条第三款征收奖励条款确定)。

3.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附属物,如天井、庭院、花园等,可按该附属物的土地面积以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围墙,按墙体立面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4.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经过确认、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5.涉及国家、省级文物保护范围的拆迁按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奖励。

签约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部门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户奖励,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3000元/户奖励;逾期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

五、建(构)筑物搬迁范围和计量原则

(一)征收范围为工程公告的征收红线范围。

(二)因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该建筑物在红线范围外的连体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属搬迁范围(连体部分的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固定价格部分搬迁建筑物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四)房屋面积的丈量以四面外墙为准。

(五)对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或其他混建的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而上层是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的结构性质分类计算面积。

(六)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楼房,第二层以上的楼层如楼板与天花(檐墙)高度高于2.2米的按一层楼计算面积,低于2.2米的不计算楼层面积。

(七)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发生争议,按相关房产测量规范认定解决。

六、争议解决

在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征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按协商价予以补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评估费由征收部门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逾期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征收过程中,如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征收部门报上级部门研究解决。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肇府函〔2016〕630号)》及相关政策执行。方案实施期间,如补偿标准调整提高,则参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