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改动迁的目标

律房律地   龚军伟

 

一、土地出让的基本要求:净地

(一)为什么要“净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第二条第三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段。

(二)何为“净地”?

2007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第二条。

2012年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1、权属要清晰;

2、现场要拆平(达到施工条件)

这两个条件哪个更重要、更根本?

 

二、动迁的目标

1、总体目标:实现“净地”条件

2、分解目标:拆除房屋(有形目标)

注销产权(无形目标)。

 

三、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现场动迁人员的形式主义倾向:重拆平、轻注销;

二是法务人员的完美主义倾向:害怕争议或纠纷,要求“和谐、文明”地拆平现场、“完美、无瑕疵”地注销产权。

动迁工作的现实理想状态:一边争议,一边高效地推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