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改动迁的目标
一、土地出让的基本要求:净地
(一)为什么要“净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八条。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第二条第三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段。
(二)何为“净地”?
2007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第二条。
2012年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1、权属要清晰;
2、现场要拆平(达到施工条件)。
这两个条件哪个更重要、更根本?
二、动迁的目标
1、总体目标:实现“净地”条件
2、分解目标:拆除房屋(有形目标)
注销产权(无形目标)。
三、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现场动迁人员的形式主义倾向:重拆平、轻注销;
二是法务人员的完美主义倾向:害怕争议或纠纷,要求“和谐、文明”地拆平现场、“完美、无瑕疵”地注销产权。
动迁工作的现实理想状态:一边争议,一边高效地推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