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指引对比
番禺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指引 对比 | ||
旧(18年56号) | 新(20年14号) | |
为统一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7〕3号,以下简称《成本核算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并在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共同遵守。 | 为统一规范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依法、依规、公平”的原则,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以下简称《成本核算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并在我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共同遵守。 | |
一、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弃产)方式,或者复建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弃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按照房屋的重置价加区位补偿价确定,不再安排回迁。复建安置采取“拆一补一、权益回购”的方式给予安置房(含装修)。 |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弃产)方式,或者复建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弃产)的按照房屋的重置价加区位补偿价确定或改造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方式确定,不再安排回迁。复建安置采取“拆一补一、权益回购”的方式给予安置房(含装修,下同)。 |
二、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 | (一)现状不超高不超大的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复建安置指标的,按照现状不超高不超大的部分“拆一补一”;差额部分作为权益面积,被补偿人可按房屋建安费用回购安置房。超出“拆一补一”部分的现状实测建筑面积(经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除外)可给予房屋建筑成本补偿,不予安置。 | (一)现状不超高不超大的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复建安置指标的,按照现状不超高不超大的部分“拆一补一”;差额部分作为权益面积,被补偿人可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回购价格回购安置房。超出“拆一补一”部分的现状实测建筑面积(经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除外)可给予房屋建筑成本补偿,不予安置。 |
三、复建安置指标的核定标准。 | 复建安置指标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在不突破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总量前提下,指标核定的具体方法如下: | 复建安置指标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在不突破实施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总量前提下,指标核定的具体方法如下: |
四、临时安置费。 | 被补偿人选择复建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从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实施单位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补偿人可一次性获得18个月临时安置费,届满后按季度领取临时安置费。如果补偿人已兑现了部分安置指标(提前安置或指标回收)的,被补偿人的临时安置费按相应比例扣减。 | 被补偿人选择复建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从被补偿人履行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交付条件且改造主体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3个月止。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被补偿人可一次性获得18个月临时安置费,届满后按季度领取临时安置费。如果补偿人已兑现了部分安置指标(提前安置)的,被补偿人的临时安置费按相应比例扣减。 |
五、房屋搬迁费。 | 房屋搬迁费包括搬家补偿费和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费等,现状每栋房屋可获得搬迁费2500元,准予复建的每栋房屋可获得回迁费2500元。 | 搬家补偿费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核算(含搬出、搬进费用);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等设施需迁移的,按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计算迁移费。 |
六、各村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在不突破复建安置总量及改造成本前提下,由改造主体自行统筹确定住房保障、签约奖励等内容,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 | ||
六、本指引未尽事项按区政府审定的相应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 七、各村可选择按照《实施细则》第三点第(五)、(六)条的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 |
七、本指引由番禺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 八、旧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由改造主体牵头制定。 | |
八、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 九、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指引的通知》(番府〔2018〕5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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