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业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区城市更新局

2020 年 4 月 15 日

番禺区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为规范旧村改造项目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的问题,现制定有关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国有用地旧厂房权属人与村集体须就该国有用地由村集体归宗整合出具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根据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必须纳入旧村改造范围的情形除外。

二、整合国有用地旧厂房的成本核算标准。

(一)可参照《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穗建规字〔2019〕13 号)第八条,旧村庄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可按现有建筑面积或用地范围两种方式核定。

1、以现有建筑面积方式核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合法建筑面积按 1:1 核定复建量;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按照现有建筑面积 2:1 核定复建量,剩余面积可按房屋建安成本补偿,计入改造成本;2009 年 12 月 31 日后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不予核定。

2、以用地范围方式核定的,包括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村级工业园、堆场、货仓、露天停车场等用地,按现有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1.8(毛)计算权益建筑面积,其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改造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核算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改造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核算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纳入旧村庄改造的现状合法建设用地属于已批准未建或已建但尚未达到已批准建设规模的情况,可按批准建设规模补足复建集体经济物业权益建筑面积,其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二)可根据《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穗建规字〔2019〕13 号)作为整合权属范围外周边地块的改造成本,相关费用按照政府土地整备有关规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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