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现状建筑测量和复建安置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黄埔区旧村改造现状建筑测量、核查和复建安置工作,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结合黄埔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九龙镇除外)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可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条 现状建筑测量和核查按以下程序执行:经联社(或其授权单位)选取具有乙级以上土地房屋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开展房屋入户测量。经联社收集住宅权属证明资料和集体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汇总造册(包括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建筑地址、权属证明编号、栋数、基底面积、建筑面积、是否倒塌等)。由经联社申请,经街道同意,由区城市更新局协助村社到区城建档案馆查册(原萝岗区范围)或经联社自行到区交登所查册(原黄埔区范围)。经联社到属地城管部门查询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情况。测量单位结合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一户一宅情况进行分类,并在村内公共场所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预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梳理,确有错误,应进行数据修正,修正后的数据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委托公证处全程进行公证。经联社申请对公示后的数据进行核查,抽查率应不少于30%。数据核查合格的,区城市更新局将数据征求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建设局和区城管局意见后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数据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旧村庄改造范围内住宅复建量可按“栋”或者“户”两种方式进行核定。住宅复建量不含住宅区公建配套建筑面积。
第四条 以“户”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户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年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可以单独分户。
(四)村民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第六条 户籍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提供清单、村社造表填册、分类汇总后,报街道和公安部门确认后作为计算复建总量的依据。
户数证明出具后,新增的户不予以核算。
第七条 以“栋”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量按每栋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住宅建筑的总栋数,或以合法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
第八条 合法栋数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具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可核算为一栋,现状房屋倒塌,也可核算为一栋;一栋住宅具有多个合法权属证书或建房批准文件,可按证书宗数和建房批准文件核算为可计栋数(共有产权证书除外)。
(二)无合法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建设的住宅,可计为一栋,现状房屋倒塌的,有明显历史基底(或相关地形图、影像图有显示),可计为一栋。
(三)属于本条第(二)项情况,由多户村民合作建设的住宅,如能提供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且每户基底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可按照能提供证明的户数核算为可计栋数。
第九条 合法基底面积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具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可按照证载(批准)的用地面积或现状实测建筑基底面积核算。按照现状实测建筑基底面积核算的,每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无合法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建设的住宅,可按实测基底面积核算,每栋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三)属于本条第(二)项情况,由多户村民合作建设的住宅,如能提供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按照现状实测建筑基底面积核算,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第十条村民复建住宅成本核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具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可按照证载(批准)的建筑面积或现状实测予以计算基底面积3.5层以下建筑面积1:1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现状超出证载(批准)或予以计算基底面积3.5层以外的建筑面积,按1500/元每平方米给予房屋建筑补偿并计入改造成本。
(二)无合法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建设的住宅,可按实测予以计算基底面积3.5层以下建筑面积1:1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现状超出予以计算基底面积3.5层以外的面积建筑,按1500/元每平方米给予房屋建筑补偿并计入改造成本。
(三)权益面积由村民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其建安成本与村民购买价格的差额部分纳入改造成本。
以上房屋建筑是否在2009年12月31前建设,以2009年影像图、地形图为依据。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标准,包括上述第五点户数的证明,也包括在本村内有住宅的外嫁女、华侨、户口已迁出本村的原村民、世居祖屋等。
第十条 旧村庄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可按现有建筑面积或用地范围两种方式核定。同一个项目可以选择一种或两种上述核定方式计算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同一个地块只能选择一种。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物业用地范围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集体经济物业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有相关批准文件的,按证载用地面积或批准使用的用地面积确定,批准文书须经相关部门认定。
(二)集体经济物业无合法权属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的,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是建设用地的(或虽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不是建设用地,但能提供2009年12月31日相关使用租赁合同证明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的),现场有围墙或明显分界线等围闭区域可区分集体物业用地范围,可根据围墙或明显的分界线等级围闭区域划定集体经济物业用地范围;现场又无围墙或明显分界线等围闭区域可区分集体物业用地范围的,按集体经济物业基底面积或相关使用租赁合同载明的用地面积划定集体经济物业用地范围。若提供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的,由街道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三)不在本条第(一)、(二)项范围内,现状为空地,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是建设用地且能提供2009年12月31日前相关使用租赁合同,未占用公共空间(道路、绿地、建筑退缩等),用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街镇出具证明后,可按相关使用租赁合同载明的用地面积划定集体经济物业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复建物业成本核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现有建筑面积方式核算的,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的,按1:1复建并计入改造成本。
(二)以用地范围方式核定的,包括已核定未落地的留用地指标,预支的留用地指标,按用地面积和容积率1.8(毛)计算权益建筑面积,其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三)纳入旧村庄改造的现状合法建设用地属于已批准未建或已建尚未达到已经批准建设规模的情况,可按批准建设规模补足复建集体经济物业权益建筑面积,其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第十三条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房屋建筑补偿发生调整的,本规范房屋建筑补偿标准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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