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工作指引,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中《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关于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施连片整体更新改造,通过留用地落地、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等方式,将符合规划的村集体土地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要求,规范我区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纳入旧村庄改造的相关程序和标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资源整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村庄启动改造按规定表决同意后,区城市更新局向区国土规划局提出核定该村集体现有留用地指标情况,区国土规划局应提供相关核定情况。

第三条 村集体有留用地指标未核发的,可通过留用地落地的方式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村集体土地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村集体没有留用地指标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的方式,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村集体土地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预支的留用地指标以村集体剩余可征用可使用的用地对应的留用地指标为上限,村集体应与征地部门签订相关预支留用地指标合同后方可申请预支。预支留用地指标不能满足项目办理农转用需求的,不足部分由区政府在省政府奖励我区的三旧改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统筹解决。

村集体有留用地指标已核发且完成供地手续的,不得将其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村集体有留用地指标已核发但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前尚未完成供地手续的,经村同意可将其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但在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后,则不得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

第四条 以实现旧村庄全面改造自身资金平衡为目的,合理确定纳入改造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改造范围的50%。如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纳入改造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同意后,区国土规划局可受理剩余部分留用地指标的兑现手续。

第五条 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将已核定和可预支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折算为村集体物业权益建筑面积一并纳入旧村庄改造,但该部分物业的建设成本不列入旧村庄改造成本,由村集体自筹资金解决。

第六条 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适用城市更新政策,上述用地可与标图建库范围用地按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实行土地整合归宗或用地置换,具体地块的用地性质按规划方案落实,按城市更新政策供地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村集体决定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前终止旧村庄改造,经村集体表决通过后,由旧村庄改造主体凭表决材料和区城市更新局意见向区国土规划局重新申请办理相关留用地指标兑现手续。

项目批复同意后如改造中止、批复已失效或实施方案涉及留用地处置调整的,旧村庄改造主体需按程序申请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各相关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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