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荔住建〔2020〕536号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荔湾区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指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9月11日
广州市荔湾区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荔湾区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确保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及其配套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的通知》(穗更新函〔2017〕79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穗更新办〔2019〕3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市更新方案审定事权委托下放的通知》(穗更新办〔2019〕4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荔府办〔2017〕39号)等城市更新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规范推进荔湾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认定标准等,充分掌握调查范围内的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地理信息、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摸清城市更新区域现状情况,以满足编制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荔湾区辖区范围内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适用本工作指引。本工作指引中的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按可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需求开展,不再单独开展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
荔湾区辖区范围内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范围一般为该村的权属范围。改造涉及整合周边地块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地块的权属人另行获取基础数据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
荔湾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具体实施,按相关规定、程序在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库中选取调查(核查)单位。
(二)严格实施
1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应当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确保基础数据调查、核查过程公开公正、成果真实有效,达到可纳入城市更新数据库、可满足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
2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共享数据及调查单位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共享数据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提供。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实效性、真实性、合法性。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获取。
3调查单位和核查单位不得为同一家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基础数据核查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基础数据调查单位,且应具有相应专业范围和专业子项。
(三)经费保障
基础数据调查(核查)经费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穗更新办〔2019〕3号)相关规定,由市财政或区财政资金保障。基础数据调查(核查)经费纳入旧村改造成本,具体标准按照工作开展时执行的《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计算。
四、基础数据调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人口数据
人口数据(详见附表1)包括常住人口、非村民人口、流动人口等。
1村户籍人口(含农转居人口)数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公安分局申请,由区公安分局盖章提供;
2股民人口、世居居民人口、拥有房屋产权的非村民人口数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街道盖章提供;
3外来人口、流动人口数据由属地街道盖章提供。
(二)经济数据
经济数据(详见附表2、3、4)包括村近5年经济收入分红情况、村财务年度收入情况、村财务年度支出情况等,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提供。
(三)土地数据
土地数据包括标图建库图斑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现状用地调查数据、土地权属信息数据、行政许可信息数据、征用用地信息数据等。
1标图建库图斑数据(详见附表5)由区住房建设局提供最新标图建库成果电子文件。
2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详见附表6、7)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须包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内容)纸质文本及相关电子文件(其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应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应为广州2000坐标系)。
3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详见附表8)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村勘测定界线(电子文件,广州2000坐标)发函区规划资源分局,获取相关电子数据。
4现状用地调查数据(详见附表9)由调查单位现场调查获取数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属地街道配合。
5土地权属信息数据(详见附表1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提供(含权属资料复印件,权属必须清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还应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发函,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协助核对并出具书面意见。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名下全部权属用地纳入基础数据调查。
6行政许可信息数据(详见附表1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提供给区住房建设局,由区住房建设局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发函,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协助核对并出具书面意见。
7征地用地信息数据(详见附表1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提供,并视具体征地单位,由区住房建设局核对出具书面意见或由区住房建设局发函区规划资源分局,由区规划资源分局核对出具书面意见。
8留用地指标数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向区规划资源分局申请,由区规划资源分局盖章提供。
(四)房屋数据
1数据类别
房屋数据包括现状建筑量统计数据、住宅面积明细数据、集体物业面积明细数据、合法住宅统计数据等。
(1)现状建筑量统计数据(详见附表13)包括数量、现状建基面积、现状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等。
(2)住宅面积明细数据、集体物业面积明细数据(详见附表14、15)包括具体房屋的图上编号、权属人或登记人姓名、房屋地址、权属证件类型、权属证件号码、证载占地面积、证载基底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实测建基面积、实测建筑面积、棚房简易房面积、证载层数、实际层数、证载结构、实际结构、房屋用途、2009年地形图房屋层数和用途、有权属证明建筑量信息、无相关证明建筑量信息等。
(3)合法住宅统计数据(详见附表16)包括批准类型、发证单位、证件类型、证件数量、证载用地面积、证载建基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等。
2数据来源
上述各类数据主要通过调查单位开展入户房产测绘,收集相关权属证明,并结合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
(1)属于有权属证明,涉及证载数据的由基础数据调查单位向相关权属人收集权属证明文件获取,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配合。并具体区分以下情形:
a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宅基地证、集体土地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函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册,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书面证明;
b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通知书、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报区住房建设局,由区住房建设局发函请区规划资源分局核对,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出具书面意见;
c原东澈镇政府或原东漱镇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各类建房批准文件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并由属地街道出具书面意见;
d“一户一宅”确认文件按广州市《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认定。
e无法提供上述权属证明文件,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充分理由必须纳入有权属证明房屋统计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相关材料报属地街道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后,由区住房建设局专题报请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2)属于现状数据的,由基础数据调查单位通过入户房产测绘或户外房产测绘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配合协助。
(3)2009年地形图数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定向具备资质的部门申请获得。
(4)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发函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城管执法局核对及出具书面意见。
(5)直管公房数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函区住房建设局,由区住房建设局进行核对出具书面意见。
3统计要求
(1)房屋证载占地面积、证载基底面积、证载建筑面积、证载层数等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经相关部门确认有效的权属证明为统计基础。
(2)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应的地形图、影像图、航拍图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使用、处置情况的客观证明材料,证实该建筑所在位置于2009年12月31日已有建成建筑,并由属地街道就相关建筑是否已于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
(3)旧村全面改造成本;核算中以“栋"的方式核定的,其“栋”数按合法住宅统计数据(详见附表16)中的相关信息计算,并遵循以下原则:
a合法住宅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文件或建房批准文件或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纳入有权属证明房屋统计的住宅建筑,可按证书宗数、建房批准文件数或经政府许可的栋数核算可计栋数;
b现状住宅建筑既有权属证书又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且上述文件所指房屋均为同一栋的,以最终获批的文件证载信息为准。
(五)产业信息数据
产业信息数据(详见附表17)按照三次产业分类标准调查建设用地产业分类情况,由基础数据调查单位现场调查获取。
(六)文化遗存数据
文化遗存数据包括历史文物普查数据(含点状、线状、面状)、历史建筑数据、历史建筑线索数据、传统风貌建筑数据、传统风貌建筑线索数据、古树名木数据。
1历史文物普查数据(详见附表18、19、2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函区文广旅体局、由区文广旅体局盖章提供。
2历史建筑数据、历史建筑线索数据、传统风貌建筑数、传统风貌建筑线索数据(详见附表21、22)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村勘测定界范围线发函区规划资源分局、由区规划资源分局盖章提供。
3古树名木数据(详见附表23)由区住房建设局盖章提供。
(七)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数据
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数据(详见附表24)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三大类,由基础数据调查单位现场调查获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街道书面盖章确认。
(八)基础地理信息
基础地理信息包括行政区划数据、调查范围数据、基础地形数据、栅格数据等,由基础数据调查单位测绘获取。
五、核查与综合确认
基础数据核查主要是利用抽查方式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涉及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开展核查。
基础数据核查、综合确认等工作主要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申请开展基础数据核查
基础数据调查单位提交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后,由区住房建设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核查计划。
(二)分配基础数据核查单位,
纳入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项目计划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住房建设局报送《关于申请基础数据核查项目承接单位分配的函》等资料,按市相关程序确定基础数
据核查单位后,由区住房建设局与基础数据核查单位签订核查合同。
(三)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初核
由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基础数据核查单位参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号)等文件要求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开展初步审查工作,由基础数据核查单位出具初核意见,再由区住房建设局书面发函请各相关单位(主要为基础数据调查阶段曾提供共享数据的单位)协助核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
(四)基础数据公示
基础数据调查单位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数据后,由区住房建设局向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函同意开展基础数据公示工作。公示应在改造项目所在地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内容应基本涵盖基础数据调查成果,主要包括调查范围示意图、人口、经济、房屋、文化遗存、产业、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数据。公示期间对数据有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数据调查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应予以核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五)综合确认
公示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区住房建设局,基础数据调查单位应根据公示期间收集到意见对数据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区住房建设局。由区住房建设局将公示后已修改完善的基础数据资料发函请区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包括区科工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商务投促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属地街道以及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综合确认。
(六)出具核查报告
经综合确认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发函基础数据核查单位,提交经综合确认的基础数据。基础数据核查单位应当在接收数据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遇雷雨天气、部门配合等原因导致核查未能按期完成的,核查时间可延长15日。
(七)基础数据审定及公布
由区住房建设局直接提请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基础数据成果,并在审定通过后,由区住房建设局提请区政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基础数据成果。
基础数据成果公布后30日内,由区住房建设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交(含数据汇交清单及说明、最终成果数据、数据调查批复文件、技术文档、验收报告等),纳入城市更新数据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区相关职能部门、属地街道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基础数据调查(核查)中的数据共享、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基础数据调查单位、基础数据核查单位开展入户测绘等工作时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监督、管理及配合数据调查等工作中,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基础数据调查单位、基础数据核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区关于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测绘规范等技术标准组织工作实施,按时按质完成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确保成果准确可靠,符合编制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所需要求,不得擅自篡改数据,不得向委托方外的第三方转让、透漏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成果。区住房建设局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基础数据调查单位、基础数据核查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视考核结果,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函》等规定,进行奖惩。
(五)基础数据核查时,数据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较,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六)经基础数据核查,房屋建筑总量、按性质分类的各类建筑量、合法建筑、建筑栋数、建基面积等各类数据总量误差超过5%的,应由区住房建设局重新组织基础数据调查。无充分、正当理由的,应当按《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第相关规定问责。
七、附则
(一)荔湾区辖区范围内旧城、旧厂改造项目确需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可参考本工作指引执行。
(二)本指引印发前已经按程序发布基础数据调查(核查)招标(采购)公告或已委托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可继续按原方式确定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组织实施。其他未按程序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的项目不得开展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三)本指引中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均指我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内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村民均指经济联社股东(社民或社员)。
(四)本指引由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1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相关表格(附表1-24)
2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流程图
附表1
人口数据汇总表
项目 | 人数(人) | 户数(户) | 备注 | |||
总人口 | ||||||
其中 | 常住人口 | |||||
其中 | 村户籍人口(含农转居人口) | |||||
其中 | 股民人口 | |||||
非村民人口 | ||||||
其中 | 世居居民 | |||||
拥有房屋产权的非村民人口 | ||||||
外来人口 | ||||||
流动人口 |
附表2
村历年经济收入分红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备注 |
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万元) | ||||||
年经济增长 (%) | ||||||
分红金额(万元) | ||||||
分红占总收入比(%) | ||||||
人均分红金额(元) |
附表3
村财务年度收入情况表
项目 | 累计数(万元) | 比例(%) | 备注 | ||||||
集经总收情兄相俄济体R祝 | 经营收入 | 其中 | 集体物业收入 | 有合法手续部分 | |||||
无合法手续部分村 | 其中 | 2009年12月31日之前 | |||||||
2009年12月31之后 | |||||||||
其他 | |||||||||
承包及上交收入 | |||||||||
提留收入 | |||||||||
投资收益 | |||||||||
福利费收入 | |||||||||
其他 | |||||||||
小计 |
附表4
村财务年度支出情况表
项目 | 累计数(万元) | 比例(%) | 备注 | |
村集体经济总支出情况 | 经营支出 | |||
管理费用 | ||||
税费及附加 | ||||
基础建设支出 | ||||
福利费支出 | ||||
其他支出 | ||||
小计 |
附表5
标图建库图斑统计表
序号 | 图斑编号 | 改造类型 | 用地面积(㎡) | 坐落位置 | 权属单位名称 | 现状土地用途 | 规划土地用途 |
附表6
土地利用现状统计表
地类类型 | 土地面积(㎡) | 备注 | |||
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其中最新土地利用现状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状均为建设用地的 | ||||
其他建设用地 | |||||
其中 | 有手续 | 需提供有手续的明细表 | |||
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 需套图表示出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部分 | ||||
无用地手续 | |||||
未利用地 | |||||
总计 |
附表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计表
地类类型 | 土地面积(㎡) | 备注 |
农用地 | ||
其中基本农田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总计 |
附表8
控制性详细规划统计表
用地代码 | 土地使用性质 | 用地面积(㎡) | 比例(%)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总计 |
附表9
土地权属信息一览表
地块编号 | 用地代码 | 土地使用性质 | 用地面积(㎡) | 备注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总计 |
附表10
土地权属信息一览表
权属证件类型 | 地块自编号 | 权属单位名称 | 土地权属性质 | 权属证件号码 | 土地面积(m2) | 备注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
小计 |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小计 | ||||||
总计 |
附表11
行政许可信息一览表
证件类型 | 用地项目 | 用地单位 | 证号 | 证件名称 | 证载面积(㎡) |
具有规划许可证与国土使用证的用地 | |||||
小计 | |||||
仅办规划许可证用地 | |||||
小计 | |||||
仅办国土使用证用地 | |||||
小计 | |||||
总计 |
附表12
征用用地信息一览表
项目 | 地块自编号 | 相关证号 | 征地单位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 征地案号 |
已批已建 | ||||||
小计 | ||||||
已批未建 | ||||||
小计 | ||||||
总计 |
附表13
现状建筑量统计表
类别 | 数量(栋) | 现状建基面积(㎡) | 现状建筑面积(㎡) | 证载建筑面积(㎡) | 备注 | ||||
建筑总量 | |||||||||
其中 | 村民住宅 | ||||||||
其中 | 有权属证明 | 证载建筑面积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 | 3.5层及以下部分(不含证载建筑面积) | ||||||||
3.5层以上部分(不含证载建筑面积)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部分 | |||||||||
相证月无关眇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含同一栋房屋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部分) | 3.5层及以下部分 | |||||||
3.5层以上部分 | |||||||||
2009年12月31日后新增建设部分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 | |||||||||
非村民住宅 | |||||||||
其中 | 有权属证明 | 证载建筑面积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的 | 3.5层及以下部分(不含证载建筑面积) | ||||||||
3.5层以上部分(不含证载建筑面积)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部分 | |||||||||
无相关证明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含同一栋房屋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部分) | 3.5层及以下部分 | |||||||
3.5层以上部分 | |||||||||
2009年12月31日后新增建设部分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 | |||||||||
类别 | 数量(株) | 现状建基面积(nf) | 现状建筑面积(洲) | 证载建筑面积(nf) | 备注 | ||||
其中 | 需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 | ||||||||
其中 | 有权属证明 | 证载建筑面积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的 | 3.5层及以下部分(不含证载建筑面积) | ||||||||
3.5层以上部分(不含证载建筑面积)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部分 | |||||||||
相证月无关#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含同一栋房屋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部分) | 3.5层及以下部分 | |||||||
3.5层以上部分 | |||||||||
2009年12月31日后新增建设部分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 | |||||||||
集体物业 | |||||||||
其中 | 有权属证明 | 证载建筑面积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部分(不含证载建筑面积)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部分 | |||||||||
相证月无关职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屋(含同一栋房屋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部分)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部分 | |||||||
2009年12月31日后新增建设部分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 | |||||||||
直管公房 | |||||||||
国有建筑 | |||||||||
其中 | 有权属证明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无相关证明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无相关证明 |
附表14
房屋面积(住宅)明细表(实施项目)
序号 | 图上编号 | 权属人 | 房屋地址 | 属件型权证类 | 属件码权证号 | 证载占地面积 (m1) | 证载基底面积 (m*) | )载面皿证筑{ | 实測建基面积(m*) | 实测建筑面积 (m1) | 房易面荒n*)棚简房策(m | 证载层数 | 实际层数 | 证载结构 | 实际结构 | 房屋用途 | 200年地形图层数 29 | 第*层分层面积 | 有权属证明 | 无相关证明. | 备注 | ||||||
证载建筑面积 | 2009年12月31日前 建设的 | 2009年12 月31日后建设的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含同一栋房房屋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部分 ) | 2009年 12月31 日后建设的 | |||||||||||||||||||||||
3.5层及以下部分 | 3.5层以上部分 | ||||||||||||||||||||||||||
3.5层及以下部分 | 2009年12月31日后新增建设 部分 | ||||||||||||||||||||||||||
附表15
房屋面积(集体物业)明细表(实施项目)
序 号 | 图上编号 | 权属人或登记人 | 房屋地址 | 权属证件类型 | 权属证件号码 | 证载占地面积 (m*) | 证载基底面积 (m1) | 证载建筑面积(m1) | 实测建基面积 (m*) | 实测建筑面积(m*) | 棚房简易房面积 (m1) | 证载层数 | 实际层数 | 证载结构 | 实际结构 | 房 屋用途 | 2009年地形图层数 | 有权属证明 | 无相关证明 | 备注 | ||||
证载建筑面积 | 2009年12月31日前 建设的 | 2009年12月 31日后建设的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含同一栋房屋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部分)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 | ||||||||||||||||||||
2009年12月 31日前建设部分 | 2009年12月31日后新增建设部分 | |||||||||||||||||||||||
附表16
合法住宅建筑统计表
序号 | 批准类型 | 发证单位 | 证件类别 | 证件数量(个) | 证载用地面积(㎡) | 证载建基面积(㎡) | 证载建筑面积(㎡) |
1 | 合法权属证明文件 | 宅基地证 | |||||
集体土地房产证 | |||||||
不动产权证 | |||||||
房地产权证明书 | |||||||
2 | 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
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使用土地通知书 | |||||||
规划验收合格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3 | 原东漱镇政府或原东激镇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各类建房批准文件 | ||||||
4 | 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 ||||||
合计 |
附表17
产业用地分类统计表
地块编号 | 门类代码 | 大类代码 | 产业分类名称 | 产业用地面积(㎡) | 备注 |
附表18
历史文物普查表(点状)
序号 | 名称 | 年代 | 类别 | 类型 | 保护级别 | 地点 | 简介 | 在册编码 | X坐标 | Y坐标 | 备注 |
附表19
历史文物普查表(线状)
序号 | 名称 | 年代 | 类别 | 类型 | 保护级别 | 地点 | 简介 | 在册编码 | 备注 |
附表20
历史文物普查表(面状)
序号 | 名称 | 年代 | 类别 | 类型 | 保护级别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 (m2) | 建筑层数 | 地点 | 简介 | 在册编码 | 备注 |
附表21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统计表
序号 | 编号 | 所属区 | 建筑名称 | 保护级别 | 地址 | 建筑面积(m2) | 备注 |
附表22
历史建筑线索、传统风貌建筑线索统计表
序号 | 编号 | 所属区 | 建筑名称 | 地址 | 建筑面积(m2) | 备注 |
附表23
古树名木统计表
序号 | 类别 | 树种名 | 树龄 | 保护级别 | 所属区 | 地址 | X坐标 | Y坐标 | 权属单位 | 管理责 任单位 | 管理职能部门 | 存在问题 | 备注 |
附表24
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统计表(点状)
序号 | 地点 | 设施编码 | 设施类型 | 大类编码 | 设施类别 | X坐标 | Y坐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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