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划预留地规划审批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各区县规划(分)局、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

为避免因建设时序、建设主体不同,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被挤占,保证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空间的合理分布与有效使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核提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阶段,凡与出让地块或划拨地块相邻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预留地,应在策划方案中合理进行规划布局,在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规划性质、可建设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并结合策划方案对规划布局提出明确要求。

二、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应按照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要求将规划预留地统一进行规划布局;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建筑退线、地界退让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三、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河流两侧的规划预留地,绿带宽度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置,不得擅自调整。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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