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函字〔2018〕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标准,提升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规程,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9日
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技术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全市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利用的测绘成果,适用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实施前已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制作的海域使用权登记测绘成果继续有效。
二、测绘成果的总体要求
(一)测绘成果应符合《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海籍调查规范》、《海域使用分类体系》、《海域使用权面积测量规范》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采用的技术参数: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应以东经117°经线为中央经线;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远海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当地平均海平面。
(三)测绘工作中应对毗邻宗海、宗地的接边关系进行核实。保证测绘的宗海界址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中与毗邻宗海正确接边;保证测绘的宗海界址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与毗邻宗海、宗地不动产合理衔接。
(四)对于填海造地和构筑物用海方式,应根据设定的图例,以对应的颜色或填充方式表示其图斑;对于海底管线及跨海桥梁、道路等长宽尺度相差悬殊的用海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局部不等比例方式移位绘制,以清楚反映界址点分布为宜。
(五)宗海图应根据项目用海的权属界址线封闭情况,对项目用海进行分宗。填海造地用海应单独分宗。用海期限不一致的用海应单独分宗。
(六)宗海图应以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为基础,通过计算机制图系统进行绘制。
三、测绘成果的内容
(一)纸质测绘成果
纸质测绘成果为《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报告》(样式见附件1)内容包括:
1.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测绘技术说明。
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测绘技术说明是对本次海域使用权测绘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总说明。
2.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解析界址点成果表是对本次海域使用权测绘的宗海界址点坐标,以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记载的界址点列表。
3.界址点坐标对照表。
界址点坐标对照表是对海域使用权分别以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测绘,并对宗海界址点坐标对照记载的界址点列表。
4.宗海图。
宗海图是指记载宗海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及其与相邻宗海位置关系的各类图件的总称,宗海图包括宗海界址图、宗海位置图。
(1)宗海界址图。
宗海界址图是指反映宗海及内部单元的界址点分布、界址范围、用海面积、用途、用海方式及其相邻宗海信息的图件。
(2)宗海位置图。
宗海位置图是指反映项目用海地理位置、平面轮廓及其与周边重要地物位置关系的图件。
5.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测绘单位资质证书是相关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要保证其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二)电子测绘成果
电子测绘成果内容包括:
1.界址点坐标的电子文档。
界址点坐标的电子文档是对本次海域使用权测绘的宗海界址点,以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记载的界址点列表的TXT形式电子文档。
2.宗海SHP文件。
宗海SHP文件是按照市国土房管局“一张图系统”中土地登记测绘成果标准,以SHP形式表示宗海界址的文件。
四、测绘成果的格式标准
(一)纸质测绘成果
纸质测绘成果一般采用A4用纸,满幅设计,左侧装订。
1.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测绘技术说明。
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测绘技术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宗海权利人,项目名称、测绘技术依据,测绘单位名称,测绘日期,坐标系、测绘技术方法,宗海总面积等内容。
2.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界址点坐标对照表。
界址点坐标单位应采用度、分、秒,秒后保留3位小数,界址点编号与宗海图中编号对应,顺序列表。如果界址点个数较多,列表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列表填写界址点编号及坐标。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界址点坐标对照表应加盖测绘单位公章或业务章,有附页的应在全部附页上加盖骑缝章。界址点列表名称应为“XXXX项目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北纬/东经)”和“XXXX项目界址点坐标对照表(北纬/东经)”,表中所有字体均为11K宋体黑色,表格线划宽度统一为0.1mm,颜色为R,G,B:0,0,0。
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应根据不同用海方式分别列表。
3.宗海界址图和宗海位置图。
(1)比例尺。
宗海界址图的比例尺应以能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为宜,依情况可做局部放大;宗海位置图的比例尺应以能清晰反映宗海地理位置为宜;宗海界址图和宗海位置图应各自单独成图,宗海面积过大或过小时可适当调整图幅。
(2)界址点、界址线。
界址点应从每一用海单元左下角开始标注,界址点编号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逆时针方向连续顺编。宗海界址图应列置宗海内部单元列表,包括内部单元、用海方式、界址线和面积。内部单元按照单元具体用途填写。用海方式采用《海域使用分类》中二级用海方式。界址线采用界址点编号加“-”表示,界址点编号首、尾相同。
(3)底图。
宗海界址图底图应采用数字线划图,并能反映毗邻海域与陆地要素(海岸线、地名、等深线等)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宗海位置图底图应采用小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或遥感影像图,应表示出海域、海岛、陆地、海岸线、重要地名、水深信息等基础信息,并确保成图清晰度。
(二)电子测绘成果。
1.界址点坐标的电子文档(样式见附件2)。
界址点坐标的电子文档应按照每个单独的用海单元单独建表, 采用TXT形式,文件名称:宗海权利人(项目名称);内容:序号、经度、纬度。界址点坐标单位采用度、分、秒,秒后保留3位小数,界址点编号与宗海图中编号对应,顺序列表。
2.宗海SHP文件(要求见附件3)。
宗海SHP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应按照《关于启用天津市国土房管局cors系统的通知》(津国土房信〔2010〕57号)的规定执行,坐标系与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采用的坐标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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