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如何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决定决定补偿方式?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可见,选择补偿方式,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约,征收人可以作出补偿决定。此时,可以说已经陷入动迁僵局,被征收人很可能并不会向征收人清晰表达自己选择的补偿方式,怎么办?

方法一:根据动迁谈判中了解到的被征收人的意向,直接在征收补偿决定中规定补偿方式。此方法的要害在于一定要有被征收人清晰表达选择某种补偿方式的书面证据,否则,风险比较大。

见案例一:何刚诉淮阴区人民政府

方法二:补偿决定中限定一个期限,要求被征收人在期限内明示补偿方式,逾期未明示的,则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果被征收人逾期未明示,则为其确定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见案例二:汪宝琴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采取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