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一、启动阶段

(一)业主单位申请

建设业主单位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初审是否符合条件

判断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

疑问1:如何理解和把握“政府组织实施的”?

疑问2:旧城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二、拟订征补方案阶段

(三)拟订征补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疑问3:征补方案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应当包含补偿标准?

(四)论证征补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五)公开征求意见

公布征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疑问4:何为“多数”?

疑问5:被征收人经通知拒不参加听证会,该咋办?

(六)修改方案并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作出决定阶段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资金监管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疑问6:如果是财政资金,也需要存入专户监管吗?

(九)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委托征实施单位,签署委托合同。征收实施单位为非营利性单位。

疑问7:何为“非营利性单位”?

(十)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区人民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疑问7:何为“人数较多”?

疑问8: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四、实施准备阶段

(十一)宣传、解释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十二)通知停办建设、产权、工商等手续

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用途,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调查、处理、认定未登记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长沙市有专门文件

广州市的做法: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先进行普查与文物调查,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疑问9:发布征收公告后,还能否查处违法建设?

五、评估阶段

(十四)选择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十五)签定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十六)评估勘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户勘查,选择评估方法。

(十七)分户初评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分户的初评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示。

(十八)正式报告

初评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正式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将分户报告转递被征收人。

(十九)评估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对分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签约履约阶段

(二十)签约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疑问10: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二十一)履行补偿协议

政府根据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于征收部门。

七、司法强制阶段

(二十二)签约不履约的处理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四)履行征收补偿决定

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十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信息公开

(二十六)信息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