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征收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城乡统一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法律文件:

1、《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12月5日)

背景:第一个五年(1953—1957)、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开始过渡期(社会主义改造)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1958年1月6日)

背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征用对象从个体农民→合作社,节约用地措施不力(“一五”期间的土地浪费较为严重),补偿标准过高。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14日)

背景:历经二十多年的变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已不再适用,“无法可依”;节约用地更为紧迫,全国人均耕地从1958年的2.6亩减少到1.5亩。立法更加细致、程序更加严谨。

(二)主要特点:

1、审批与实施相分离的土地征用程序。

(1)程序:

第一步:用地单位申请→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步:用地单位持政府批文→向被征地单位征地

第三步:用地单位完成征地→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2)依据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凡征用土地,均应由用地单位本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依关于批准权限的下列规定,分别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或省、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征用之:……”

(3)实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1950年广州)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1954年广州荔湾区)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1958年广州东山区)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1965年广州)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1986年珠江水泥厂)

后来的城市房屋拆迁模式肇端于此。

2、城乡通用:

以征用农村土地为主,但同时也包括城市土地,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第十条规定:“征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地基,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地基部分不另补偿;如果分属两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

二、城乡二元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法律文件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

背景:滥占耕地的现像十分突出,尤其是农村;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提上议事日程。

内容:废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建立了征收集体土地(主要是农用地)制度;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征用或收回暂时悬空。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18日)

背景: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仅仅指征用集体土地;除了第19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城市的土地收回或征用无法可依,显然不利于城市建设与发展。为了弥补城市土地收回或征用的法律空白,制定本条例。

(二)主要特点:

1、城乡二元

城市系国有土地,适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农村系集体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征用制度。

2、征用模式:

仍是审批与实施相分离的模式:政府机关审批,用地单位征用,政府供地。

三、从城市房屋拆迁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法律文件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18日)

背景:计划经济。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背景:市场经济。

3、《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

背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

(二)从拆迁到征收

1.主体不同:

拆迁:用地单位为拆迁人,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

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征收人,政府与被征收人两方。

2.补偿资金不同:

拆迁:补偿资金来自拆迁人

征收:来自财政资金或由财政资金担保

3.是否行政裁决不同

拆迁:拆迁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征收:不能达成协议,由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4.可否行政强拆不同

拆迁: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可以实施行政强拆

征收:拒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申请司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