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农业总部经济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顺农农发〔2019〕74号

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区内优势农业企业建设总部扎根顺德,吸引国内外知名农业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顺德,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我局制定了《顺德区农业总部经济认定和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30日

顺德区农业总部经济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区内优势农业企业建设总部扎根顺德,吸引国内外知名农业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顺德,实现创新型、服务型、科技型和集约型产业在我区集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顺德区农业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府办发〔2018〕131号)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发展现代农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顺府办发〔2018〕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顺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顺德区农业总部经济认定包括顺德区农业总部企业认定和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农产品和种子(苗)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农业创意、农业电商等,对其控股企业(生产基地)或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是农业总部企业发展集聚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控股企业(生产基地)或分支机构是指由农业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生产基地)或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基地)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下属企业为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其股份可适当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顺德区农业总部企业和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的认定、扶持资金发放、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镇(街道)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总部企业认定和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的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在本区登记注册,在区外建立不少于一个生产基地,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可申请农业总部企业认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本区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企业发展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二)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以上;

(三)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区外建立不少于一个生产基地,生产基地规模300亩以上;

(五)企业总部具备办公、研发、种子(苗)生产、销售、加工、流通或展示等功能。

第七条 在本区登记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可申请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认定:

(一)园区内有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本区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二)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三)管理机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产业园区面积连片500亩或以上;

(五)产业园区内至少有10家或以上农业总部经济企业;

(六)产业园区具备农业研发、种子(苗)生产、农产品设计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功能,或有具备上述功能的单位进驻。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时间。每年定期安排申报认定和监测,以区农业农村局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农业总部企业申报。应向所在镇(街道)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顺德区农业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土地、建筑物产权和运营委托等能证明实际运营面积的合法凭证,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区内外下属企业(基地)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和隶属关系证明);

(五)本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连续两年的本区纳税证明;

(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总部企业及其区内下属企业最近连续两年的合并审计报告;

(七)企业总部具备办公、研发、种子(苗)、销售、加工、流通或展示等功能的证明材料。

(八)投资协议、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对合并下属企业营业收入等数据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承诺其下属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九)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带动农户、获得相关认证等证明文件。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胶装成册,且均加盖公章。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条 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申报。应向所在镇(街道)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顺德区农业总部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内总部企业营业执照;

(三)园区土地、建筑物产权和运营委托等能证明实际运营面积的合法凭证,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四)园区配套设施及为进驻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其中园区提供服务内容不少于以下3项:

1.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

2.具备农产品体验展示、现代农业培训、信息及技术服务等功能;

3.具备农业研发、种子(苗)生产、农产品设计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功能,或有具备上述功能的单位进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胶装成册,且均加盖公章。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一条 审核。镇(街道)农业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农业总部企业和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的认定申请进行评审,最后提出评审意见和拟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入选名单在区农业农村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由区农业农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第十四条 认定公布。对拟认定的园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确定认定名单,并于区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中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的资金。

第四章 扶持措施第十六条扶持标准。

第十六条 扶持标准。

(一)对已认定的农业总部企业,从认定的第一年到第五年,经监测评价合格的,每年扶持20万元,且单个企业最多扶持五年。

(二)对已认定的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从认定的第一年到第五年,经监测评价合格的,每年扶持40万元,且单个园区最多扶持五年。

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要用于企业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

购置、品牌建设、培训交流推广等涵盖产业种子(苗)、流通、加工、零售、科研、金融、结算等有利于提升农业总部竞争力等方面。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和业务接待等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享受扶持的企业和园区,须保证在认定后10年内不得注销、不得将注册地址变更迁出顺德区,不得减资,否则须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业总部经济,如当年度内申请农业总部企业和园区众多而致使专项资金不足以按标准扶持的,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申报标准进行专家评审综合评价进行优先排序,补贴总控以年度预算批复专项资金为准,扶持综合评价排序靠前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顺德区农业总部企业和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有进有出。由区农业农村局实行两年一次监测评估,监测合格的保留认定,监测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在农业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用于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认定和监测的专家评审及已认定企业和园区的建设、运营、扶持资金使用和推动我区农业总部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如发现重大问题将重新考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顺德区农业总部企业和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入驻企业的管理,自觉维护顺德区农业总部企业和农业总部经济产业园区信誉和形象。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认定资格:

(一)经监测评估、跟踪评估、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所在镇(街道)农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不配合农业部门工作的。

出现上述第(二)、(三)种情形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取消该企业和园区及运营单位三年内申请认定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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