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拆迁人的力量破解动迁僵局
拆迁人就是改造实施主体,我省的旧改,以市场化为基本特征,旧改动迁以协商为基本特征。
一、加强协商
(一)变换协商方法
1、根据多次协商谈判的经验,以及动迁对象的性格特点、诉求、顾虑等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协商方案。
2、“曲线救国”,从动迁对象的家人或者其关心的人、在乎的人入手。
(二)更换动迁人员
动迁如同“谈恋爱”,对不上眼,再优秀都没用,所以,没有最好的动迁员,只有适合的动迁员。
(三)求助动迁谈判促进专业机构
深圳:木头龙小区;广州:动迁谈判促进专业委员会。
(四)申请调解
《关于印发探索“三旧”改造民主协商与司法裁决有效途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司〔2014〕109号)明确要求“探索建立'三旧'改造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运用人民调解方式依法就地化解矛盾”。
根据此要求,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目前正在组建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经确认,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起诉
“三旧”改造的动迁以市场化协商为基本特征,拆迁人可以起诉解决动迁僵局吗?
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能的。
在产权人下落不明和产权人不明的情况下,依照《民事诉讼法》183条-186条,191条-193条,可以拆迁人可以申请宣告产权人失踪或宣告产权人死亡,认定财产无主。
宣告失踪的(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为三个月,法院判决后,法律后果是为财产制定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或三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经法院判决后,法律后果是继承;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拆迁人的旧改实施主体身份经政府确认后,可以认为属于利害关系人。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为一年,判决认定财产归属国家或集体。
经以上民事诉讼之特别程序,可以确定签约的对象,可以有效化解找不到签约谈判对象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