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定拆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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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定拆补协议?

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工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补偿哪些内容?

跟谁签约?

手续不齐的房屋如何补偿?

今天,主要讲一讲跟谁签约,其他两个问题在下一节中再详细讲述。正如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清敌友的问题一样,动迁的首要问题,是找准签约的对象。

案例一:非村民受让宅基地房屋

2007年,村民与非村民(男)签订《转让住宅地协议书》,将登记在甲名下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下称“案涉房屋”)转让给乙,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乙。2010年,乙的儿子出生。

2013年,乙与其妻丙协议离婚,约定:

第一,乙与之子由丙抚养;

第二,案涉房屋归儿子所有;

第三,若案涉房屋遇政府征地、拆迁的,补偿款用于给丁买房。

自此,案涉房屋一直由丙、丁居住使用至今。

主问题:改造主体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应如何防范风险,确报案涉房屋拆迁工作的推进。

子问题:

1、甲、乙之间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2、改造实施主体应与甲、乙、丙、丁中的哪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乙与丙在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屋分配给丁,是否即可视为案涉房屋已丁所有。

分析:

这是一个有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需要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所以,需要村民甲的配合。

丙、丁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拆除房屋需要丙、丁的配合。

所以,拆补协议需要与甲、丁(丙为丁的法定代理人)来共同签署,如果甲不认识或不认可丁,可以将乙拉进来一起签。

“共同签署”的形式可以多样的,既可以一起在一份合同书上签字,也可以与丁签后,找甲来确认,也可以找甲出一份承诺书。

问:可不可以忽略甲?

答:不可。

理由:

其一,注销产权需要甲的配合。如果根据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流程,宅基地房屋注销产权手续简单,不需要甲的配合,则此理由不成立;

其二,甲、乙的转让宅基地的合同依法无效,甲有可能依据自身产权人的身份,主张补偿权益。甲的现身,也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利益归属。

因此,忽略甲的风险比较大,不可忽略。然而,如果当地注销产权不需要甲出现,且由于动迁时间紧,甲也不太愿意配合,则可以冒险。后续的麻烦后续处理,不要影响项目推进。

问:如果甲愿意配合,顺利签署拆补协议,将来回迁安置房能否登记至丁的名下?

答:不能直接登记至丁之名下,但通过曲折迂回的路径可以实现。

理由:禁止非村民持有宅基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一直以来的立场(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复建安置地块仍为集体所有,丁作为非村民,无法直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仍在甲的名下。

如果复建安置地块转为了国有土地,则可以按照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补缴出让金,办理交易,转移登记至丁之名下。

 

案例二: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因历史原因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又将该土地上的房屋转让给非本村村民,咋办?

某旧村改造项目,共有房屋516栋,其中50余栋村民住宅办理了国有土地房产证,发证时间约2003年前后(http://law168.com.cn/xadmin/viewdoc/?id=108183)。部分村民拿到了国有土地房产证后,又转让给了非本村村民。其中20余栋成功办理了转让登记,剩余30多栋未能够办理成功。

问题一:在旧村改造中可以将这50余栋住宅纳入改造范围么,理由是什么?

答:完全可以纳入旧村改造范围。这是整体连片改造的必然要求,而整体连片改造一直是“三旧”改造政策所重点强调的内容,去年颁布的省71号文对此以较大篇幅作了规定。

问题二:该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呢?

答:分两种情况:

如果已经转让给非村民了,则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补偿安置:房屋价值+奖励+补助。

如果未发生转让,仍在村民名下,则按照村民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当然,改造主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更加可行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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