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从府规〔202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5日
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出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农村集体统一流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场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服设施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通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签订租赁、合作合同取得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七)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 成立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农村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担任,下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4名,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成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街)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成员由镇(街)教育指导中心(教办)、民政、司法、财监中心、农办(经管办)、林业园林、规划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或农业办公室。
交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交易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建立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等重大集体资产的交易。建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处理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等重大集体资产交易以外的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建立和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台账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九)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统一按照“从化区/XX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式样挂牌。交易中心要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5名,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固定、物业、流动、无形等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的交易,且交易底价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农村集体农用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林地林木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且交易底价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合同土地面积500亩(含500亩)以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进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重大资产交易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固定、物业、流动、无形等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的交易,且交易底价总额500万元以下。
(二)农村集体农用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且交易底价总额500万元以下或合同土地面积500亩以下;
(三)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承包土地委托农村集体统一流转的;
(四)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林地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流转;
达到交易标准以上的交易项目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政府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高速公路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在交易后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等材料备案。
第十五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方式;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一般交易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填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登记表》向所属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进入区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应填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登记表》向所属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区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草拟合同,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进入区级交易中心的交易方案须按照“四议两公开”流程进行表决公开,即“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委员会和理事会(董事会、社委会)班子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履约保证金数额及违约责任等。
交易底价由农村集体表决决定,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或成员代表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签名需加盖手指模)、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召开成员大会的,须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须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营业执照;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本规定标准确定交易中心,并将资料转该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资料齐全的,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交易底价总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10000万元—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范围内的不得少于20天,50000万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天。
农村集体应当将在村务公开栏发布的交易公告和公告照片交区或镇(街)交易中心存档。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竞投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交纳保证金凭证;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纳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总标的额的30%。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保证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5万元以上的保证金,竞投意向人必须凭交易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交易信息通告要求汇到镇(街)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以上资料的,竞投意向人不得参加竞投。
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未经报名资格确认的不得作为竞投人参加竞投。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和农村集体必须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在约定场所内组织交易,如有时间或地点变化的,应在交易前1天通知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竞投人,并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时间或地点等事宜变更的通知。农村集体应在交易时间前3天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其中村干部1名以上(含1名),村监会成员1名以上(含1名)。只有1名竞投意向人参加的,可采用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交易。有2名或以上竞投意向人参加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底价确定每次报价。
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交易中心公告栏予以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农村集体应当将在村务公开栏发布的交易公告和公告照片交区或镇(街)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竞得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违约保证金金额纳入农村集体其它收入并做好财务台账登记,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因农村集体的原因,农村集体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应提供情况说明并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后退回竞得人缴纳的不计息交易保证金。因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双方共同原因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应提供情况说明并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后另选时间签订合同,且不得超过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无竞投意向人、竞投无效、交易失败或者竞得人违约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通过民主表决方案并申报交易意向。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违约等原因不能正常开标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全额退回,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情况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台账及日常检查制度。
各级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做到“一村(社)一册”“一交易一档案”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六条 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整村流转,或流转农户(转出方)委托农村集体统一流转土地的要通过交易平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农村集体应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转农户(转出方)有效户口簿(或身份证明);
(二)流转农户(转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由发包方出具的农户承包该土地证明);
(三)流转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或表决土地流转方案的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四)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初稿。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村集体和镇(街)应填写《广州市从化区 镇(街) 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和《广州市从化区 镇(街)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
第三节 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方式。
(一)商品林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二)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经依法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第三十一条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程序。
(一)提出流转申请。拟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提出交易意向申请,送经济联合社(村委会)加具意见,向所属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交易意见。
(二)编制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包括资产详细信息、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交易保证金数额、合同期限及履行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表决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表决交易方案。民主表决情况包括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或成员代表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
(四)流转审核、批准。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向经济联合社(村委会)提交项目交易申请资料,经济联合社(村委会)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镇(街)交易管理机构进行批准;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按照标准确定交易中心。
(五)流转交易。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由交易中心负责发布交易公告、组织交易报名、采用现场书面竞价或现场公开竞价确定竞得人、交易结果公示等工作。
(六)签订流转合同。交易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七)流转合同备案。流转合同订立后30天内,流入方应当将流转合同报镇(街)交易中心备案,镇(街)交易中心向流入方出具书面《林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八)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流转合同签订和备案后,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流入方按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采取协商谈判方式的,需在提出流转申请时,经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流转交易环节采用组织协商谈判确定竞得人;其他环节包括编制交易方案、表决交易方案、流转审核和批准、签订流转合同等与公开竞投方式交易的流程相同。
第三十三条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后,镇(街)交易中心应填写《林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册》和《全省林地流转情况统计表》。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国房字〔2015〕66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期限
第三十五条 农用地交易期限不得超过该农用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其中耕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七十年执行。鱼塘的交易期限参照耕地的最长承包期限,园地的交易期限参照草地的最长承包期限。
第三十六条 非农用地及商铺、房屋、厂房等物业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三十七条 扶贫物业承包租赁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若特殊情况,其合同的时间不能超过9年。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按照如下执行:商业、旅游、娱乐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出让用地的出租期限,还应当不超过出让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四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村(社)委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四十一条 交易管理机构、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限制其参与竞投。
在从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竞投人与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从列入名单之日起3年内从化区各级交易中心不受理其交易报名:
(一)参加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存在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情形的;存在其他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累计2次无正当理由不到场交易的(提交书面委托他人的除外);
(三)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竞得人两次放弃交易的,从第二次放弃交易之日起计算;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理由拖欠农村集体应交租金、承包款或其他款项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的;
(五)因竞得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清场、拒绝交出合同标的物的;
(六)已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公开性信用警示名单的。
若竞得人还清所有欠款、撤出原租用的农村集体资产或交换标的物并赔偿农村集体损失的,农村集体应向各级交易中心报告,并及时更新其信用评价。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时,农村集体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人员到场见证监督;同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中心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意向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四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
竞投意向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全额退回。
竞投意向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全额退回,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后,租金原则上按月、季、半年、年收取;确因特殊情况,收款周期不得超过五年。
如竞得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转让给他人的,需通过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区、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责任追究参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的通知》(穗文〔2015〕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管理细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制度,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从府办函〔2015〕808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图.
附件2.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档案.
附件1
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图
附件2
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档案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资料目录表
交易项目编号:
申请资料 |
□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通知( 份,复印件); □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登记表( 份,原件); □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份,原件); □4、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工作会议记录及决议(单宗/集中表决表)( 份); □5、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及信息发布申请表( 份,原件); □6、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份,原件); □7、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单位报名登记表( 份,原件); □8、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资格确认书( 份,原件); □9、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须知( 份,原件); □10、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缴纳保证金承诺书( 份,原件); □1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人签到表( 份,原件); □1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会记录表( 份,原件); □13、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 份,原件); □14、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结果情况公示表( 份,原件); □15、广州市从化区 镇(街) 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表一)( 份,原件); □16、广州市从化区 镇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表二)( 份,原件); □17、林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份,复印件); □18、林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册( 份,原件); □19、全省林地流转情况统计表( 份,原件); □20、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 份,复印件); b.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初稿( 份,原件); c.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份,复印件); d.宗地平面图( 份,复印件); e.规划、建设、国土、三旧改造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份,原件); f.建筑物平面图( 份,复印件); g.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份,原件); h.村委会出具的资产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证明( 份,原件); i.抵押权人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 份,原件); j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 份, 件); ( 份, 件); ………… 注: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
资料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到期通知
从化区 镇(街) 经济联合社/合作社:
根据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预警系统显示,至 年 月 日止,你村/社共 份即将到期。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及《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要求,请你村/社做好上述合同标的物重新竞投交易的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合同满期项目一览表。
注:1、一式二份。镇(街)、经联社(合作社)各一份
2、本通知页及附件盖骑缝章。
交易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通知签收人姓名:
签收人职务:
签收人手机号码:
签收时间:
附表:
合同号 | 合同类型 | 合同甲方 | 合同乙方 | 面积 | 面积单位 | 承包年限 | 签订日期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资料2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登记表 | ||||||||
项目编号 | (录入交易平台的编号) | 填报日期 | ||||||
项目名称 | ||||||||
申请单 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在地址 | 法人代表 | |||||||
资产 基本 情况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价值/面积 | 资产类型 | 资产地址 | |||
经营 开发 信息 | 项目概述 | |||||||
项目总额 | 元 | 项目年限 | 年 |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申请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本申请表由发包方填写相关意见后加盖公章。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交易中心各一份。 |
资料3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编号:[20 ]第 号
我 经联社/经济社拟将位于 的物业/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委托 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特制订交易方案如下:
一、资产情况(多于一项资产进行交易的,应附交易要求一览表说明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交易资产类型: (集体建设用地/物业/农用地/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2、资产座落位置: 。
3、资产面积: 平方米/亩 。
4、交易资产的数量: 。
5、交易资产的用途(证载用途): 。
6、交易资产的现状: 。
(二)权属情况
1、土地所有权人: 。
2、土地所有权证号: 。
3、土地使用权人: 。
4、土地使用权证号: 。
5、地 号: 。
6、宗地系列号: 。
7、房产所有权人: 。
8、房产所有权证号: 。
(三)抵押情况
1、抵押权人: 。
2、他项权证号: 。
3、抵押期限: 。
二、交易要求(多于一项资产进行交易的,应附表说明交易要求)
(一)交易类别: (出租/出让/发包)。
(二)交易方式:竟投
(三)竟投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现场举牌竞价/合作)。
(四)行业要求: 。
(五)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 。
(六)租金/转让款/承包款、押金/保证金
1、起租价/转让底价/投包底价: 元/个·月,合计: 元/个·年;
2、租金/转让款/承包款递增方式:每 年为一个租金/转让款/承包款递增周期,自 年 月 日起开始递增,每个递增期的租金/转让款/承包款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百分之 ;
3、租金按 (月/季/年)收取,每 (月/季/年) 日前交付当 (月/季/年)租金;
4、合同履约保证金与交易保证金数额相等。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元(大写: )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5、交易保证金为¥ 元(大写: ),在竞投会举办前 日,竞投人要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方式汇到 指定的帐户。如下帐户:①户名: ;②开户银行: ;③帐号: ;④款项来源: 竟投保证金。并凭银行存款凭证原件到本社开具收据。竞投会结束后,未能成功竟得的竞投人在3天内到本社取回交易保证金(不计息),竟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6、竟投人必须凭银行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原件方可获得竟投资格确认书。
(七)租赁/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免租期/基建期: 月。
(八)交易所需的税费由 (出让方/租方/发包方或受让方/承租方/承包方)承担。
(九)合同的签订: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三、其他
(一)资产交付时间: 。
(二)资产交付方式: 。
(三)违约责任(详见合同)。
(四)竞投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
(五)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
(六)交易场地: 。
(七)竞得人确定原则: (价高者得/综合实力评分)(且原租户优先)原则。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有效报价相同且为最高报价的,采用(抽签/报名先后顺序/递交报价文件先后顺序)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八)太平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根据本方案、《 合同》、《太平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表》及附件制作的竞租/竞投文件,由 经联社/经济社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 (人员姓名)审议、核准,并加盖 公章。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经联社/经济社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方案所有空格应如实填写,如没有该项内容的,请在空格中填写“无”。
2、本交易方案一式三份,交易中心、申请单位各存一份,申请单位公示一份。
资料4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工作会议记录及决议(单宗/集中表决表)
会议议题: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员:
应参会人员范围:
缺席人员名单:
会议内容以及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对《 镇(街) 村/社集体资产交易(出租、转让、合作)交易方案》(编号:〔20 〕第 号至第 号)、《 合同(初稿)(合同编号:〔20 〕第 号至第 号)》等共 宗村/社集体资产交易进行集体研究和民主表决(具体见附表)。会议内容以及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具体包括:
1、村长/社长介绍需发包资产或资源(以下简称标的物)情况、该标的物以往合同履行情况;
2、讨论研究标的物的竞投交易方案和合同(初稿);
3、对交易方案内容和合同(初稿)进行民主表决并形成决议,决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包括以下要素:标的物名称及编号、 交易保证金数额、交易底价、租金递增情况、承包年限、 收租方式等事项。
本次会议应到会 人(户)数 人(户),实际到会人(户)数 人(户),占应到会人(户)数 %,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本次大会召开合法有效。
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主持人宣读交易方案、合同(初稿)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所辖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而不需再经本集体经济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与会人员对《 镇(街) 村/社集体资产交易(出租、转让、合作)交易方案》(编号:〔20 〕第 号至第 号)、《 合同(初稿)合同编号:〔20 〕第 号至第 号》等共 宗村/社集体资产交易进行集体研究和民主表决,经过认真讨论与审议后表决,表决签名情况如下:
一、同意的人(户代表)签名:
二、反对的人(户代表)签名:
三、弃权的人(户代表)签名:
其中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人,同意人(户)数占到会人(户)数的 %。 的《 镇(街) 村/社集体资产交易(出租、转让、合作)交易方案》(编号:〔20 〕第 号至第 号)、《 合同(初稿)(合同编号:〔20 〕第 号至第 号)》等共 宗村/社集体资产交易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以大多数人同意(未达到法律规定人数),获得通过决议情况见附表。
本决议有效时间为180天。
负责人(签名):
经联社/经济社
年 月 日
注:请加盖骑缝章。
附表: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决议情况表
单位名称: 经联社/经济社 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资源)编号 | 资产(资源)名称 | 地址 | 到期日期 | 面积 | 计量单位 | 交易方式(出租、转让、合作) | 承包年限 | 租金递增(每年、每月递增%) | 资产/资源类别 | 收租方式(月、年) | 交易方式经营开发类别 | 开始使用日期 | 是否有初稿合同 | 决议情况(同意、不同意) |
经办人: 负责人: 村监会负责人:
资料5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及信息发布申请表
(联合预审表)
交易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所在地址 | |||||||||||||||||
意向资产及交易信息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价值/面积 | 资产类型 | 资产地址 | ||||||||||||
交易总面积 | 合同年限 | 年 | 交易时间 | 年 月 日 | |||||||||||||
交易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合同履行保证金 | |||||||||||||||
交易方式 | 竞投 | 不采取竞投 | 交易地点 | ||||||||||||||
信息发布范围(对应栏目下打√) | 区、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机构 | 经联社/经济社务公开栏 | 其它公开栏 | ||||||||||||||
民主议事程序表决意见 | |||||||||||||||||
申请单位声明 | 申请人自愿委托 交易中心交易上述资产。该项资产权属明确,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限制交易的事实。申请资料目录的内容和提交的所有资产原件及复印件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全面的。如有任何虚设,申请人愿意无条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 交易中心无关。 若 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申请,则可按委托申请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组织公开交易,申请人对交易结果均予承认。
(盖章) 法定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委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盖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盖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转交对应交易服务机构 | (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 )村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 )不采取竞投 |
说明:
1、本申请表由发包方加具相关意见后,并送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批。
2、村委意见可填“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交易。”或“不同意交易申请,原因是 。”
3、 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要注明产权现状情况及转交对应交易服务机构:
(1)产权现状并提示村(社)、承包方承担相关交易风险和明确要按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完善有关证照手续。
(2)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镇(街)交易细则的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资料转交对应交易服务机构
(3)不采取竞投: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交易中心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村委、区/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各一份。到区级交易中心交易的一式四份。
资料6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示情况报告表
填表时间:
公示单位(盖章) |
|
公示时间 |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
公示地点 |
|
公示形式 | 张贴 |
公示内容 | □1、 会议纪录及决议; □2、 经联社/经济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编号:〔20 〕第 号); □3、 合同(初稿)。 □4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及信息发布申请表(联合预审表)
|
公示结果 | (公示期内无异议) |
注:1、此表一式两份,公示单位存一份,送受理单位一份;
2、资产交易的公示时间按照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资料7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单位报名登记表
竞投内容 | 交易时间 | 年 月 日 | |||||||
交易地点 | |||||||||
序号 | 法人/代理人/个人 | 单位名称 | 收取资料登记 | 签 名 | 联系电话 | 报名日期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资料8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资格确认书
竞投意向人:
你方在 年 月 日向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关于 竞投报名登记手续,经审查评定,你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此次竞投的规定和要求,并已按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竞投资格,竞投编号为 号,每个竞投者,参加人员限三人以内。
请持此《竞投确认书》和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参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在 举行的 竞投会,勿误。
特此通知
附:竞投须知(一式二份,镇(街)、竞投意向人各一份)
(盖章)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资料9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须知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现就“ ”竞投事项说明如下:
一、标的概况
(一)标的名称:
(二)标的情况
1.标的地址:
2.标的具体包括内容:
(三)标的承包/租赁行为审批情况:
已经过 等部门批准。
二、竟投人资格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境内外企事业法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标的承包/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要求
(一)标的移交以公告展示时现状为准,标的由招标单位交付给中标人,镇交易中心不保证其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成交后,中标人不得随意改变资产用途。
(三)中标人付清成交款后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等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四、公开交易流程须知
(一)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地点: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及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栏。
2.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报名,发放竞投资格确认书文件
1.地点:
2.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节假日除外)
3.要求:凭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竞投资格确认书。
(三)交保证金。
竟投人必须在竞投会召开时将保证金(现金或支票) 元,放置于桌面自行保管,竞投结束且交易确认书签署之前,中标的竞投人向村经联社现场交纳保证金,并由村经联社向中标的竞投人开具收据,竞投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由村经联社保管。未中标的竞投人的保证金自行拿回。
4、竟投人必须凭银行出具银行存款凭证原件方可获得竟投资格确认书。
(四)开标竞投
1.地点:
2.时间: 年 月 日 时
3.要求:本次公开交易会采取举牌形式进行竞投。凭保证金现场是否出示保证金,并确认资格进行竞投。
(五)签交易确认书
1.地点:
2.时间:中标候选单位产生后
3.要求:在交易条件达到一致后,现场签订《交易确认书》,如有需要可以请司法所见证或公证处公证,费用由交易双方分摊。
(六)办理合同登记,签订合同。
1.地点:
2.时间: 年 月 日 时
3.要求:如有需要可以请司法所见证或公证处公证,费用由交易双方分摊。
五、补充说明
(一)标的物补充说明:
(二)本须知补充说明:
1.竞投人须仔细阅读本竞投文件,竞投人一经参与竞投即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本文件全部内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本文件对出让方案及标的物所作的说明、介绍等内容,力求翔实,仅供竞投人参考。
(三)交易会场补充说明:
1.投标单位到场人员必须遵守招投标会场内公共秩序,不得阻挠其它投标人投标,不得阻碍主持竞投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招投标工作,更不能操纵、垄断竞投价格。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投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竞投过程中,竞投人应严肃认真地进行竞投,一经中标,不得反悔,中标人未按约定签订相关文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说明:
(盖章)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资料10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缴纳保证金承诺书
本保证金作为 (竞价者名称)就 项目(编号: )公开交易竞价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额(大写) 。若我竞得标的,本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的押金即履约保证金,交由发包人保管并同意以下条款:
1、中标者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此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只要发包人确定中标人违约事实,无论承包人有何反对,发包人将从上述金额中扣除费用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履约保证金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从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在或未来的税费、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履约保证金构成承包人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义务;
4、履约保证金将在双方签署交易确认书前当场缴纳。
5、履约保证金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应为现金或有效银行支票。五万元以上的按要求汇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竞价人(承包人):
年 月 日
资料11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人签到表
主持人 | ||||||||
交易内容 | 交易时间 | 年 月 日 | ||||||
交易地点 | ||||||||
序号 | 法人/代理人/个人 | 单位名称 | 签 名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备 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资料12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会记录表 (举牌) | ||||||
竞投资产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 ||||||
起拍价: 元 | 单位: 元 | |||||
号牌对照表 | 号牌 | 竞投人 | 号牌 | 竞投人 | ||
1 |
| 6 |
| |||
2 |
| 7 |
| |||
3 |
| 8 |
| |||
4 |
| 9 |
| |||
5 |
| 10 |
| |||
序号 | 号牌 | 竞投金额 | 序号 | 号牌 | 竞投金额 | |
1 |
|
| 12 |
|
| |
2 |
|
| 13 |
|
| |
3 |
|
| 14 |
|
| |
4 |
|
| 15 |
|
| |
5 |
|
| 16 |
|
| |
6 |
|
| 17 |
|
| |
7 |
|
| 18 |
|
| |
8 |
|
| 19 |
|
| |
9 |
|
| 20 |
|
| |
10 |
|
| 21 |
|
| |
11 |
|
| 22 |
|
| |
主持人: | 记录员: | 经联社/经济社社代表: |
资料13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
交易编号: 村组编号:
年 月 日在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举办的
(交易方式)中, (竞得人)竞得 (资产名称)
经营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权属单位: 镇/街 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 ||||||||
资产成交确认 | 资产名称 | 资产地点 | ||||||
资产经营用途 | ||||||||
资产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合同期限 | 交易诚意金 | |||||||
成交单价 | 每年成交总价 | |||||||
递增情况 | 合同 年总价 | |||||||
竞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与发包方签订交易合同,不按期签订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 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发包方、竞得人各存一份。 特此确认! 发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竞得人: (签名、按指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盖章) 二0 年 月 日 |
资料14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结果情况公示表 | ||||||||||||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 :(盖章) | 填写日期: | ||||||||||
经营 开发 信息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
项目期限 | 年 | 起止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资产名称 | 资产面积 | |||||||||||
资产地址 | 资产现状 | |||||||||||
公 开 竞 投 情 况 | 交易底价 | 交易 时间 | 交易 地点 | |||||||||
参与 竞投 单位 | 序号 | 报价单位(按金额大小顺序) | 竞投单价 | 竞投总价 | 竞投人签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竟得单位(人) | ||||||||||||
经联社 (经济社) | (签名) | 村民 代表 | (签名) | |||||||||
村监会 | (签名) | |||||||||||
说明 | 上述资产经营开发项目,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结果如上,现将交易结果公布。 | 公示起 始时间 | 从 年 月 日 | |||||||||
至 年 月 日 | ||||||||||||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负责人: | 填表人: | |||||||||||
注:本表一式二份,交易中心、经联社/经济社各执一份。 |
资料15
广州市从化区 镇(街) 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承包农户(转出方) | 身份证号码 | 流转地块名称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流转起止日期 | 流转方式 | 流转土地用途 | 转入方 | 备注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填报人:
说明:1.转入方填报农业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名称,同一转入方经营规模达到100亩以上方 可填报;2.流转方式填写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入股等;3.流转土地用途填写粮食、水果、蔬菜、水产养殖、畜牧养殖、花卉或其他等;4.此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并盖章,村(社)公示5天;5.此表一式三份,村留一份,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两份。
资料16 广州市从化区 镇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村(社)名称 | 流转 面积 | 按照流转方式(亩) | 按流转土地用途(亩) | 涉及流转户数 | 转入方 | 备注 | |||||||||||
转包 | 出租 | 互换 | ④转让 | ⑤入股 | ⑥其他 | 粮食 | 水果 | 蔬菜 | ④花卉 | ⑤畜牧养殖 | ⑥水产养殖 | ⑦其他 | ||||||
资料17
林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林地流转备案〔20 〕第 号
(流入方)与 (流出方)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通过 方式流转林地面积共 亩。按照《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18条规定,现流入方将双方所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及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特此证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20 年 月 日
资料18
林地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册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序 号 | 流 入 方 | 流 出 方 | 流转 林地 总面 积 | 按林地属性 | 按林种类型 | 发生流转时间(年、月) | 地点 小地名 | 主要树种 | 流转方式 | 流转期限(年) | 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号码 | 办理备案经办人及日期 | 备注 |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 家庭承包责任山 | 其它 | 商品林面积 | 生态公益林面积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
备注:1、流入方是指接受林地林木流转的单位或者个人;流出方是指转移林地林木的单位(村组)或者个人。
2、流转方式包括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入股、抵押、合作出资等。
3、本台账一式三份,乡镇(街道)留存一份,上报县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份。
资料19
全省林地流转情况统计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单位:宗、万亩
单位 名称 | 林地流转 | 其中已办 合同备案 | 其中按林地属性分 | 其中按林种类型分 | 1、出租方式 | 2、转让方式 | 3、其他按时 | 备注 |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 | 家庭承包责任山 | 其他 | 商品林 | 生态公益林 |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宗数 | 面积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
填表人: 统计时间:20 年 月 日
备注:1.乡镇(街道)统计至村、社,县(市、区)统计至乡镇(街道),市统计至县(市、区)。
2.统计逻辑关系:1=5+7+9=11+13+15+17+19;2=6+8+10=12+14=16+18+20。面积万亩的小数点后保留2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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