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设施农用地正负面清单(水产养殖)》、《广州市设施农用地正负面清单(畜禽养殖)》的通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强化对设施农业经营的指导和服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了《广州市设施农用地正负面清单(水产养殖)》、《广州市设施农用地正负面清单(畜禽养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水产养殖).
2: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畜禽养殖).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10日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水产养殖)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设施名称 | 管理清单 | 备注 |
正面管理清单 | 负面管理清单 |
养殖类 | 水产养殖 | 按原地类管理 | 利用现状坑塘水面建设的养殖池塘(含保温大棚) | 1、单个池塘面积一般小于30亩,池深一般小于3米。 2、池塘护坡材料可采用环保铺膜、混凝土预制件、素混凝土等,混凝土护坡厚度一般小于8厘米。 3、有需要隔离土层时,池底可采用环保铺膜等技术实施隔离。 4、大棚骨架可采用竹、木或轻型钢管。 5、大棚顶盖可采用塑料薄膜等透光保温覆盖材料。 6、大棚骨架基础可采用墩形点式基础,置于原状土层或回填土上,其材质为混凝土,长度、宽度和深度均小于50厘米。 7、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 1、不得搭建或安装永久性承重地梁。 2、不得对池底硬底化。 3、不得采用外来废渣等填充土地。 4、不得修筑硬底化地埂。 5、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业。 | 无需办理手续。 |
一类农用道路 | 1、尽量利用原有田坎、机耕路、生产道、塘埂等。 2、道路宽度一般小于6米。 3、可采取铺设预制板、水泥抹面、沙石等方式设置。 4、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不得对原有田面铺设混凝土硬底化。 2、耕作层剥离后未妥善保存、利用。 3、永久基本农田内场区基础设施占地率(指场区道路等硬底化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设施项目区域总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8%。 |
进排水渠道 | 1、尽量利用原有灌排渠沟。 2、允许对沟内壁、沟顶两侧进行硬底化。 3、渠道宽度一般为30-80厘米。 4、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耕作层剥离后未妥善保存、利用。 |
利用现状坑塘水面建设的生态化尾水处理设施(含大棚) | 1、有需要隔离土层时,可采用环保铺膜等技术实施隔离。 2、允许对过滤坝硬底化,过滤坝占地面积一般小于10平方米。 3、大棚骨架可采用竹、木或轻型钢管。 4、大棚骨架基础可采用墩形点式基础,置于原状土层或回填土上,其材质为混凝土,长度、宽度和深度均小于50厘米。 5、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 1、不得搭建或安装永久性承重地梁。 2、不得对池底硬底化。 3、不得采用外来废渣等填充土地。 4、不得修筑硬底化地埂。 5、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业。 |
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 生产设施用地 | 工厂化养殖场所(含繁育车间、设施养殖池) | 1、车间可采用简易的轻钢结构、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2、允许车间及设施养殖池采用铺设预制板、水泥抹面等方式设置。 3、车间顶盖可采用锌瓦、玻璃钢瓦或塑料薄膜等覆盖材料。 4、单个养殖池面积一般为30-100平方米,池深一般小于2米。 5、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6、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不得搭建或安装永久性承重地梁。 2、不得对原有田面铺设混凝土硬底化。 3、耕作层剥离后未妥善保存、利用。 4、不得采用外来废渣等填充土地。 5、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6、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业。 | 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
简易的生产看护房 | 1、层数应为单层,高度应小于4米。 2、每处占地面积应小于15平方米。 3、建筑形式应为活动板房、集装箱。 4、采取架空、铺设预制板(木板或混凝土预制件等)环保铺膜等方式设置。 | 1、不得搭建或安装永久性承重地梁。 2、建筑形式不得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4、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业。 |
附属设施用地 | 其他尾水处理设施 | 1、有需要隔离土层时,可采用环保铺膜等技术实施隔离。 2、允许对过滤坝硬底化。 3、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4、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不得搭建或安装永久性承重地梁。 2、耕作层剥离后未妥善保存、利用。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4、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业。 |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7%,最多不超过10亩。 |
田间冷链仓库、设备管理用房(含水泵配电管理用房等)、初级分拣用房、检验检测室、临时存储用房、必要管理用房 | 1、建筑形式尽量采用活动板房、集装箱或其他临时装配式活动房。 2、允许田间冷链仓库采用活动板材以外保温效果更好的其他板材,允许水泵配电管理用房采用活动板材以外耐火性更好的其他材料,同时允许其在剥离并妥善保存耕作层的前提下进行硬底化。 3、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4、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二类农用道路 (一类农用道路以外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等) | 1、道路宽度小于或等于8米。 | 1、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
按建设用地管理 | 永久性餐饮用房 | 按建设用地相关管理规范进行建设,本指引不作规定。 | 办理农转用手续。 |
永久性住宿用房 |
永久性科普展示用房 |
永久性办公(会议)用房 |
大型停车场 |
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用地 |
经营性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
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畜禽养殖)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设施名称 | 管理清单 | 备注 |
正面管理清单 | 负面管理清单 |
养殖类 | 畜禽养殖 | 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 生产设施用地 | 畜禽舍(含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运动场) | 1、畜禽舍占地面积按实际饲养需求确定。 2、层数应不超过三层。 3、地面硬底化的,混凝土厚度一般小于15厘米。 4、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5、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3、耕作层剥离后未妥善保存、利用。 4、不得采用外来废渣等填充土地。 | 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
场区道路 | 1、尽量利用原有田坎、机耕路、生产道等。 2、场区道路宽度一般小于6米。 3、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4、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3、耕作层剥离后未妥善保存、利用。 4、场地基础设施占地率(指道路、排水(污)沟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设施项目区域总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10%。 |
排水(污)沟 | 1、屋檐雨水侧修建雨水明沟,沟宽为30-50厘米。 2、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3、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3、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4、场地基础设施占地率(指道路、排水(污)沟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设施项目区域总面积的比例)不得高于10%。 |
隔离带(围墙、防疫沟) | 1、场区四周应有围墙或防疫沟。 2、可为永久性的围墙,或利用河流、水塘等天然条件形成的屏障(可不纳入办理设施农用地范围)。 3、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4、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
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含堆肥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 | 1、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2、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
附属设施用地 | 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含粪便收集场所、污水处理场所、中小型沼气池等)、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 1、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2、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1、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3、耕作层剥离后未妥善保存、利用。 4、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7%(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10%),但最多不超过15亩。 |
设施设备用房(含水泵配电用房、水塔(池)等)、初级分拣用房、检验检测室、动物疫病防控设施(更衣室、消毒通道(池)、兽医室)、临时存储用房(含兽药贮存等)、生产监控设施 | 1、层数应为单层。 2、建筑形式尽量采用活动板房、集装箱,允许水泵配电管理用房采用活动板材以外耐火性更好的其他材料。 3、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4、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必要管理用房(含生产管理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食堂) | 1、位于场区范围内。 2、层数应不超过两层。 3、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4、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自用饲料贮存、加工场所(含青贮场所、干草库等) | 1、立柱可采用简易的轻钢结构。 2、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3、采用尽量减少破坏土地耕作层或容易恢复土地耕作层的方式,涉及移离土层的应采用耕作层剥离技术措施。 |
按建设用地管理 | 经营性餐饮、住宿、办公(会议)用房 | 按建设用地相关管理规范进行建设,本指引不作规定。 | 办理农转用手续。 |
永久性工人休闲娱乐场所 |
永久性科普展示用房 |
大型停车场 |
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用地 |
经营性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