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龙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石府办〔2019〕49号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石龙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龙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以及《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二条 石龙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镇辖区内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镇辖区内进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属于以下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开工前应在石龙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并接受领导小组管理:

  (一)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办公楼、宿舍、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临街建筑。

  (二)改变外立面的临街建筑。

  临街建筑是指坐落在市政双向2车道及以上道路或宽度在10米以上街道两旁的既有建筑物。

   (三)石龙镇政府认为有需要办理施工备案的其他工程项目。

  历史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广告招牌安装均不属于上述施工备案工程范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厂房、办公楼、宿舍、商业建筑、公共建筑、临街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做好施工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自行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石龙镇所有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实施。

  第七条 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八条 装修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四)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五)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六)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七)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周边行人和周围建筑及财产的安全。

  (八)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四章 备案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九条 属于第四条所规定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装饰装修工程需要改变外立面的,装修人在施工前应将装修方案(含单体装修平面布置图、外立面效果图)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备案。

  (二)装修人将完整的施工备案资料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住建局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镇住建局核发施工备案登记凭证;属于镇主要街道两边建筑物及其他重大装饰装修工程改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需提交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后核发施工备案登记凭证。

  (三)已办理备案的项目,镇住建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未办理施工备案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 施工备案所需资料按下列要求提交:

  (一)《不动产权证》(非业主的装修人,应同时提交业主的委托书)。

  (二)全套施工图(含电子版;改变外立面的,应同时提交外立面效果图及规划部门意见)。

  (三)现状图片。

  (四)涉及结构安全的装修工程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咨询报告以及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六)施工合同。

  (七)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监理合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涉及改变原消防布局的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厂房、办公楼、宿舍,应提交消防备案凭证或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本条所列第(一)、(七)、(九)、(十)项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项提交原件。

  第五章 审批责任

  第十一条 住房规划建设局,审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备案手续,符合要求的,核发施工备案凭证;对重大装饰装修工程或改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对讨论通过的项目核发施工备案凭证;对已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备案凭证的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规划管理所,审核装饰装修工程外立面翻新方案;审批装饰装修工程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分局,审核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用地性质是否改变。

  第十四条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广告及燃气管道等市政设施进行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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