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新型产业及综合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顺村改办〔20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新型产业及综合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新型产业及综合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委办发〔2018〕24号,下称《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概念标准

(一)新型产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在规划条件、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新型产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指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配套设施中的配套宿舍可参照公租房标准进行设计。

(二)综合型产业用地。

本办法所称综合型产业用地,是指为支持产业用地和配套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在工业用地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允许在同一规划单元或规划条件中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整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综合型产业用地不得包含住宅用途。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实施意见》纳入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范围并位于《顺德区产业发展保护区划定方案》划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土地,经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认定的,适用本办法所称的新型产业用地。

(二)根据城市规划,在同一规划单元中,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可以纳入同一规划条件的,适用本办法所称的综合型产业用地,可以混合出让。

三、规划管理

(一)新型产业用地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3.0。宗地内允许配建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0%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产业用房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标准和规范。鼓励地块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布局,严禁建造商品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综合型产业用地中,工业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宗地总用地面积的60%且工业用地上所建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

对于工业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混合用途的土地,工业用地上不得另行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四、土地供应

新型产业用地和综合型产业用地,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属政府储备土地出让或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经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审核后,新型产业用地公开交易起始价不得低于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且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履行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程序,根据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已出让土地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按照我区三旧改造“二改二”有关政策执行。

五、项目认定

符合有关条件拟开发建设为新型产业用房的项目申请“三旧”改造项目或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应在改造方案中提出,改造方案部门会审时,同时送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会审认定,经批准后在方案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开发运营

新型产业用地经批准后,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销售,其中产业用房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可分割销售的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且原则上须面向项目内产业用房业主销售。

新型产业用地具体项目入园标准,含产业、投资强度、税收、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分割销售要求、退出机制等在土地出让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区经促部门提出并按规定明确,土地出让后,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建设方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进行约定并予以落实。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试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文件出台,以新的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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