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有关手续,结合上级部门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现将有关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认定标准的设施农用地范围。

二、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

《转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新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函〔2018〕585号);

《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府办复〔2017〕396号);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禽畜养殖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划定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新府〔2018〕19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政策

各镇(街)人民政府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第三方和管理者,要严格审查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在签订用地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等资料报送区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区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区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审核和监督,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设施农业工程措施的审核和监督。

2、明确复垦要求,设立监管账户

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任务。在项目开工前,经营者应与用地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在该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使用期满后,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相关镇(街)会同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费用。

3、明确界定范围,严查违法行为。

严格界定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要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土地变更调查等手段,对耕地保护和设施农业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已经审批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四、其它事项

1、各地在建设设施农业时,应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并且要避免破坏、污染耕地耕作层,严禁借设施农业名义进行非农建设。对于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原则进行补划。

2、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3、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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