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斗府办〔2019〕6号

各园区、各镇政府和白藤街道办,区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18〕40号)和《中共珠海市斗门区委办公室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珠斗委办字〔2018〕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尊重历史原则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既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已经形成的历史资料,又要考虑认定对象的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现实情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权利和义务对应原则

成员享有的权利应当与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做出的贡献相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民主协商原则

所有成员认定程序都必须得到多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可和接受。认定工作中遇到争议问题时,可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成员资格的取得

成员资格认定要以户籍关系为基本依据,结合土地承包、长期居住地、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义务履行等因素,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根据取得方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为原始取得、新增取得和表决取得三类。具体成员资格的取得规定如下:

(一)原始取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队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队员所生的子女,户口登记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1983年12月31日前,户口登记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1983年12月31日前,户口登记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所生的子女户口登记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新增取得

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政策或组织章程,在原户籍地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不能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984年1月1日起,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和抚养关系,户口迁入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1984年1月1日起,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有政策文件为依据,将户口迁入并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1984年1月1日起,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与村委会、经联社、生产队等签订了合法的合同或协议,约定享受成员权益,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1984年1月1日起,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已经确定成员身份,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2014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来,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对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经行政决定、司法裁判等有效法律文件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本组织成员自取得成员身份之日起所生的子女,户口登记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1984年1月1日起,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直享有成员权益,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规定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表决取得

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政策或组织章程,在原户籍地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不能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人员,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成员资格需经过会议表决通过取得。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一)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二)已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日起,其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三)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人员,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纳入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之日起丧失;

(四)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国籍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所移居国家国籍或地区永久居留权之日起丧失;

(五)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六)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其所有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通过或组织章程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况。

四、成员资格的保留

成员属于以下情况,户口暂时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成员资格保留:

(一)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的人员。

毕业、服兵役完毕、服刑劳教完毕后两年内户口迁回的,可继续享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毕业、服兵役完毕、服刑劳教完毕后两年内户口不迁回,且没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原则上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程序表决确定。

五、认定程序和登记管理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和本指导意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和管理如下:

(一)制定方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成员身份认定办法。

(二)方案审核。村、组将成员身份认定办法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对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民主表决。经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提交农村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对法律法规、组织章程和本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的个别情况,可以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专题讨论表决。

(四)方案公示。将民主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五)名单审核。村、组组织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村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者在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又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村、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提出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名单,交镇人民政府审核。

(六)名单公示。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名单进行三榜公示,公示实行三榜终榜制。

(七)登记备案。经上述程序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办法,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户籍、配股情况、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核准,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存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和配股情况造册登记,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录入“斗门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模块,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纠纷处理

在成员资格认定中出现矛盾纠纷,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行政或司法途径解决。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解释,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5日,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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