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8日

广州市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指导意见

为规范广州市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的规划、建设以及改造完成后网络维护,保障光纤宽带网络安全,维护宽带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14〕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广州市辖区内城中村区域的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的规划、建设及网络改造完成后的运营和维护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取得在广东省范围内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的通信运营企业。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强化光纤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实现全部入村光纤宽带网络的路由、管道、钢铰线等公共资源的统一规划设计和共建共享,实现光纤宽带网络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城中村内光纤宽带网络改造与移动通信基站及室分覆盖建设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二)先通后剪,高效推进。坚持最大限度减少对村社群众工作、生活的影响,确定“先建设,再转网,后剪线”的原则,推动建设、转网和剪线工作环环相扣,高效推进。

(三)建管并重,标本兼治。坚持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重,巩固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成果。

(四)市场开放,充分竞争。杜绝宽带运营、路由、管道形成垄断。村社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其他受委托参与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的“统建统维”企业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五)标准规范,安全可靠。遵循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统一的路由和管道,确保施工安全,便于后续维护。

二、职责与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城中村的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指导意见,做好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后期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过程中红线外道路的占道挖掘审批工作。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过程中的收费(含租金)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相关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中村光纤乱拉乱挂现象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相关的综合整治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城中村光纤改造中出现的有关犯罪行为,维护法制环境,打击“黑宽带”,破坏、盗窃城中村电信基础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将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方案向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负责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的实施和运维工作,做好各自的宽带用户的服务和割接工作,并配合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大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负责全面清查和拆除私拉乱接和废旧线缆。主动与区、街道和村委加强沟通,联合发布城中村光纤网络改造建设工程公告,明确工程的时间、内容及居民需要配合的事项。

(九)各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城中村光纤网络改造建设和运营维护工作,加强工作督查和政策宣传,处理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网络中断或未及时恢复等损害宽带用户利益引起的纠纷。

(十)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参与确定共建共享主体,审核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组织方案。

(十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施工图设计进行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改造过程中红线外道路的占道挖掘审批工作。

(十三)街(镇)负责牵头组织城中村的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并协调辖区内各城中村村社,积极配合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村内的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方案及相关的工作要求,推进村内的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工作,确保工程按时开工和顺利进行。对改造和维护过程中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统建统维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并跟进后续维护机制的建立与执行。

(十四)各城中村的村社组织为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的重要责任方。各村社组织及其他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村社建筑、城中村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为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各村社需指定一名负责人参与实施方案的制订并协调实施,积极协调施工和维护过程中需村民配合的事项,为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施工和维护便利,并协助发布村内公告。

三、规划审批

(一)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项目的组织方案,包括审核共建共享主体、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和维护费用分摊方案等。

光纤宽带网络改造中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和维护费用分摊方案应参照省物价部门下达的通知文件标准制定,并应包括改造完成后新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分摊方案。各方案中涉及协商、委托、争议解决方式的内容应通过协议进行约定。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的1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核过程中,应公示和征求意见,保障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接入。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施工图设计的合法性、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根据法定职责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城中村光纤改造过程中涉及红线外道路占道挖掘的由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核建设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光纤通信设施的有关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预留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城中村所需的电信间、设备间、机房、电力和管道等设施,以及确保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电信间、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等通信设施具备满足城中村所有用户宽带接入需求的能力。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的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后,建设方案应纳入所在区域规划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报审单位颁发工程施工许可。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的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报审单位颁发道路挖掘许可。

村内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项目与移动通信基站及室分覆盖建设项目应同步规划和设计。报审单位在提交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相关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村内移动通信基站及室分覆盖建设的相关方案。

四、共建共享范围及模式

(一)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实行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共建共享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中村区域内通信管井、钢绞线等。光缆、分纤箱及光缆交接箱等线路部分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建设。城中村原则上以街(镇)为统筹建设单元确定共建共享建设牵头单位(以下称为共建共享建设主体),同一街(镇)范围内采用统一共建主体进行统筹建设。共建主体负责牵头制定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实施方案,完成方案报审和共建工程实施。共建主体应保障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平接入和平等使用共建设施,不得利用牵头建设之便形成排他条件和提高建设门槛。各电信业务经营者需积极配合共建主体,做好其自身需求分析和自身建设内容的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共建主体需与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费用分摊或租赁标准。共建协议需作为改造项目组织方案的附件。共建工程建设投资由共建共享单位协商解决。

(二)共建共享建设主体应选择以下二种模式之一进行确定。模式一是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协商确定。协商形式可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指导,以会议形式达成协商意向,再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模式二是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下,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以统一公开征集的方式推荐3-5家本区内的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共建主体资格方。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从3-5家资格方中择优选择确定本街(镇)辖区范围内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共建主体。资格方必须为不从事电信业务经营的单位,但应为具有城中村宽带改造经验及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通信工程综合维护资质(通信网络代维(外包)资质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的统建统维企业。

五、实施要求

(一)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工程共建部分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各自建设的部分,在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在其业务范围内施工、用户转网到新建网络及拆除原有线缆的工期规定如下:常住人口1万以下的城中村,工期不得超过3个月;常住人口1万-3万的城中村,工期不得超过4个月;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城中村,工期不得超过5个月。工程超期未完成的,未完工的区域视为不再具备开通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与客户签署的服务协议,在工期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执行退费条款,且该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工期到期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在村内未完工区域开展宽带业务。

(二)城中村的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标准在满足现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参照《广州市城中村管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标准》(以下简称《工作标准》)执行,由当前所有参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冗佘资源预留方案,以供后进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如《工作标准》进行修订的,按新修订的《工作标准》执行。

(三)负责实施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的相关单位要优化施工流程,及时恢复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建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管井,并尽可能减少对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干扰和对原有建筑的影响。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拆除原有线缆前,必须先确认线缆所承载的宽带用户已经转网到新建宽带网络。未经确认用户转网情况,不得随意拆除原有线缆。未在规定工期内完工的区域,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区域内所有客户完成退费后应在1个月内拆除原有线缆。

(五)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的施工方有责任保护和保全运营商原有国有资产(如电缆、设备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改造工程完工后拥有自行回收电缆资产的权利。

(六)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项目与移动通信基站及室分覆盖建设项目应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需报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光纤宽带网络设施建设情况与报审方案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及抽验,未按报审方案实施的,将责令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六、运营与保护

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建设完成后,相关设施投入运行后进入运营与保护阶段。光纤宽带网络运营工作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各自负责,包括发展和服务宽带用户,维护各自建设的相关设施。保护工作包括对共建设施的维护和保护,防止不规范布线、破坏、盗窃通信设施等行为发生。保护工作原则上由共建主体负责,同时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选择是否与共建主体签订保护协议,若未与共建主体签订保护协议则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维护。如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共建主体签订保护协议,需明确保护分摊费用标准,相关协议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建主体不得利用牵头保护工作形成排他垄断行为,不得干涉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宽带业务运营。

七、长效维护机制

(一)光纤宽带网络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进入城中村放置光纤宽带网络设施的场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妨碍。

(二)建立长效维护机制,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完成后,根据所采取的维护模式,政府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统建统维企业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巩固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改造的成果。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统建统维企业应负责管线及其他光纤宽带网络设施的巡视、管理和养护。区公安机关应每月对破坏、盗窃城中村光纤宽带网络设施等违法犯罪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并以街(镇)为单位进行排序和通报。

八、其他

(一)广州市城中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通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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